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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探“险”】保险中介信息化整改加速

发布时间:2021-10-20 08:02:42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王守章

今年保险中介行业的主旋律是信息化改革。在《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指引下,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改革有序开展。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险中介机构的规模数量不断增加,市场地位不断提高,但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合规程度相对滞后,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存在信息化治理不完备、信息系统建设不规范、信息安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部分保险中介机构与合作保险公司间的业务信息交互不规范、不透明,业务流程难以追溯,监管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及时等,信息化能力和水平已成为影响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短板。通过制定《办法》,从信息化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安全机制、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要求,在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同时,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的制定出台和实施,既为加强保险中介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提供了有效抓手,又有力促进了保险中介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此,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认真对待,严格遵照执行。

首先,责任目标要到位。保险中介机构是本机构信息化工作的责任主体,保险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信息化工作承担首要责任。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要遵循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相统一、技术路线与业务发展方向相一致、信息系统与管理需求相匹配的原则。并要严格履行贯彻国家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银保监会监管制度;制定本机构信息化工作规划和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化管理机制;编制信息化预算,保障信息化工作所需资金;开展本机构信息化建设和培训,确保完整掌握本机构信息系统和数据的管理权,强化本机构人员的信息化意识、信息安全意识和软件正版化意识等信息化工作职责。

其次,有效“隔离”要到位。保险中介机构要与合作保险公司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与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从而规范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行为,使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信息交互规范、透明、可追溯,促进保险中介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效率,改善保险中介监管数据质量和报送时效,提升监管效能。特别是保险中介机构的重要信息化机制、设施及其管理要保持独立完整,与关联企业相关设施有效隔离,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和数据的访问、使用、转移、复制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关联企业泄露保单、个人信息等数据信息。

再次,防范处置要到位。保险中介机构发生信息化突发事件的,要按照监管相关规定及时向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监管派出机构报告信息。特别重大、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化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中介机构要书面报告信息。

所谓信息化突发事件是指,信息系统或信息化基础设施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保险中介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他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保险中介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保险中介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保险中介信息化整改已过半,保险中介机构要根据自身情况快速跟进,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作者系海豚保险经纪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科技探“险”】保险中介信息化整改加速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10-20

□王守章

今年保险中介行业的主旋律是信息化改革。在《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指引下,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改革有序开展。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险中介机构的规模数量不断增加,市场地位不断提高,但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合规程度相对滞后,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存在信息化治理不完备、信息系统建设不规范、信息安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部分保险中介机构与合作保险公司间的业务信息交互不规范、不透明,业务流程难以追溯,监管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及时等,信息化能力和水平已成为影响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短板。通过制定《办法》,从信息化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安全机制、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要求,在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同时,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的制定出台和实施,既为加强保险中介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提供了有效抓手,又有力促进了保险中介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此,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认真对待,严格遵照执行。

首先,责任目标要到位。保险中介机构是本机构信息化工作的责任主体,保险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信息化工作承担首要责任。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要遵循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相统一、技术路线与业务发展方向相一致、信息系统与管理需求相匹配的原则。并要严格履行贯彻国家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银保监会监管制度;制定本机构信息化工作规划和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化管理机制;编制信息化预算,保障信息化工作所需资金;开展本机构信息化建设和培训,确保完整掌握本机构信息系统和数据的管理权,强化本机构人员的信息化意识、信息安全意识和软件正版化意识等信息化工作职责。

其次,有效“隔离”要到位。保险中介机构要与合作保险公司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与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从而规范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行为,使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信息交互规范、透明、可追溯,促进保险中介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效率,改善保险中介监管数据质量和报送时效,提升监管效能。特别是保险中介机构的重要信息化机制、设施及其管理要保持独立完整,与关联企业相关设施有效隔离,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和数据的访问、使用、转移、复制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关联企业泄露保单、个人信息等数据信息。

再次,防范处置要到位。保险中介机构发生信息化突发事件的,要按照监管相关规定及时向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监管派出机构报告信息。特别重大、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化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中介机构要书面报告信息。

所谓信息化突发事件是指,信息系统或信息化基础设施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保险中介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他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保险中介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保险中介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保险中介信息化整改已过半,保险中介机构要根据自身情况快速跟进,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作者系海豚保险经纪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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