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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购物后被骗 银行查根源

发布时间:2021-08-31 09:15:1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李寒冰

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等方式不断翻新诈骗手段,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手段多样、高科技化的特点,严重损害了个人客户的资产安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目前,常见的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有:网络刷单、各种商业机构会员办理、网络交友、网络赌博、点击不明链接等,所以个人信息滥用、泄露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网络诈骗越来越猖獗,针对诈骗的群体也越来越年轻化。

案情简介:

商场办理会员卡后个人信息泄露,导致资金被盗

近期,客户L女士(25岁,独居)致电J银行客服电话,称其在J银行卡上的资金没经过她本人操作,全部被转至不明账户,客户L女士称2020年5月14日23:00时左右,她的手机接到155开头的陌生电话,她没有透露任何信息,对方给她手机呼叫转移后,她的借记卡账户就被转出了5万余元,J银行客服紧急帮客户做了账户挂失,并建议客户立即报警,客户L女士称自己已报警,要求J银行核查资金去向,并且赔偿损失资金。

接到该笔风险盗刷工单后,该银行立即开启内部核查,经授权查看客户交易明细,2020年5月14日13:27:20客户从支付宝贷入17982.02元至J银行储蓄卡,当日14:25:37转出给B行于某某,账号622848**************,15:40:44又一笔26000.00元贷入至其J银行储蓄卡,随后15:45:31手机银行转出给B行于某某,账号同上。根据转账交易判断,事情并不像客户所称自己未做任何操作,资金却不翼而飞。经与客户L女士核实,称其5月14日接到开头为155的陌生电话,称是某市(客户出生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告诉L女士她涉嫌一起洗钱案件,需要给L女士递送司法起诉资料要客户去取,L女士很紧张称她不在本地,无法去取,“骗子”就指示L女士加他QQ把资料传送给她,L女士根据对方指示加上QQ,对方通过QQ给L女士传过来伪造的法院传票及L女士的身份证照片信息,至此L女士深信不疑,“骗子”称L女士的账户不安全,让其继续按照对方的指示将自己在用的185********手机号变更为134********的,且根据“骗子”指示在异地J银行网点将手机银行、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全部变更为134********,之后继续按照指示从支付宝账户将可贷额度全部贷入J银行借记卡。之后,L女士手机一直处于无信号状态,等手机恢复正常状态时卡上全部资金被转出,共计5万余元。

J银行和L女士深入沟通了解,发现了更多的细节。L女士称对方能清楚地说出她的出生地、工作地,以及她前一天所去的某商城办理会员卡的事。她觉得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做到这些,所以她对此深信不疑。根据这个细节,J银行判断L女士应该是在某商城办理会员卡时,不慎泄露了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并将这一信息提供给警方。根据警方调查,确定了L女士就是在某商城办理会员卡时,将身份证放置在柜台上接了2分钟左右的电话,被“骗子”拍取了身份证信息,致使个人信息泄露,导致个人资金损失。案情清楚后,L银行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全力帮助L女士尽可能追回诈骗资金。

案情剖析:

注重个人信息保护,维护资金财产安全

在智能化的时代下,确实给我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让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给防范意识不强、风险辨别能力较弱的老年群体和青少年群体带来了很大风险,所以保护好个人信息不仅是个人的事情,商业机构也应当切实加强防范,提高保密意识,相关法律法规也有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办法和电子数据管理等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和存储所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本案中,L女士将自己的身份证放置在柜台上短暂离开接电话期间,致使身份证信息被“有心”的不法分子拍照留存,设计、实施了缜密的网络诈骗案,造成了消费者金额不小的经济损失。虽是L女士本人不慎导致自己身份信息泄露,但该商场的服务人员也未尽到及时提醒客户保管好个人身份证的责任,未尽到加强保护消费者信息的义务,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所以各机构应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强化员工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若还是疏于防范,势必造成客户信息的泄露。从本案中也反映出L女士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防范意识不强,所以应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提醒消费者谨防上当受骗。

风险提示:

如遇诈骗莫心慌,以下事项请牢记

接到陌生电话后,如对方号称公检法的,一律挂掉电话,及时和家人朋友确认事情的真实性,保持冷静,切勿在电话里方寸大乱,按照对方指示操作将个人私密信息泄露给对方。

如已遭遇网络诈骗,应尽量保持冷静,切莫心慌。确定自己的损失情况及时报警,并紧急联系银行将自己的账户进行冻结,避免再次遭受损失。

报警之后,应立即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紧急止损工作。拖延骗子转移赃款的时间,为联系银行、报警进行进一步止损工作争取宝贵时间。

网络诈骗者一般都是通过媒介与被骗者接触联系,如QQ、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购物和网络游戏等,所以在使用以上媒介时,务必提高警惕。

有的受骗者被骗后不好意思报案,或者报案时对案件事实有所隐瞒,这将不利于公安机关破案。为了尽快抓住犯罪嫌疑人,挽回损失,应及时报案,并向办案民警如实反映案件情况。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陕西榆林分行)


以案说法

购物后被骗 银行查根源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8-31

□李寒冰

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等方式不断翻新诈骗手段,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手段多样、高科技化的特点,严重损害了个人客户的资产安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目前,常见的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有:网络刷单、各种商业机构会员办理、网络交友、网络赌博、点击不明链接等,所以个人信息滥用、泄露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网络诈骗越来越猖獗,针对诈骗的群体也越来越年轻化。

案情简介:

商场办理会员卡后个人信息泄露,导致资金被盗

近期,客户L女士(25岁,独居)致电J银行客服电话,称其在J银行卡上的资金没经过她本人操作,全部被转至不明账户,客户L女士称2020年5月14日23:00时左右,她的手机接到155开头的陌生电话,她没有透露任何信息,对方给她手机呼叫转移后,她的借记卡账户就被转出了5万余元,J银行客服紧急帮客户做了账户挂失,并建议客户立即报警,客户L女士称自己已报警,要求J银行核查资金去向,并且赔偿损失资金。

接到该笔风险盗刷工单后,该银行立即开启内部核查,经授权查看客户交易明细,2020年5月14日13:27:20客户从支付宝贷入17982.02元至J银行储蓄卡,当日14:25:37转出给B行于某某,账号622848**************,15:40:44又一笔26000.00元贷入至其J银行储蓄卡,随后15:45:31手机银行转出给B行于某某,账号同上。根据转账交易判断,事情并不像客户所称自己未做任何操作,资金却不翼而飞。经与客户L女士核实,称其5月14日接到开头为155的陌生电话,称是某市(客户出生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告诉L女士她涉嫌一起洗钱案件,需要给L女士递送司法起诉资料要客户去取,L女士很紧张称她不在本地,无法去取,“骗子”就指示L女士加他QQ把资料传送给她,L女士根据对方指示加上QQ,对方通过QQ给L女士传过来伪造的法院传票及L女士的身份证照片信息,至此L女士深信不疑,“骗子”称L女士的账户不安全,让其继续按照对方的指示将自己在用的185********手机号变更为134********的,且根据“骗子”指示在异地J银行网点将手机银行、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全部变更为134********,之后继续按照指示从支付宝账户将可贷额度全部贷入J银行借记卡。之后,L女士手机一直处于无信号状态,等手机恢复正常状态时卡上全部资金被转出,共计5万余元。

J银行和L女士深入沟通了解,发现了更多的细节。L女士称对方能清楚地说出她的出生地、工作地,以及她前一天所去的某商城办理会员卡的事。她觉得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做到这些,所以她对此深信不疑。根据这个细节,J银行判断L女士应该是在某商城办理会员卡时,不慎泄露了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并将这一信息提供给警方。根据警方调查,确定了L女士就是在某商城办理会员卡时,将身份证放置在柜台上接了2分钟左右的电话,被“骗子”拍取了身份证信息,致使个人信息泄露,导致个人资金损失。案情清楚后,L银行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全力帮助L女士尽可能追回诈骗资金。

案情剖析:

注重个人信息保护,维护资金财产安全

在智能化的时代下,确实给我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让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给防范意识不强、风险辨别能力较弱的老年群体和青少年群体带来了很大风险,所以保护好个人信息不仅是个人的事情,商业机构也应当切实加强防范,提高保密意识,相关法律法规也有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办法和电子数据管理等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和存储所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本案中,L女士将自己的身份证放置在柜台上短暂离开接电话期间,致使身份证信息被“有心”的不法分子拍照留存,设计、实施了缜密的网络诈骗案,造成了消费者金额不小的经济损失。虽是L女士本人不慎导致自己身份信息泄露,但该商场的服务人员也未尽到及时提醒客户保管好个人身份证的责任,未尽到加强保护消费者信息的义务,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所以各机构应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强化员工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若还是疏于防范,势必造成客户信息的泄露。从本案中也反映出L女士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防范意识不强,所以应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提醒消费者谨防上当受骗。

风险提示:

如遇诈骗莫心慌,以下事项请牢记

接到陌生电话后,如对方号称公检法的,一律挂掉电话,及时和家人朋友确认事情的真实性,保持冷静,切勿在电话里方寸大乱,按照对方指示操作将个人私密信息泄露给对方。

如已遭遇网络诈骗,应尽量保持冷静,切莫心慌。确定自己的损失情况及时报警,并紧急联系银行将自己的账户进行冻结,避免再次遭受损失。

报警之后,应立即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紧急止损工作。拖延骗子转移赃款的时间,为联系银行、报警进行进一步止损工作争取宝贵时间。

网络诈骗者一般都是通过媒介与被骗者接触联系,如QQ、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购物和网络游戏等,所以在使用以上媒介时,务必提高警惕。

有的受骗者被骗后不好意思报案,或者报案时对案件事实有所隐瞒,这将不利于公安机关破案。为了尽快抓住犯罪嫌疑人,挽回损失,应及时报案,并向办案民警如实反映案件情况。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陕西榆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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