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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要保护 勿因“小利”存侥幸

买卖银行卡危害大

发布时间:2021-03-23 09:18:18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胡海涛

近几年,非法买卖银行卡的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很多不法分子为了获利,不惜向亲戚、朋友下手,鼓动其办理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给自己使用,不法分子再转手倒卖非法获利。出于信任和对银行卡知识不了解,很多人在不经意间触犯了法律。因此,每个消费者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谨防上当受骗。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也极有可能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广大金融消费者更不能为了蝇头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这样的“躺赢”得不偿失。

李月敏/制图

2019年10月,某银行在对可疑交易分析甄别中,发现个人客户A账户存在交易异常。经过深入核查,该账户有多个可疑交易特征,包括:开户后长时间不启用,突然启用且发生大量资金往来;账户启用前发生试探性交易;资金结算通过非柜面,且经常为夜间办理;资金交易呈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交易IE地址为境外等,经研判该客户账户涉嫌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将此线索上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12月立案侦查,成功破获了一起“非法贩卖银行卡”案件。

客户A将自己的银行卡以500元价格出售给犯罪嫌疑人B,B在亲戚、朋友中大量收购银行卡进行贩卖从中获利,并发展“下线”帮助其收购银行卡。由B贩卖的银行卡,被带到境外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交易。

该案件涉及办卡人员40余人,银行卡100余张。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2名。2021年1月,公安机关抓获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1名,截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其他涉案人员正在抓捕当中。

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非法买卖银行卡可能被用于洗钱、诈骗、赌博等行为,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银行提供的犯罪活动线索,公安机关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很多人对这两项罪名不清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谋取非法利益,收买、非法提供他人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致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此类信用卡信息流入非法市场后,可能被用于洗钱、贩毒、收取转移毒资及网络诈骗犯罪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五张以上的就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这里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买卖租售银行卡行为违法违规、隐患重重,为了您和家人,请规范使用银行卡。金融消费者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不要为了与人方便或者贪图小利,让自己莫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如果在明知道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出租、出借、出售,将构成违法犯罪。

(一)买卖租售银行卡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

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卡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有明确、严格的要求,商业银行和持卡人都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惩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银行机构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意味着随意出售、出租银行卡行为被公安机关核实认定的,持卡人在5年内将只能亲自到银行柜面办理业务,3年内将不允许新开立银行账户。此外,持卡人的违规行为会被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将来对个人贷款、求职就业等方面都可能造成影响。

(二)买卖租售银行卡危害个人信用安全,可能引发民事责任

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贪图便宜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会追溯到卡主本人,导致卡主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买卖租售银行卡危害金融安全,可能涉嫌犯罪

出租出售的银行卡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诈骗、逃税、逃避债务、套取现金、非法集资、经济诈骗、赌球、洗钱等非法活动,作为账号的所有人,即便不知情也会受到牵连。如果卡主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用途仍出租出售银行卡的,卡主本人会因此构成共同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涉嫌洗钱犯罪,“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四)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和芯片毁损,不随意丢弃。

2.银行卡与有效身份证件分开放置,以免一起丢失被盗刷,并影响办理挂失及补办卡片等手续。

3.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4.不要相信任何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邮件,切勿轻信非法机构或非法中介发布的小广告,并向他人泄露重要个人信息。

5.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效打击犯罪分子,自觉维护良好的用卡秩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西安高陵阳光村镇银行)


个人信息要保护 勿因“小利”存侥幸

买卖银行卡危害大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23

□胡海涛

近几年,非法买卖银行卡的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很多不法分子为了获利,不惜向亲戚、朋友下手,鼓动其办理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给自己使用,不法分子再转手倒卖非法获利。出于信任和对银行卡知识不了解,很多人在不经意间触犯了法律。因此,每个消费者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谨防上当受骗。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也极有可能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广大金融消费者更不能为了蝇头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这样的“躺赢”得不偿失。

李月敏/制图

2019年10月,某银行在对可疑交易分析甄别中,发现个人客户A账户存在交易异常。经过深入核查,该账户有多个可疑交易特征,包括:开户后长时间不启用,突然启用且发生大量资金往来;账户启用前发生试探性交易;资金结算通过非柜面,且经常为夜间办理;资金交易呈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交易IE地址为境外等,经研判该客户账户涉嫌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将此线索上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12月立案侦查,成功破获了一起“非法贩卖银行卡”案件。

客户A将自己的银行卡以500元价格出售给犯罪嫌疑人B,B在亲戚、朋友中大量收购银行卡进行贩卖从中获利,并发展“下线”帮助其收购银行卡。由B贩卖的银行卡,被带到境外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交易。

该案件涉及办卡人员40余人,银行卡100余张。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2名。2021年1月,公安机关抓获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1名,截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其他涉案人员正在抓捕当中。

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非法买卖银行卡可能被用于洗钱、诈骗、赌博等行为,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银行提供的犯罪活动线索,公安机关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很多人对这两项罪名不清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谋取非法利益,收买、非法提供他人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致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此类信用卡信息流入非法市场后,可能被用于洗钱、贩毒、收取转移毒资及网络诈骗犯罪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五张以上的就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这里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买卖租售银行卡行为违法违规、隐患重重,为了您和家人,请规范使用银行卡。金融消费者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不要为了与人方便或者贪图小利,让自己莫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如果在明知道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出租、出借、出售,将构成违法犯罪。

(一)买卖租售银行卡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

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卡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有明确、严格的要求,商业银行和持卡人都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惩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银行机构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意味着随意出售、出租银行卡行为被公安机关核实认定的,持卡人在5年内将只能亲自到银行柜面办理业务,3年内将不允许新开立银行账户。此外,持卡人的违规行为会被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将来对个人贷款、求职就业等方面都可能造成影响。

(二)买卖租售银行卡危害个人信用安全,可能引发民事责任

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贪图便宜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会追溯到卡主本人,导致卡主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买卖租售银行卡危害金融安全,可能涉嫌犯罪

出租出售的银行卡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诈骗、逃税、逃避债务、套取现金、非法集资、经济诈骗、赌球、洗钱等非法活动,作为账号的所有人,即便不知情也会受到牵连。如果卡主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用途仍出租出售银行卡的,卡主本人会因此构成共同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涉嫌洗钱犯罪,“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四)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和芯片毁损,不随意丢弃。

2.银行卡与有效身份证件分开放置,以免一起丢失被盗刷,并影响办理挂失及补办卡片等手续。

3.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4.不要相信任何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邮件,切勿轻信非法机构或非法中介发布的小广告,并向他人泄露重要个人信息。

5.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效打击犯罪分子,自觉维护良好的用卡秩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西安高陵阳光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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