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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不能 转化为“第三者”

发布时间:2021-03-16 08:57:57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祁坤 王婷婷 记者 赵修彬

“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转化为“第三者”,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2021年2月22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安华农险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上诉的一审案件,下达了撤销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经安华农险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诉讼岗实时跟踪、按时应诉,历时近3年的争议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该案件的胜诉为公司减损47.76万元。

2017年12月8日22时50分许,王某某驾驶重型牵引车在山西省太原市杨家峪高速口行驶时,不慎追尾张某某驾驶的重型牵引车,致使王某某被甩出车外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案件经交警查处,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2018年6月,王某某家属起诉安华农险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要求按照第三者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8万元。案件涉诉金额大,各地司法观点不一,存在败诉风险。安华农险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室高度重视,会商案件后,决定由中心支公司诉讼岗王婷婷负责整理案件材料,及时上报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部和北方后援中心,按时应诉。

本案一审榆社县法院两次判决均认定驾驶员王某某可以转化为“第三者”,判决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承担47.76万元的赔偿责任。在一审、二审开庭的上诉、答辩、质证等环节中,诉讼岗结合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部和北方后援中心的应诉意见,从《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最高法院就车上人员身份“固定说”的倾向性意见、王某某致命性创伤的鉴定结论、《保险法》相关法条、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及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结合本案事实,据理力争,维护了公司的利益。虽然在第二次一审审理中王某某家属方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定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撤销了原审判决。

本案在北方后援中心指导下,安华农险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部与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通力合作,最终胜诉,为公司挽回损失47.76万余元。


“车上人员”不能 转化为“第三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16

□祁坤 王婷婷 记者 赵修彬

“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转化为“第三者”,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2021年2月22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安华农险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上诉的一审案件,下达了撤销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经安华农险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诉讼岗实时跟踪、按时应诉,历时近3年的争议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该案件的胜诉为公司减损47.76万元。

2017年12月8日22时50分许,王某某驾驶重型牵引车在山西省太原市杨家峪高速口行驶时,不慎追尾张某某驾驶的重型牵引车,致使王某某被甩出车外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案件经交警查处,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2018年6月,王某某家属起诉安华农险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要求按照第三者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8万元。案件涉诉金额大,各地司法观点不一,存在败诉风险。安华农险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室高度重视,会商案件后,决定由中心支公司诉讼岗王婷婷负责整理案件材料,及时上报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部和北方后援中心,按时应诉。

本案一审榆社县法院两次判决均认定驾驶员王某某可以转化为“第三者”,判决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承担47.76万元的赔偿责任。在一审、二审开庭的上诉、答辩、质证等环节中,诉讼岗结合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部和北方后援中心的应诉意见,从《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最高法院就车上人员身份“固定说”的倾向性意见、王某某致命性创伤的鉴定结论、《保险法》相关法条、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及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结合本案事实,据理力争,维护了公司的利益。虽然在第二次一审审理中王某某家属方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定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撤销了原审判决。

本案在北方后援中心指导下,安华农险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部与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通力合作,最终胜诉,为公司挽回损失47.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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