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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21-04-06 09:33:26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部署,发挥媒体宣传优势,切实履职尽责,面向广大消费者做好金融素养提升宣传教育工作,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保险报》于2021年3月15日至18日举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主题讲座”活动,本次讲座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办。本期案例版刊登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小可和北京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王晓萌两位讲师的发言,希望对读者的工作有所帮助。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张小可

金融领域作为一个与高风险并存的领域,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的同时需要明确,金融消费往往伴随相应风险,或是正常投资风险,或是打着所谓“合规金融产品”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因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核心要义在于从源头识别和防范风险。

识别“正规”金融产品

所谓“金融产品”,并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专有名称,根据底层资产类型,可总结其基本概念为,资金融通过程中的各种载体,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黄金、外汇等。在金融交易市场中,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竞争原则形成金融产品价格(如利率、收益率),最终完成交易,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金融服务则可概括总结为,金融机构运用货币交易手段融通有价物品,向金融活动参与者提供的共同受益的活动,主要包括融资投资、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金融信息咨询等多方面服务。

在我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金融行业本质上均可看作“特许经营”行业,即我们所谓的“持牌机构”抑或是监管备案机构才可从事的业务领域。这种特许不仅仅针对机构本身,也针对机构从业人员、发行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甚至于服务金融机构的中介结构,比如投资顾问、评估机构等等。所以能够发行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应首先取得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需符合对应产品的发行条件和服务的开展条件,并接受严格的金融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

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针对各类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是提供的金融服务,对于金融消费者的资质审查也各有不同,所以,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可以从金融市场上买到任何金融产品,消费者在投资时应了解自己是否有权利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同时金融机构面对金融消费者,其首要义务即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因此,金融消费者应认准经过批准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提供的金融服务。

认清非法金融产品和服务

“非法金融产品或服务”,则往往表现为公司、机构或个人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擅自从事融资投资、信贷、结算等服务,采取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甚至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2021年2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该条例为非法集资行政认定处置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旨在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推动非法集资行政处置工作,保护消费者权益。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除此外,此前《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已经对于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确定“非法吸收公众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四个特点,即“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金融消费领域的“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养老服务”的名义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结合表现形式,下面以近几年较为突出的非法集资案例逐一介绍其行为模式:

1.以房养老

此种模式下,公司利用国家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打着“以房养老”旗号,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为消费者指引并陪同办理相关手续,签署所谓的《房屋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诱使消费者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所获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此种模式实质上将消费者房屋办理抵押借款,一旦公司资金链断裂,消费者房产被行使抵押权,消费者面临房屋拍卖的风险。典型案例有:

在(2020)京0105刑初1681号、(2020)京03刑终5号等各地法院判决的北京泰合连城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该公司宣称消费者可以用自己的房子投资获取高息收益。消费者用房产参与投资,通过公司人员指引和陪同办理相关手续及相关投资协议。消费者在收到抵押款项后按公司人员要求全部转入指定账户,后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相关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期限和收益。最终,消费者被告知房屋已过户,被通知房屋被拍卖。

2.预付卡

这种消费模式称为预付式消费,指消费者预先向预付卡的发行者支付一定的资金,获得消费凭证,按次或按期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消费者从中享受一定的优惠。预付消费掩盖下的非法集资运作模式实际上是变相承诺高额回报,违背消费服务的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消费者将面临严重损失。借用预付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通过传单、广告、业务员推广、购卡人员推荐等各种途径公开宣传;二是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购卡资金或支付一定利息;三是以购买“预付卡”“购物卡”或“预付消费”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典型案例有:

在(2020)辽0103刑初355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辽宁鼎蠢医疗养老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融资许可、不具备提供医疗养老服务能力或者条件的情况下,以设立养老项目为由,通过推介会、网络等方式进行宣传,与消费者签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承诺消费时可享受优惠或承诺高额利息,吸收消费者资金。

3.退保理财、代理退保

公司通过冒充金融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保险公司等名义实施“退保理财”诱骗消费者,该类行为的主要操作手段有:冒充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以“保单分红”“保单升级”“赠送礼品”“售后服务”等名义联系保险消费者,取得信任后,贬低消费者已购买的保险产品价值,诱导消费者办理退保或保单质押,转投其推荐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典型案例有:

在(2020)皖04刑终179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上海捷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不法手段获得上海多家保险公司的保单信息,公司业务员冒充保险公司客服,随机拨打电话、发短信联系保险公司投保消费者,诱骗消费者提前退保。同时通过推介会、电话等方式诱骗消费者购买该公司非法理财产品,并承诺年化8%至10%不等、保本保息的固定收益。

4.“虚拟货币”交易活动

随着区块链热潮的推动,各种代币大行其道,五行币、亚盾币、维卡币、无限币等层出不穷。看似高端的数字货币,实则是以高额返利为诱饵的骗局。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面向境内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通过数字货币抵押推出零息借贷、双币理财等项目。典型案例有:

在(2020)浙0782刑初707号集资诈骗案中,义乌市贝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虚假宣传资料,通过微信宣传拉会员投资,采取三级分销模式,让会员到贝兴公司网络平台以高价购买低价红酒、铁皮枫斗、铁皮石斛等套装产品,赠送等值“深蓝积分”,并承诺短期内可获得高额回报,还可以投资购买公司对接外网平台虚拟币“贝蓝币”,通过“贝蓝币”上涨获取更高额收益。

5.股权众筹

不法分子打着“股权众筹”旗号,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层层返利、发展下线,其本质就是采取庞氏骗局的方式,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典型案例有:

在(2020)辽0726刑初85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自称湖北利某集团投资项目黑山区域负责人,引进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湖北利某集团投资项目,利用聚餐、开会、旅游等手段,向黑山及周边不特定人群,以投资入股的方式购买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湖北利某集团相关产业相关股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源头识别风险,正确维权

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交易产品复杂多样,衍生品种类繁多,对于这些金融产品的把握,需要大量的信息与专业知识,而消费结果也表现出更大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同时,金融领域的供求双方之间,表现出了超过其他任何消费领域的实力差距,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信息以及专业化程度,金融消费者都处于绝对的劣势。鉴于此,为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依法求偿权在内的八项合法权利,我国从2011年开始截至目前,已形成了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为顶层、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相协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并建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为保护各个行业的金融消费者起到了重要作用。于2018年、2021年分别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从专业司法监管的角度,保护了金融消费者权益。

因此,立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综合前述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识别、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及裁判案例,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中进行投资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建议可从以下几点做好风险防范,维护合法权益。

1.消费者应选择正规途径和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之前,一方面应对自身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学习相关金融知识,了解所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的金融服务领域;另一方面应充分了解机构的资质、实力、品性及产品备案或核准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领域、市场行情等情况。

2.金融消费者有权获知自己所购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相关真实信息,并根据自身意愿购买金融产品。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前,应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种类、价格、内容、收益来源、收费标准、计罚息标准、风险程度等信息,及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等。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查看合同约定内容与金融机构所述是否一致。

3.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确保其存款、基金和股票等金融资产的安全。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害时,消费者可通过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调解纠纷机构调解、公安机关报案等途径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依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和相关的法律条文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4.若认为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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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4-06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部署,发挥媒体宣传优势,切实履职尽责,面向广大消费者做好金融素养提升宣传教育工作,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保险报》于2021年3月15日至18日举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主题讲座”活动,本次讲座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办。本期案例版刊登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小可和北京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王晓萌两位讲师的发言,希望对读者的工作有所帮助。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张小可

金融领域作为一个与高风险并存的领域,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的同时需要明确,金融消费往往伴随相应风险,或是正常投资风险,或是打着所谓“合规金融产品”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因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核心要义在于从源头识别和防范风险。

识别“正规”金融产品

所谓“金融产品”,并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专有名称,根据底层资产类型,可总结其基本概念为,资金融通过程中的各种载体,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黄金、外汇等。在金融交易市场中,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竞争原则形成金融产品价格(如利率、收益率),最终完成交易,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金融服务则可概括总结为,金融机构运用货币交易手段融通有价物品,向金融活动参与者提供的共同受益的活动,主要包括融资投资、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金融信息咨询等多方面服务。

在我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金融行业本质上均可看作“特许经营”行业,即我们所谓的“持牌机构”抑或是监管备案机构才可从事的业务领域。这种特许不仅仅针对机构本身,也针对机构从业人员、发行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甚至于服务金融机构的中介结构,比如投资顾问、评估机构等等。所以能够发行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应首先取得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需符合对应产品的发行条件和服务的开展条件,并接受严格的金融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

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针对各类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是提供的金融服务,对于金融消费者的资质审查也各有不同,所以,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可以从金融市场上买到任何金融产品,消费者在投资时应了解自己是否有权利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同时金融机构面对金融消费者,其首要义务即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因此,金融消费者应认准经过批准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提供的金融服务。

认清非法金融产品和服务

“非法金融产品或服务”,则往往表现为公司、机构或个人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擅自从事融资投资、信贷、结算等服务,采取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甚至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2021年2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该条例为非法集资行政认定处置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旨在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推动非法集资行政处置工作,保护消费者权益。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除此外,此前《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已经对于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确定“非法吸收公众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四个特点,即“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金融消费领域的“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养老服务”的名义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结合表现形式,下面以近几年较为突出的非法集资案例逐一介绍其行为模式:

1.以房养老

此种模式下,公司利用国家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打着“以房养老”旗号,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为消费者指引并陪同办理相关手续,签署所谓的《房屋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诱使消费者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所获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此种模式实质上将消费者房屋办理抵押借款,一旦公司资金链断裂,消费者房产被行使抵押权,消费者面临房屋拍卖的风险。典型案例有:

在(2020)京0105刑初1681号、(2020)京03刑终5号等各地法院判决的北京泰合连城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该公司宣称消费者可以用自己的房子投资获取高息收益。消费者用房产参与投资,通过公司人员指引和陪同办理相关手续及相关投资协议。消费者在收到抵押款项后按公司人员要求全部转入指定账户,后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相关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期限和收益。最终,消费者被告知房屋已过户,被通知房屋被拍卖。

2.预付卡

这种消费模式称为预付式消费,指消费者预先向预付卡的发行者支付一定的资金,获得消费凭证,按次或按期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消费者从中享受一定的优惠。预付消费掩盖下的非法集资运作模式实际上是变相承诺高额回报,违背消费服务的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消费者将面临严重损失。借用预付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通过传单、广告、业务员推广、购卡人员推荐等各种途径公开宣传;二是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购卡资金或支付一定利息;三是以购买“预付卡”“购物卡”或“预付消费”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典型案例有:

在(2020)辽0103刑初355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辽宁鼎蠢医疗养老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融资许可、不具备提供医疗养老服务能力或者条件的情况下,以设立养老项目为由,通过推介会、网络等方式进行宣传,与消费者签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承诺消费时可享受优惠或承诺高额利息,吸收消费者资金。

3.退保理财、代理退保

公司通过冒充金融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保险公司等名义实施“退保理财”诱骗消费者,该类行为的主要操作手段有:冒充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以“保单分红”“保单升级”“赠送礼品”“售后服务”等名义联系保险消费者,取得信任后,贬低消费者已购买的保险产品价值,诱导消费者办理退保或保单质押,转投其推荐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典型案例有:

在(2020)皖04刑终179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上海捷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不法手段获得上海多家保险公司的保单信息,公司业务员冒充保险公司客服,随机拨打电话、发短信联系保险公司投保消费者,诱骗消费者提前退保。同时通过推介会、电话等方式诱骗消费者购买该公司非法理财产品,并承诺年化8%至10%不等、保本保息的固定收益。

4.“虚拟货币”交易活动

随着区块链热潮的推动,各种代币大行其道,五行币、亚盾币、维卡币、无限币等层出不穷。看似高端的数字货币,实则是以高额返利为诱饵的骗局。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面向境内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通过数字货币抵押推出零息借贷、双币理财等项目。典型案例有:

在(2020)浙0782刑初707号集资诈骗案中,义乌市贝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虚假宣传资料,通过微信宣传拉会员投资,采取三级分销模式,让会员到贝兴公司网络平台以高价购买低价红酒、铁皮枫斗、铁皮石斛等套装产品,赠送等值“深蓝积分”,并承诺短期内可获得高额回报,还可以投资购买公司对接外网平台虚拟币“贝蓝币”,通过“贝蓝币”上涨获取更高额收益。

5.股权众筹

不法分子打着“股权众筹”旗号,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层层返利、发展下线,其本质就是采取庞氏骗局的方式,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典型案例有:

在(2020)辽0726刑初85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自称湖北利某集团投资项目黑山区域负责人,引进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湖北利某集团投资项目,利用聚餐、开会、旅游等手段,向黑山及周边不特定人群,以投资入股的方式购买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湖北利某集团相关产业相关股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源头识别风险,正确维权

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交易产品复杂多样,衍生品种类繁多,对于这些金融产品的把握,需要大量的信息与专业知识,而消费结果也表现出更大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同时,金融领域的供求双方之间,表现出了超过其他任何消费领域的实力差距,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信息以及专业化程度,金融消费者都处于绝对的劣势。鉴于此,为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依法求偿权在内的八项合法权利,我国从2011年开始截至目前,已形成了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为顶层、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相协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并建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为保护各个行业的金融消费者起到了重要作用。于2018年、2021年分别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从专业司法监管的角度,保护了金融消费者权益。

因此,立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综合前述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识别、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及裁判案例,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中进行投资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建议可从以下几点做好风险防范,维护合法权益。

1.消费者应选择正规途径和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之前,一方面应对自身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学习相关金融知识,了解所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的金融服务领域;另一方面应充分了解机构的资质、实力、品性及产品备案或核准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领域、市场行情等情况。

2.金融消费者有权获知自己所购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相关真实信息,并根据自身意愿购买金融产品。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前,应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种类、价格、内容、收益来源、收费标准、计罚息标准、风险程度等信息,及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等。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查看合同约定内容与金融机构所述是否一致。

3.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确保其存款、基金和股票等金融资产的安全。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害时,消费者可通过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调解纠纷机构调解、公安机关报案等途径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依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和相关的法律条文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4.若认为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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