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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出借”“买卖”银行卡账户风险

发布时间:2021-09-07 09:32:1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高媛

伴随着科技进步,支付工具更加多样,方便了老百姓的生产生活需要,但同时,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也花样百出,如利用买卖、出借借记卡诈骗的行为频发,对此国家开展“断卡”行动,银行系统加强了I类卡开户及交易审核。但是犯罪分子十分狡诈,在不断摸索中掌握银行审核流程,并伪造各类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提供给审核人员,延长审核时间,以达到其作案目的,干扰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发展。

案情简介

客户“花式”开卡,动机不纯

2021年4月某日上午,A客户来C银行网点办理借记卡开卡业务,网点工作人员随即询问A客户开卡用途,A客户表示所办为工资卡,并提供了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材料。经网点系统查询,发现该公司和C银行并无工资代发关系,也未开立过对公账户,随即工作人员向A客户询问该公司人资部门电话,接通后,工作人员询问该公司人资对公账户,对方含糊其辞,语言前后矛盾,A客户见此随后表示不再办理,愤而离开。

当天下午,B客户持同一公司证明来C银行网点办理开卡业务,工作人员发现其持有的证明文件与A客户同一姓名,随即调查监控发现两人持同一资料。询问过程中,该客户频繁表示不办理就要投诉,并作出拨打投诉电话的动作,银行工作人员向其说明审核流程的必要性,并展示“断卡”公告与法律提示,婉拒了B客户。

以上案例虽未产生实质性不良后果,但从客户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其开卡目的和动机明显不正常,有借用(买卖)银行卡账户以作他用的嫌疑,值得怀疑和警惕。

鉴于当前买卖账户现象频繁,银行业应加强银行卡开户审核流程,对于存疑客户,及时反映上报,避免更多人受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卡银行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银行账户实名制,认真审核银行卡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银行卡申领为客户本人真实意愿。……”在新开卡过程中,银行从业人员必须谨慎审核,细致观察,对于身份可疑及言语闪烁的客户、群体性开卡务必提高警惕。同时,对于随时携带所有辅助证件、熟悉流程的可疑客户要进一步核实信息,多渠道全方位确认客户信息的真实有效性。部分客户对于出借、买卖银行卡风险认识不清,工作人员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注意自身语言措辞与态度,避免引起客户不满。

案情剖析

买卖银行卡存在法律风险

(一)影响个人征信,危害个人生活出行

目前,人民银行已将1.5万名非法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人员纳入失信惩戒名单,根据《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通知》(银发【2016】261号)文件规定:加强账户管理,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用于出租、出借、出售用途等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得新开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使用银行的非柜面业务,不得使用支付账户,相关单位和个人被纳入金融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包括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以及POS刷卡,同时关联微信与支付宝支付)。

换句话说,名单内人员将告别手机支付,商店买水都只能给现金,无法乘坐动车、飞机出行,基本告别信用卡、车贷、房贷。

(二)触犯法律法规,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大多数消费者对于买卖银行卡所承担的责任还处于不了解的状态,往往容易被蝇头小利所诱惑,认为只是空卡没钱,卖掉也无所谓。但是殊不知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来诱导他人共同犯罪。买卖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诈骗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民事责任,严重的更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第五十九条规定:“持卡人出租或转借银行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涉嫌洗钱犯罪,“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三)泄露个人信息,危害自身安全

在这里必须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要规范使用银行卡,除自己本人使用外不要转借他人或者公司。要妥善保管好个人证件、密码等重要信息,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不为了与人方便或者贪图小利,造成自身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银行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凭密码支付或凭签名支付方式,在网上交易、移动支付等非柜台交易模式下依据正确的密码输入或签名为消费者办理资金结算、交割业务,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适当履行义务。在银行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出现交易损失的由自己承担。

风险防范

重视自我约束,远离风险

一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蓝牙key等账户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已经销户的银行卡,应及时毁损后再妥善丢弃,对于在银行办理业务后带有个人信息的凭证回执,要保管好,如果不需要,及时用碎纸机碎掉,不要随意丢弃。

二是主动清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撤销已经不用或者极少使用的账户。银行卡与有效身份证件丢失后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若不方便去银行,可以先通过电话等做临时挂失,再去银行及时办理正式挂失,并取出资金暂停使用,以免盗刷,造成资金损失。

三是按照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积极配合确认开立账户的合理性与真实用途,并根据需要配合开展身份核实。使用本人证件办理银行卡,预留电话、地址信息必须为本人的,真实有效,方便银行及时联系核实。对于因身份被不法分子冒用开户的,相关个人获悉后应当及时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撤销声明,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与金融信息。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电子城支行)


警惕“出借”“买卖”银行卡账户风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9-07

□高媛

伴随着科技进步,支付工具更加多样,方便了老百姓的生产生活需要,但同时,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也花样百出,如利用买卖、出借借记卡诈骗的行为频发,对此国家开展“断卡”行动,银行系统加强了I类卡开户及交易审核。但是犯罪分子十分狡诈,在不断摸索中掌握银行审核流程,并伪造各类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提供给审核人员,延长审核时间,以达到其作案目的,干扰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发展。

案情简介

客户“花式”开卡,动机不纯

2021年4月某日上午,A客户来C银行网点办理借记卡开卡业务,网点工作人员随即询问A客户开卡用途,A客户表示所办为工资卡,并提供了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材料。经网点系统查询,发现该公司和C银行并无工资代发关系,也未开立过对公账户,随即工作人员向A客户询问该公司人资部门电话,接通后,工作人员询问该公司人资对公账户,对方含糊其辞,语言前后矛盾,A客户见此随后表示不再办理,愤而离开。

当天下午,B客户持同一公司证明来C银行网点办理开卡业务,工作人员发现其持有的证明文件与A客户同一姓名,随即调查监控发现两人持同一资料。询问过程中,该客户频繁表示不办理就要投诉,并作出拨打投诉电话的动作,银行工作人员向其说明审核流程的必要性,并展示“断卡”公告与法律提示,婉拒了B客户。

以上案例虽未产生实质性不良后果,但从客户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其开卡目的和动机明显不正常,有借用(买卖)银行卡账户以作他用的嫌疑,值得怀疑和警惕。

鉴于当前买卖账户现象频繁,银行业应加强银行卡开户审核流程,对于存疑客户,及时反映上报,避免更多人受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卡银行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银行账户实名制,认真审核银行卡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银行卡申领为客户本人真实意愿。……”在新开卡过程中,银行从业人员必须谨慎审核,细致观察,对于身份可疑及言语闪烁的客户、群体性开卡务必提高警惕。同时,对于随时携带所有辅助证件、熟悉流程的可疑客户要进一步核实信息,多渠道全方位确认客户信息的真实有效性。部分客户对于出借、买卖银行卡风险认识不清,工作人员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注意自身语言措辞与态度,避免引起客户不满。

案情剖析

买卖银行卡存在法律风险

(一)影响个人征信,危害个人生活出行

目前,人民银行已将1.5万名非法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人员纳入失信惩戒名单,根据《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通知》(银发【2016】261号)文件规定:加强账户管理,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用于出租、出借、出售用途等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得新开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使用银行的非柜面业务,不得使用支付账户,相关单位和个人被纳入金融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包括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以及POS刷卡,同时关联微信与支付宝支付)。

换句话说,名单内人员将告别手机支付,商店买水都只能给现金,无法乘坐动车、飞机出行,基本告别信用卡、车贷、房贷。

(二)触犯法律法规,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大多数消费者对于买卖银行卡所承担的责任还处于不了解的状态,往往容易被蝇头小利所诱惑,认为只是空卡没钱,卖掉也无所谓。但是殊不知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来诱导他人共同犯罪。买卖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诈骗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民事责任,严重的更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第五十九条规定:“持卡人出租或转借银行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涉嫌洗钱犯罪,“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三)泄露个人信息,危害自身安全

在这里必须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要规范使用银行卡,除自己本人使用外不要转借他人或者公司。要妥善保管好个人证件、密码等重要信息,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不为了与人方便或者贪图小利,造成自身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银行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凭密码支付或凭签名支付方式,在网上交易、移动支付等非柜台交易模式下依据正确的密码输入或签名为消费者办理资金结算、交割业务,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适当履行义务。在银行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出现交易损失的由自己承担。

风险防范

重视自我约束,远离风险

一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蓝牙key等账户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已经销户的银行卡,应及时毁损后再妥善丢弃,对于在银行办理业务后带有个人信息的凭证回执,要保管好,如果不需要,及时用碎纸机碎掉,不要随意丢弃。

二是主动清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撤销已经不用或者极少使用的账户。银行卡与有效身份证件丢失后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若不方便去银行,可以先通过电话等做临时挂失,再去银行及时办理正式挂失,并取出资金暂停使用,以免盗刷,造成资金损失。

三是按照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积极配合确认开立账户的合理性与真实用途,并根据需要配合开展身份核实。使用本人证件办理银行卡,预留电话、地址信息必须为本人的,真实有效,方便银行及时联系核实。对于因身份被不法分子冒用开户的,相关个人获悉后应当及时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撤销声明,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与金融信息。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电子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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