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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险企追偿理赔款

发布时间:2021-03-02 08:54:5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编者按:

目前,为车辆投保已经成为绝大部分车主的共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更是法定强制保险。但并非投保了保险,所有保险事故都可以得到赔偿,万事无忧。如果驾驶人违反法律规定,危险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不仅害人,而且害己,连交强险的损失赔偿都会被追偿。我们来看一则真实发生的案例。

□潘桂萍

案情简介:

投保车主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接到传票

近日,A保险公司接到当地法院传票,获知3个月前的一天傍晚,A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在当地发生了一起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行人张某重伤、另一行人高某多处骨折。在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车辆驾驶人肇事逃逸。接到法院传票后,保险公司立即与该承保车辆的被保险人取得联系,在了解到肇事车辆由被保险人本人王某驾驶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立即面见王某。据王某描述,自己在三个月前驾车撞伤两人,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被拘留。

考虑到此次事故延迟报案,且王某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及事故驾驶人未主动向保险公司报案,疑点重重,立即引起了保险公司的警觉,随即展开全面调查,并对出险过程及延迟报案原因等细节问题完成书面记录。最终经调查证实,驾驶人王某不仅涉及超速驾驶,还存在醉酒驾驶及肇事逃逸的严重违法情形。

法院判决:

肇事驾驶人依法返还保险公司垫付款12万元

在庭审时,A保险公司出具书面笔录及交警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了出险时王某属醉酒状态,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超过道路限制最高时速后连续撞倒两名行人。作为交通事故肇事者,王某非但未下车对伤者实行救助,反而驾驶车辆肇事逃逸,最终导致两名伤者中,张某特重型颅脑损伤、肌力1级、大小便失禁等,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一级伤残,需终生护理。而行人高某锁骨、骨盆、肋骨等全身多处骨折,经评定十级伤残。此次事故经交警处理,划分肇事驾驶员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两名行人无责任。结合各方面证据,保险公司发表答辩意见,本次事故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及交强险免责情形,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本案法院先后经过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肇事驾驶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发生事故后未迅速报警,没有保护现场,也没有抢救伤者,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及交通肇事罪,应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基于逃逸后,王某经交警口头传唤后能主动归案,并交代全部肇事经过,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带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部分四十余万元。而A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拒赔理由成立,但交强险拒赔理由不成立,所以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12万元赔款。A保险公司根据二审裁定,在向事故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向肇事驾驶人即车辆被保险人发起追偿诉讼。最终经法院判决,判令肇事驾驶人依法返还保险公司垫付款12万元。

本案启示:

危险驾驶逃避不了赔偿责任

本案中肇事驾驶人醉酒驾驶,在肇事逃逸两个多小时后,血液内酒精检测结果为141.6/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发至与检验》国家标准规定,属醉酒驾驶。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此次事故的发生,皆因肇事驾驶人的侥幸心理,其在醉酒后不听朋友劝阻,仍然驾驶机动车辆,还在接连撞到两名行人后驾车逃逸,置伤者的生死于不顾。最终此行为不仅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及经济重创,还给其他两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伤害,终是害人害己。

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的行为或直接导致伤者错失最佳救治时段,从而造成伤者伤情的恶化,甚至造成生命危险。其逃逸行为也给交警的工作带来一定难度,造成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本案中肇事驾驶人的行为不仅是犯罪行为,而且危害了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这对自身及他人均是不负责任的。若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仍由保险公司赔偿,将变相鼓励违法犯罪,造成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不良后果,使其他无过错的民事主体无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违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因此即便本案前期经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垫付,但最终经保险公司发起追偿后,法院判决致害人返还保险人相关垫付费用。

(作者单位: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肇事逃逸 险企追偿理赔款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02

编者按:

目前,为车辆投保已经成为绝大部分车主的共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更是法定强制保险。但并非投保了保险,所有保险事故都可以得到赔偿,万事无忧。如果驾驶人违反法律规定,危险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不仅害人,而且害己,连交强险的损失赔偿都会被追偿。我们来看一则真实发生的案例。

□潘桂萍

案情简介:

投保车主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接到传票

近日,A保险公司接到当地法院传票,获知3个月前的一天傍晚,A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在当地发生了一起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行人张某重伤、另一行人高某多处骨折。在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车辆驾驶人肇事逃逸。接到法院传票后,保险公司立即与该承保车辆的被保险人取得联系,在了解到肇事车辆由被保险人本人王某驾驶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立即面见王某。据王某描述,自己在三个月前驾车撞伤两人,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被拘留。

考虑到此次事故延迟报案,且王某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及事故驾驶人未主动向保险公司报案,疑点重重,立即引起了保险公司的警觉,随即展开全面调查,并对出险过程及延迟报案原因等细节问题完成书面记录。最终经调查证实,驾驶人王某不仅涉及超速驾驶,还存在醉酒驾驶及肇事逃逸的严重违法情形。

法院判决:

肇事驾驶人依法返还保险公司垫付款12万元

在庭审时,A保险公司出具书面笔录及交警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了出险时王某属醉酒状态,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超过道路限制最高时速后连续撞倒两名行人。作为交通事故肇事者,王某非但未下车对伤者实行救助,反而驾驶车辆肇事逃逸,最终导致两名伤者中,张某特重型颅脑损伤、肌力1级、大小便失禁等,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一级伤残,需终生护理。而行人高某锁骨、骨盆、肋骨等全身多处骨折,经评定十级伤残。此次事故经交警处理,划分肇事驾驶员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两名行人无责任。结合各方面证据,保险公司发表答辩意见,本次事故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及交强险免责情形,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本案法院先后经过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肇事驾驶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发生事故后未迅速报警,没有保护现场,也没有抢救伤者,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及交通肇事罪,应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基于逃逸后,王某经交警口头传唤后能主动归案,并交代全部肇事经过,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带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部分四十余万元。而A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拒赔理由成立,但交强险拒赔理由不成立,所以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12万元赔款。A保险公司根据二审裁定,在向事故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向肇事驾驶人即车辆被保险人发起追偿诉讼。最终经法院判决,判令肇事驾驶人依法返还保险公司垫付款12万元。

本案启示:

危险驾驶逃避不了赔偿责任

本案中肇事驾驶人醉酒驾驶,在肇事逃逸两个多小时后,血液内酒精检测结果为141.6/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发至与检验》国家标准规定,属醉酒驾驶。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此次事故的发生,皆因肇事驾驶人的侥幸心理,其在醉酒后不听朋友劝阻,仍然驾驶机动车辆,还在接连撞到两名行人后驾车逃逸,置伤者的生死于不顾。最终此行为不仅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及经济重创,还给其他两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伤害,终是害人害己。

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的行为或直接导致伤者错失最佳救治时段,从而造成伤者伤情的恶化,甚至造成生命危险。其逃逸行为也给交警的工作带来一定难度,造成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本案中肇事驾驶人的行为不仅是犯罪行为,而且危害了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这对自身及他人均是不负责任的。若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仍由保险公司赔偿,将变相鼓励违法犯罪,造成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不良后果,使其他无过错的民事主体无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违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因此即便本案前期经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垫付,但最终经保险公司发起追偿后,法院判决致害人返还保险人相关垫付费用。

(作者单位: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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