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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发布:引领行业惠及百姓

发布时间:2021-01-11 09:55:16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杨帆

近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将对规范互联网人身险有深远影响。通过提升保险机构经营服务水平、实施产品专属管理和强化创新业务监督引导线上人身险走向普惠化。为消费者在互联网端获得更好服务、更低价格的人身险提供持续保障。

李月敏/制图

提升线上服务体验

《通知》提高了互联网保险经营门槛,倒逼保险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经营服务水平,让线上人身险服务体验更好。

一方面,只有经营结果高水准的公司才能进入互联网人身险领域。另一方面,对开展互联网人身险的保险机构在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明确、细致和全方位的要求。首先,保险机构除了要具备独立、稳定和满足业务需要的业务系统、财务系统,还要有可持续经营的并发处理能力和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紧接着,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需要有在线投保、在线核保、在线承保、在线服务的运营能力;此外,经营互联网人身险的保险机构还应建立便捷高效的高标准在线服务体系,服务内容包括:无间断在线服务、网络自助服务、实时核保承保、在线保全退保理赔和完善的投诉响应等。

增强消费者保险获得感

《通知》通过实施产品专属管理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来为消费者持续提供更实惠的互联网人身险产品。

首先,通过多项措施严把产品供给标准。严格区分线上产品和线下产品,除了审批和备案的必要程序管理之外还明确规定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不得上线经营。同时,《通知》强调互联网人身险以精算为核心的精细化定价原则,此原则鼓励保险公司应用数字工具、金融科技探索差异化定价,从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人身风险保障需求。

其次,利用互联网渠道直营和限定费用率的方式让产品价格更实惠。《通知》第九条指出: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由于渠道直营的去第三方中介属性和较低的预定费用率和附加费用率,因此产品成本大大降低。这就使得同样保障的保险产品价格会降低很多。可以预期,互联网人身险性价比形成的显著优势会让消费者的获得感更多、购买欲更强。

最后,借助特定产品特殊审批备案和对精算定价基础要素管控,保障高质量产品供给。在特定产品稳健供给方面,对十年期及以上普通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的产品方在偿付能力、风险评级、回溯和业务经营提出更高要求。为了保障产品的服务质量,对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高频理赔产品的落地服务提出了明确的属地机构要求。

在精算定价基础要素管控上,特别指出: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应列明预期赔付率;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如使用再保险数据或经验数据定价的,应指明中国银保监会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最新发布的发生率表,列明平均折算比率。专属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项下,须列明该产品的中介费用率上限。这就有利于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评估,充分了解消费者保险需求、家庭经济状况,科学评估消费者在线购买保险产品、享受保险服务的行为能力,开发出与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和支付能力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保障普惠红利持久性

《通知》充实了监管机制手段和强化了创新业务监管,从而保障互联网人身险普惠红利的持久性。

一方面,《通知》对互联网人身险全产品建立了完善的回溯机制体系,这是一次彻底的业务监管创新。在定价回溯监管上,每季度末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回溯管理,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并主动采取调整和报告措施。这就可以及时迭代定价的误差,有利于产品经营的稳定。在回溯责任归属上,明确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承担直接责任。

另一方面,《通知》通过多种手段充实了互联网人身险的监管机制。首先,通过实时监管回溯报告来及时纠偏。中国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报告情况,视情况启动质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项。其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从而加强监督和警示作用。《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3月20日前通过互联网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及信息披露登记。如需调整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应在自营平台、代销中介机构平台及各产品销售页面提前10日连续公告。最后,明确惩戒机制规范市场规则。《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风险 提示、行业通报和一定时期内停止新产品报备等监管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经监管机构认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监管机构做出相关处罚决定的同时,应主动告知保单持有人。

近年来,在互联网经济的浪潮之下,人身保险发展迅猛的同时,出现了销售误导、理赔纠纷和市场的恶性竞争。《通知》的普惠性导向将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更有利于将互联网人身保险的红利交给人民群众。

(作者单位:富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发布:引领行业惠及百姓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1-11

□杨帆

近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将对规范互联网人身险有深远影响。通过提升保险机构经营服务水平、实施产品专属管理和强化创新业务监督引导线上人身险走向普惠化。为消费者在互联网端获得更好服务、更低价格的人身险提供持续保障。

李月敏/制图

提升线上服务体验

《通知》提高了互联网保险经营门槛,倒逼保险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经营服务水平,让线上人身险服务体验更好。

一方面,只有经营结果高水准的公司才能进入互联网人身险领域。另一方面,对开展互联网人身险的保险机构在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明确、细致和全方位的要求。首先,保险机构除了要具备独立、稳定和满足业务需要的业务系统、财务系统,还要有可持续经营的并发处理能力和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紧接着,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需要有在线投保、在线核保、在线承保、在线服务的运营能力;此外,经营互联网人身险的保险机构还应建立便捷高效的高标准在线服务体系,服务内容包括:无间断在线服务、网络自助服务、实时核保承保、在线保全退保理赔和完善的投诉响应等。

增强消费者保险获得感

《通知》通过实施产品专属管理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来为消费者持续提供更实惠的互联网人身险产品。

首先,通过多项措施严把产品供给标准。严格区分线上产品和线下产品,除了审批和备案的必要程序管理之外还明确规定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不得上线经营。同时,《通知》强调互联网人身险以精算为核心的精细化定价原则,此原则鼓励保险公司应用数字工具、金融科技探索差异化定价,从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人身风险保障需求。

其次,利用互联网渠道直营和限定费用率的方式让产品价格更实惠。《通知》第九条指出: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由于渠道直营的去第三方中介属性和较低的预定费用率和附加费用率,因此产品成本大大降低。这就使得同样保障的保险产品价格会降低很多。可以预期,互联网人身险性价比形成的显著优势会让消费者的获得感更多、购买欲更强。

最后,借助特定产品特殊审批备案和对精算定价基础要素管控,保障高质量产品供给。在特定产品稳健供给方面,对十年期及以上普通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的产品方在偿付能力、风险评级、回溯和业务经营提出更高要求。为了保障产品的服务质量,对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高频理赔产品的落地服务提出了明确的属地机构要求。

在精算定价基础要素管控上,特别指出: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应列明预期赔付率;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如使用再保险数据或经验数据定价的,应指明中国银保监会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最新发布的发生率表,列明平均折算比率。专属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项下,须列明该产品的中介费用率上限。这就有利于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评估,充分了解消费者保险需求、家庭经济状况,科学评估消费者在线购买保险产品、享受保险服务的行为能力,开发出与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和支付能力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保障普惠红利持久性

《通知》充实了监管机制手段和强化了创新业务监管,从而保障互联网人身险普惠红利的持久性。

一方面,《通知》对互联网人身险全产品建立了完善的回溯机制体系,这是一次彻底的业务监管创新。在定价回溯监管上,每季度末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回溯管理,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并主动采取调整和报告措施。这就可以及时迭代定价的误差,有利于产品经营的稳定。在回溯责任归属上,明确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承担直接责任。

另一方面,《通知》通过多种手段充实了互联网人身险的监管机制。首先,通过实时监管回溯报告来及时纠偏。中国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报告情况,视情况启动质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项。其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从而加强监督和警示作用。《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3月20日前通过互联网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及信息披露登记。如需调整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应在自营平台、代销中介机构平台及各产品销售页面提前10日连续公告。最后,明确惩戒机制规范市场规则。《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风险 提示、行业通报和一定时期内停止新产品报备等监管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经监管机构认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监管机构做出相关处罚决定的同时,应主动告知保单持有人。

近年来,在互联网经济的浪潮之下,人身保险发展迅猛的同时,出现了销售误导、理赔纠纷和市场的恶性竞争。《通知》的普惠性导向将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更有利于将互联网人身保险的红利交给人民群众。

(作者单位:富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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