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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监管政策叠加 规范行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1-01-11 09:54:07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苏洁

互联网保险监管再进一步!

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的经营门槛,具备一定能力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特别强调,通过互联网经营十年期及以上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资本实力、行为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科技等手段,优化费用结构、提高服务效率,为老百姓提供更实惠的产品、更便捷的服务,真正发挥互联网保险产品“普惠”“普及”的特点。

这不由让人想起2020年,银保监会财险部向各财险公司下发的《关于推进财产保险业务线上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目标是到2022年,车险、农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家财险等业务领域线上化率达到80%以上,其他领域线上化水平显著提高。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司探索保险服务全流程线上化。鼓励各财产保险公司丰富线上服务渠道,推广官网、APP、微信公众号等自营网络平台,提升保险业务可获得性和服务便利性。支持探索智能自助设备、智能咨询服务及远程服务终端等在线下门店的应用,加快线下服务的数字化转型,推动线上线下渠道互动融合。

从2015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到银保监会先后两次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和《通知》的出炉,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伴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与时俱进,不断细化。

首先,互联网保险产品经营范围和期限不断扩大。《暂行办法》规定的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范围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通知》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对比《暂行办法》,开放了健康保险和十年期以上普通年金,为互联网保民提供了更丰富的产品选择。可以看出,从短期险到长期险,监管逐步放开了互联网渠道销售路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技术发展程度和用户保险意识提高到了一定水平,此举体现了监管的与时俱进。

其次,利好中小险企。《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满足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等多个条件。有关人士指出,对于多数险企来说基本能否符合要求。尤其对于新成立的中小险企来说,机遇和挑战并存。中小险企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抢占互联网渠道,做好产品和技术流程,《通知》的下发无疑给其指明了出路和未来发展方向。

再次,利好具备一定资质和具备一定能力的保险中介。《通知》指出,中介经营条件要具备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经验,同时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运行能力和服务能力。对比此前的政策,从第三方网络平台到保险机构,保险中介的概念逐渐明了。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和保险代理人外,中介渠道是目前较大的销售渠道,未来对于具有监管资质和互联网保险销售经验的中介而言,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有关人士认为,对于手里有流量的To C模式、经营时间长、经营能力强的机构将受益,未来将大有前途。相反,就会出现部分机构和平台不能销售互联网产品,互联网业务主体将出现分化。

最后,对于保险代理人渠道管理日趋严格,旨在治理销售乱象,保护消费者权益。《通知》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应符合产品名称包含“互联网专属”字样,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和经营;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目前来看,一年期以上的保险产品以代理人渠道为主,代理人通过返佣获得业绩,《通知》这一规定或对代理人销售保险带来很大影响。而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就明确了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可见,监管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力度。

监管政策叠加,行业将愈加自律。一系列监管政策和措施正在引领互联网保险行业走向良性发展轨道,使互联网保险以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记者观察:监管政策叠加 规范行业发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1-11

□记者 苏洁

互联网保险监管再进一步!

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的经营门槛,具备一定能力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特别强调,通过互联网经营十年期及以上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资本实力、行为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科技等手段,优化费用结构、提高服务效率,为老百姓提供更实惠的产品、更便捷的服务,真正发挥互联网保险产品“普惠”“普及”的特点。

这不由让人想起2020年,银保监会财险部向各财险公司下发的《关于推进财产保险业务线上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目标是到2022年,车险、农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家财险等业务领域线上化率达到80%以上,其他领域线上化水平显著提高。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司探索保险服务全流程线上化。鼓励各财产保险公司丰富线上服务渠道,推广官网、APP、微信公众号等自营网络平台,提升保险业务可获得性和服务便利性。支持探索智能自助设备、智能咨询服务及远程服务终端等在线下门店的应用,加快线下服务的数字化转型,推动线上线下渠道互动融合。

从2015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到银保监会先后两次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和《通知》的出炉,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伴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与时俱进,不断细化。

首先,互联网保险产品经营范围和期限不断扩大。《暂行办法》规定的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范围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通知》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对比《暂行办法》,开放了健康保险和十年期以上普通年金,为互联网保民提供了更丰富的产品选择。可以看出,从短期险到长期险,监管逐步放开了互联网渠道销售路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技术发展程度和用户保险意识提高到了一定水平,此举体现了监管的与时俱进。

其次,利好中小险企。《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满足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等多个条件。有关人士指出,对于多数险企来说基本能否符合要求。尤其对于新成立的中小险企来说,机遇和挑战并存。中小险企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抢占互联网渠道,做好产品和技术流程,《通知》的下发无疑给其指明了出路和未来发展方向。

再次,利好具备一定资质和具备一定能力的保险中介。《通知》指出,中介经营条件要具备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经验,同时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运行能力和服务能力。对比此前的政策,从第三方网络平台到保险机构,保险中介的概念逐渐明了。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和保险代理人外,中介渠道是目前较大的销售渠道,未来对于具有监管资质和互联网保险销售经验的中介而言,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有关人士认为,对于手里有流量的To C模式、经营时间长、经营能力强的机构将受益,未来将大有前途。相反,就会出现部分机构和平台不能销售互联网产品,互联网业务主体将出现分化。

最后,对于保险代理人渠道管理日趋严格,旨在治理销售乱象,保护消费者权益。《通知》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应符合产品名称包含“互联网专属”字样,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和经营;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目前来看,一年期以上的保险产品以代理人渠道为主,代理人通过返佣获得业绩,《通知》这一规定或对代理人销售保险带来很大影响。而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就明确了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可见,监管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力度。

监管政策叠加,行业将愈加自律。一系列监管政策和措施正在引领互联网保险行业走向良性发展轨道,使互联网保险以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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