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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浪潮下,你怎么买保险?

互联网保险新规解读之二

发布时间:2021-03-24 10:02:31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苏洁

目前互联网保险对我们的影响越来越深,尤其对保险营销伙伴。互联网保险新规的实施,究竟会对保险营销带来哪些影响?保险机构是否做好了准备?在中国银行保险报学习频道主办的互联网保险新规解读课程上,北美准精算师,特许企业风险分析师牟剑群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分享了个人见解。

李月敏/制图

新规对于

保险代理人影响深远

2020年12月3日,复旦发展研究院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等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保险代理人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有94.2%的互联网保险代理人认为直播对业绩有提升,他们也愿意通过保险直播成为未来发展的核心。但是也有一些保险代理人谈及进入保险行业的担忧。比如,担心互联网平台上配套服务缺位、担忧未来自身的职业功能容易被一些大型保险to C平台取代。

互联网保险新规对线下营销员带来哪些影响?牟剑群指出,互联网保险对于保险代理人的影响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保险配置理念方面。比如,在互联网上营销的时候,有些自媒体会宣导一些购买保险的理念,比如说:保险就是要追求极致性价比,所以大家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也许会倾向互联网保险产品,可能保费就差几块钱,就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第二,保险产品选择方面。有些互联网保险平台针对自己平台定制开发一些网红产品,由于产品是专属某一个保险经纪平台的产品,因此可以不断迭代,然后在市场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很多客户找到自己的保险代理人,就会咨询这一类产品,说明这些互联网保险产品对于客户的影响很大。

第三,购买渠道方面。互联网保险的营销渠道有很多,比如,最早在公众号文章中挂链接,让客户自行下单购买;这种方式不可行之后,有些互联网平台会通过社群运营的方式让客户进行购买,或者是引导客户加咨询顾问的微信,然后进行一对一的咨询后再进行购买;还有一些头部流量平台直接触达用户进行销售,省掉了很多中间销售成本。由此来看,销售渠道的选择也是互联网保险对客户的重要影响之一。

身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保险对客户的影响越来越深,作为一名线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更需要对这个领域加深了解。

新规强调五个重点

牟剑群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经历了一系列的进程,才演化到今天的新规。

2015年10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发布,文件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指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同时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叫做互联网保险业务。该办法适用了5年,一直到2020年底,银保监会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才被废止。2020年6月,《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发布,明确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也要做到可回溯管理。

新规如何界定

互联网保险业务

牟剑群指出,同时符合下面的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就可以称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第一,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就是移动端销售保险产品,或者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第二,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第三,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也就是说消费者通过指示就可以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一般来说,保险营销员可以销售线下的保险产品,也可以销售线上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就要分别使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如果实在是无法分开,那么就同时适用线上线下监管,规则不一致的就要坚持合规经营以及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另外,新规规定所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都必须要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进行。保险机构应该通过其自营网络平台或其他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保险公共服务,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

新规有关于自营网络平台的定义是,自营网络平台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这样定义,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的理念,压实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如果一个保险产品的投保页面和介绍页面不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就属于违规。

牟剑群还表示,个人保险代理人如果是在互联网上宣传保险产品,不管这个产品是线下产品还是互联网产品,都需要符合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规定。

另外,从产品经营范围来看,在新规中,对于保险产品的经营范围和销售区域都有所放开。在2015年下发的暂行办法中,互联网产品只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的终身寿险这几类产品可以拓展至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

总结来看,整个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强调的重点有五个方面:第一,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清晰界定持牌机构的权利义务,压实主体责任,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比如,不得片面对比保险产品,不得设计投保方案,不得做保费试算。第二,明确自营网络平台的定义,要求投保界面必须要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第三,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第四,强化网络安全和客户信息的保护要求。第五,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报送,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理解这五点,就对于整个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核心有了比较全面的把控。


互联网浪潮下,你怎么买保险?

互联网保险新规解读之二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24

□记者 苏洁

目前互联网保险对我们的影响越来越深,尤其对保险营销伙伴。互联网保险新规的实施,究竟会对保险营销带来哪些影响?保险机构是否做好了准备?在中国银行保险报学习频道主办的互联网保险新规解读课程上,北美准精算师,特许企业风险分析师牟剑群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分享了个人见解。

李月敏/制图

新规对于

保险代理人影响深远

2020年12月3日,复旦发展研究院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等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保险代理人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有94.2%的互联网保险代理人认为直播对业绩有提升,他们也愿意通过保险直播成为未来发展的核心。但是也有一些保险代理人谈及进入保险行业的担忧。比如,担心互联网平台上配套服务缺位、担忧未来自身的职业功能容易被一些大型保险to C平台取代。

互联网保险新规对线下营销员带来哪些影响?牟剑群指出,互联网保险对于保险代理人的影响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保险配置理念方面。比如,在互联网上营销的时候,有些自媒体会宣导一些购买保险的理念,比如说:保险就是要追求极致性价比,所以大家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也许会倾向互联网保险产品,可能保费就差几块钱,就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第二,保险产品选择方面。有些互联网保险平台针对自己平台定制开发一些网红产品,由于产品是专属某一个保险经纪平台的产品,因此可以不断迭代,然后在市场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很多客户找到自己的保险代理人,就会咨询这一类产品,说明这些互联网保险产品对于客户的影响很大。

第三,购买渠道方面。互联网保险的营销渠道有很多,比如,最早在公众号文章中挂链接,让客户自行下单购买;这种方式不可行之后,有些互联网平台会通过社群运营的方式让客户进行购买,或者是引导客户加咨询顾问的微信,然后进行一对一的咨询后再进行购买;还有一些头部流量平台直接触达用户进行销售,省掉了很多中间销售成本。由此来看,销售渠道的选择也是互联网保险对客户的重要影响之一。

身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保险对客户的影响越来越深,作为一名线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更需要对这个领域加深了解。

新规强调五个重点

牟剑群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经历了一系列的进程,才演化到今天的新规。

2015年10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发布,文件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指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同时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叫做互联网保险业务。该办法适用了5年,一直到2020年底,银保监会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才被废止。2020年6月,《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发布,明确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也要做到可回溯管理。

新规如何界定

互联网保险业务

牟剑群指出,同时符合下面的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就可以称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第一,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就是移动端销售保险产品,或者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第二,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第三,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也就是说消费者通过指示就可以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一般来说,保险营销员可以销售线下的保险产品,也可以销售线上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就要分别使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如果实在是无法分开,那么就同时适用线上线下监管,规则不一致的就要坚持合规经营以及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另外,新规规定所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都必须要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进行。保险机构应该通过其自营网络平台或其他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保险公共服务,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

新规有关于自营网络平台的定义是,自营网络平台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这样定义,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的理念,压实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如果一个保险产品的投保页面和介绍页面不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就属于违规。

牟剑群还表示,个人保险代理人如果是在互联网上宣传保险产品,不管这个产品是线下产品还是互联网产品,都需要符合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规定。

另外,从产品经营范围来看,在新规中,对于保险产品的经营范围和销售区域都有所放开。在2015年下发的暂行办法中,互联网产品只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的终身寿险这几类产品可以拓展至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

总结来看,整个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强调的重点有五个方面:第一,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清晰界定持牌机构的权利义务,压实主体责任,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比如,不得片面对比保险产品,不得设计投保方案,不得做保费试算。第二,明确自营网络平台的定义,要求投保界面必须要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第三,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第四,强化网络安全和客户信息的保护要求。第五,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报送,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理解这五点,就对于整个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核心有了比较全面的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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