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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创新产品纠偏和暂停机制

发布时间:2021-04-07 09:03:0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阐明了国家战略意图、明确了政府工作重点。具体到金融科技领域,《纲要》在“加快数字化发展 建设数字中国”“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统筹发展和安全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等篇章都进行了阐述。总的来看,《纲要》不仅为金融科技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还提出了风险防范举措。本期特邀中国银行业协会研究部副主任王丽娟谈谈“十四五”规划下,如何兼顾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防范。

□王丽娟

《纲要》指出,既要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又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金融科技创新和风险防控的平衡成为了金融科技监管者和从业者的关注重点,也成为监管者和从业者今后的工作重点。

对金融机构来说,一方面要通过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快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是大势所趋,金融机构要坚定拥抱新技术,利用数字技术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同时,一些数字化布局起步较早、综合实力较强的金融机构,也要充分发挥“头雁”作用,加大对中小银行的科技输出,从而为整个行业的数字化转型赋能。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创新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实际需要展开。“十四五”期间,不管是科技强国还是数字中国的建设,都需要金融机构创新形式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如针对科技创新型企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做好对科技创新企业风险的识别和管控,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为科创企业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

对科技企业来说,一方面,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数据隐私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首要关注点。为规范一些科技企业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近期,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要求科技企业收集个人信息必须依规依据,不得超范围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应积极开放自身数据。当前,一些互联网头部平台垄断了消费者的行为数据,不利于数据的开放利用。为此,金融科技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开放自身在搜索、电商、社交等方面的数据,为后续数据的开发利用、金融科技的更深层应用提供支撑。

对监管部门来说,一是应继续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纲要》指出,要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后续应按照金融科技的具体属性,把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如针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进一步完善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规范金融科技公司发展。二是应持续强化监管科技运用。面对金融科技发展中的挑战,应积极利用科技手段优化金融监管模式,提升金融监管效率。三是做好金融科技创新的引导,探索建立创新产品纠偏和暂停机制。在前期开展“监管沙盒”试点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扩容“监管沙盒”的试点项目和参与机构,及时评估金融科技创新项目的风险,对于风险过大项目及时采取纠偏和暂停等机制,确保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探索创新产品纠偏和暂停机制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阐明了国家战略意图、明确了政府工作重点。具体到金融科技领域,《纲要》在“加快数字化发展 建设数字中国”“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统筹发展和安全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等篇章都进行了阐述。总的来看,《纲要》不仅为金融科技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还提出了风险防范举措。本期特邀中国银行业协会研究部副主任王丽娟谈谈“十四五”规划下,如何兼顾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防范。

□王丽娟

《纲要》指出,既要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又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金融科技创新和风险防控的平衡成为了金融科技监管者和从业者的关注重点,也成为监管者和从业者今后的工作重点。

对金融机构来说,一方面要通过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快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是大势所趋,金融机构要坚定拥抱新技术,利用数字技术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同时,一些数字化布局起步较早、综合实力较强的金融机构,也要充分发挥“头雁”作用,加大对中小银行的科技输出,从而为整个行业的数字化转型赋能。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创新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实际需要展开。“十四五”期间,不管是科技强国还是数字中国的建设,都需要金融机构创新形式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如针对科技创新型企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做好对科技创新企业风险的识别和管控,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为科创企业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

对科技企业来说,一方面,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数据隐私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首要关注点。为规范一些科技企业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近期,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要求科技企业收集个人信息必须依规依据,不得超范围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应积极开放自身数据。当前,一些互联网头部平台垄断了消费者的行为数据,不利于数据的开放利用。为此,金融科技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开放自身在搜索、电商、社交等方面的数据,为后续数据的开发利用、金融科技的更深层应用提供支撑。

对监管部门来说,一是应继续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纲要》指出,要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后续应按照金融科技的具体属性,把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如针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进一步完善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规范金融科技公司发展。二是应持续强化监管科技运用。面对金融科技发展中的挑战,应积极利用科技手段优化金融监管模式,提升金融监管效率。三是做好金融科技创新的引导,探索建立创新产品纠偏和暂停机制。在前期开展“监管沙盒”试点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扩容“监管沙盒”的试点项目和参与机构,及时评估金融科技创新项目的风险,对于风险过大项目及时采取纠偏和暂停等机制,确保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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