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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保险中介要“闯”技术关

发布时间:2021-01-18 09:41:1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苏洁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特别强调,保险中介机构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近期,多个监管政策中都曾提到对于保险中介的监管。如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强调,通过互联网经营十年期及以上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资本实力、行为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科技等手段,优化费用结构、提高服务效率。

往前追溯,2020年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第六十二条指出,保险中介机构可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识别和业务运营能力,完善管理制度,与保险公司的运营服务相互补充,共同服务消费者。第六十三条指出,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在有效隔离、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保险公司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可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加强协同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多个政策透露出监管对于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的监管态度,主旨在于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应主动研究新兴信息技术,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业务创新与服务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同时,做好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业务持续和数据安全。

政策频出,对于监管、中介机构、技术服务商将带来哪些影响?

首先,对于监管而言,如何与时俱进管理保险中介机构是目前乃至未来需要考虑的重点。除了保险公司外,中介是目前最大的销售渠道,如何优化改进,适应互联网时代用户线上化需求,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据报道,有些地方监管已经提前谋划中介信息化改革工作。比如,广东银保监局在2020年12月31日先行一步下发了《广东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于信息化建设能力不足的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应谨慎与其合作”,并且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其次,对于中介机构而言,信息化能力强的保险中介机构将有更多发展机会,谋求更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机会,从而提升行业和市场竞争力。相反,对一些信息化水平不强、业务规模不大的中小保险中介机构而言,则面临巨大挑战。由此来看,对于较早布局的互联网能力强的中介而言,此次《办法》对其影响不大,而且还会是利好。

再次,对于技术供应商和平台而言,则迎来发展机遇。《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等形式建设信息系统。随着产业互联网、金融科技、保险科技等创业创新逐步深入,涌现出一批技术能力强、资本投入大的年轻创业团队,专注保险行业数字化发展,解决产业信息化、数字化发展中存在的难点和痛点,为保险行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新的解决方案。比如,近日,车车科技研发的“澎湃保”中介SaaS系统宣布基础版永久免费,该系统研发负责人李强表示,此次监管对中介机构信息化系统建设的要求范围广、要求高、难度大,希望能够帮助中小保险公司降低系统开发运维成本。

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到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可以看出,监管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重视以及与时俱进的态度。可以预见,未来保险行业信息化发展将在审慎中前行。


记者观察:保险中介要“闯”技术关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1-18

□记者 苏洁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特别强调,保险中介机构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近期,多个监管政策中都曾提到对于保险中介的监管。如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强调,通过互联网经营十年期及以上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资本实力、行为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科技等手段,优化费用结构、提高服务效率。

往前追溯,2020年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第六十二条指出,保险中介机构可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识别和业务运营能力,完善管理制度,与保险公司的运营服务相互补充,共同服务消费者。第六十三条指出,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在有效隔离、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保险公司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可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加强协同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多个政策透露出监管对于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的监管态度,主旨在于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应主动研究新兴信息技术,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业务创新与服务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同时,做好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业务持续和数据安全。

政策频出,对于监管、中介机构、技术服务商将带来哪些影响?

首先,对于监管而言,如何与时俱进管理保险中介机构是目前乃至未来需要考虑的重点。除了保险公司外,中介是目前最大的销售渠道,如何优化改进,适应互联网时代用户线上化需求,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据报道,有些地方监管已经提前谋划中介信息化改革工作。比如,广东银保监局在2020年12月31日先行一步下发了《广东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于信息化建设能力不足的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应谨慎与其合作”,并且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其次,对于中介机构而言,信息化能力强的保险中介机构将有更多发展机会,谋求更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机会,从而提升行业和市场竞争力。相反,对一些信息化水平不强、业务规模不大的中小保险中介机构而言,则面临巨大挑战。由此来看,对于较早布局的互联网能力强的中介而言,此次《办法》对其影响不大,而且还会是利好。

再次,对于技术供应商和平台而言,则迎来发展机遇。《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等形式建设信息系统。随着产业互联网、金融科技、保险科技等创业创新逐步深入,涌现出一批技术能力强、资本投入大的年轻创业团队,专注保险行业数字化发展,解决产业信息化、数字化发展中存在的难点和痛点,为保险行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新的解决方案。比如,近日,车车科技研发的“澎湃保”中介SaaS系统宣布基础版永久免费,该系统研发负责人李强表示,此次监管对中介机构信息化系统建设的要求范围广、要求高、难度大,希望能够帮助中小保险公司降低系统开发运维成本。

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到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可以看出,监管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重视以及与时俱进的态度。可以预见,未来保险行业信息化发展将在审慎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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