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行长假理财竟让147人上当 涉案金额高达27.46亿元

发布时间:2020-12-22 08:57:46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胡杨

以高息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的理财产品购买或转让协议,骗取147名被害人共计27.46亿余元……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刑事判决书揭露了这样一起骗局。

高息诱骗被害人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颖在担任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期间,自2013年以来,以高息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的理财产品购买或转让协议,并将购买或受让虚假理财产品的钱款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骗取147名被害人共计27.46亿余元。据悉,张颖将骗取的钱款用于了购买房产、汽车、奢侈品,向个人、企业支付额外的存款好处费。

2017年4月,这起风险事件“东窗事发”,暴露出重大的银行内控漏洞,引发市场多方关注。

从判决书来看,在接到上级机关(北京分行)电话通知前往(询问情况)后不久,张颖曾打电话给员工,让把其收拾过的唐卡、蜜蜡等物品搬运至其父母家;张颖同时发微信指示员工将其电脑中的合同文件全部删除并将抽屉内合同带走,导致重要证据灭失。2017年4月13日16时许,在公安机关将其带走前,张颖还用通讯软件与航天桥支行员工何蕊(已判刑)沟通,让何蕊转告联系相关人员,并特意嘱咐发完信息就删除。

副行长协助行骗

根据判决书披露的详细案情,张颖之所以能实施骗局,还有一名“帮手”,那就是时任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分管个人理财业务的副行长——肖野,肖野明知张颖向被害人转让虚假理财产品,仍帮助其向被害人推销虚假的理财产品,在虚假理财产品转让协议上伪造出让人签名,加盖张颖指使何蕊伪造的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公章,致使客户资金脱离银行监管。肖野还参与销售理财转让产品13.8余亿元,最终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2017年4月12日,张颖接受民生银行调查期间,张颖、肖野还指示何蕊删除张颖、肖野、航天桥支行员工电脑中涉及虚假理财产品的相关内容数据,转移张颖、肖野处的虚假理财合同、销售记录和伪造的储蓄业务公章。

判决书显示,虽然不能证明肖野在主观上对张颖销售虚假理财产品系明知,但其在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帮助行为,除了积极向客户推销涉案理财转让产品外,还参与制作虚假理财合同,在转让人处代客户签字;对理财产品协议上加盖伪造的储蓄业务公章知情,定期催促张颖提供不同转让人账户信息以方便扩大销售规模;对所谓的转让人账户不是实际转让人情况明知,主动联系理财经理用其母亲的账户作为转让人账户;对张颖提供和自己找的转让人账户均为中间过渡账户明知,应张颖规避反洗钱系统的要求对客户的转账行为不备注为理财转让;对客户仅是普通转账而非柜台通过银行理财系统进行资金划拨的程序违规明知;对客户打入到过渡账户后的资金流向采取放任态度;对于理财转让完成后没有更名的情况明知等。

如何鉴别假理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一)张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肖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三)责令张颖退赔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后,张颖和肖野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颖、肖野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同时上诉人张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张颖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合同诈骗罪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故仅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颖、肖野虽都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情节,但考虑二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各自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量刑时不宜对张颖从轻处罚,对肖野可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撤销第二项;肖野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9万元。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向银行从业人员咨询得知,银行理财产品均会明示理财产品登记编号/产品登记编码,这是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银行理财产品的标识码,具有唯一性,是判断产品是否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可以从产品信息页或产品合同中查询找到。

投资者在经财政部、银保监会(原银监会)批准,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发起设立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官网——“中国理财网”首页的“鉴别产品真伪”栏目输入这一编号,就可以对理财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查询。除此之外,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期限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起售金额、预期收益率以及相关时间信息都可以从这一渠道了解和确认。


行长假理财竟让147人上当 涉案金额高达27.46亿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2-22

□记者 胡杨

以高息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的理财产品购买或转让协议,骗取147名被害人共计27.46亿余元……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刑事判决书揭露了这样一起骗局。

高息诱骗被害人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颖在担任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期间,自2013年以来,以高息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的理财产品购买或转让协议,并将购买或受让虚假理财产品的钱款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骗取147名被害人共计27.46亿余元。据悉,张颖将骗取的钱款用于了购买房产、汽车、奢侈品,向个人、企业支付额外的存款好处费。

2017年4月,这起风险事件“东窗事发”,暴露出重大的银行内控漏洞,引发市场多方关注。

从判决书来看,在接到上级机关(北京分行)电话通知前往(询问情况)后不久,张颖曾打电话给员工,让把其收拾过的唐卡、蜜蜡等物品搬运至其父母家;张颖同时发微信指示员工将其电脑中的合同文件全部删除并将抽屉内合同带走,导致重要证据灭失。2017年4月13日16时许,在公安机关将其带走前,张颖还用通讯软件与航天桥支行员工何蕊(已判刑)沟通,让何蕊转告联系相关人员,并特意嘱咐发完信息就删除。

副行长协助行骗

根据判决书披露的详细案情,张颖之所以能实施骗局,还有一名“帮手”,那就是时任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分管个人理财业务的副行长——肖野,肖野明知张颖向被害人转让虚假理财产品,仍帮助其向被害人推销虚假的理财产品,在虚假理财产品转让协议上伪造出让人签名,加盖张颖指使何蕊伪造的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公章,致使客户资金脱离银行监管。肖野还参与销售理财转让产品13.8余亿元,最终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2017年4月12日,张颖接受民生银行调查期间,张颖、肖野还指示何蕊删除张颖、肖野、航天桥支行员工电脑中涉及虚假理财产品的相关内容数据,转移张颖、肖野处的虚假理财合同、销售记录和伪造的储蓄业务公章。

判决书显示,虽然不能证明肖野在主观上对张颖销售虚假理财产品系明知,但其在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帮助行为,除了积极向客户推销涉案理财转让产品外,还参与制作虚假理财合同,在转让人处代客户签字;对理财产品协议上加盖伪造的储蓄业务公章知情,定期催促张颖提供不同转让人账户信息以方便扩大销售规模;对所谓的转让人账户不是实际转让人情况明知,主动联系理财经理用其母亲的账户作为转让人账户;对张颖提供和自己找的转让人账户均为中间过渡账户明知,应张颖规避反洗钱系统的要求对客户的转账行为不备注为理财转让;对客户仅是普通转账而非柜台通过银行理财系统进行资金划拨的程序违规明知;对客户打入到过渡账户后的资金流向采取放任态度;对于理财转让完成后没有更名的情况明知等。

如何鉴别假理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一)张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肖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三)责令张颖退赔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后,张颖和肖野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颖、肖野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同时上诉人张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张颖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合同诈骗罪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故仅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颖、肖野虽都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情节,但考虑二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各自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量刑时不宜对张颖从轻处罚,对肖野可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撤销第二项;肖野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9万元。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向银行从业人员咨询得知,银行理财产品均会明示理财产品登记编号/产品登记编码,这是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银行理财产品的标识码,具有唯一性,是判断产品是否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可以从产品信息页或产品合同中查询找到。

投资者在经财政部、银保监会(原银监会)批准,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发起设立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官网——“中国理财网”首页的“鉴别产品真伪”栏目输入这一编号,就可以对理财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查询。除此之外,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期限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起售金额、预期收益率以及相关时间信息都可以从这一渠道了解和确认。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