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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之下“金融科技”亟待价值重估

发布时间:2020-11-11 09:51:24    作者:于晗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于晗

网络小贷新规(征求意见稿)的余波仍在持续回响。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此次意在规范小贷公司网络小贷业务,将网络小贷业务纳入统一监管轨道,对于促进网络小贷业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以小贷牌照支撑的互联网金融科技业态,亟需重新审视自身定位。

金融还是科技?

11月2日晚,《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正式公布。

《新规》的目标十分明确,意在提高网络小贷运营门槛,限制杠杆率和联合贷出资比例,以防止互联网小贷做消金通过无限杠杆和低位监管来实现监管套利。对于以放大杠杆开展的信贷业务而言,1%—5%的资金撬动100%资金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

杠杆率与出资比例的规定,将对诸多手持小贷牌照的金融科技公司形成有效规制,规范其超限金融杠杆的问题,使相关机构降低杠杆率,稳健经营。在严监管环境下,“金融科技”将迎来一场价值之变。

通常情况下,银行等传统金融的市场估值是看市盈率,而科技公司更多的是看未来自由现金流、折现率等。互联网公司,试图摆脱身上的“金融”影子,其目的就在于,寻求科技公司的身份认定,摆脱杠杆率限制,谋求更高估值。但是当金融科技拥有科技之名,却难以在科技维度上创造更多价值,其盈利来源仍主要依赖于金融业务本身,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国家鼓励金融创新、背离了金融科技发展的本意。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指出,就当前来看,金融科技创新自身有朝着“虚胖”发展的倾向。例如金融科技以助贷、联合贷的赋能,一定程度上使得一些中小银行背离服务本地实体的定位,对一些没有充足偿债能力的长尾客群开展个人消费贷业务,区域性金融资金未能高效地用于支持实体。而在这个过程中,金融科技企业迅速做大,利润增速不断刷新,企业出现估值数千亿、数万亿的“泡沫”。金融行业的部分利润被以技术服务之名转移到技术公司,而实体的真实资本成本也没有得到真正降低。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之后,金融科技企业必须对自身进行价值重估。

如何正视金融科技“价值”?

从长远发展角度看,《新规》统一了网络小贷的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体现了一致性监管和审慎包容的监管立场。在网络小贷业务壮大的同时,及时补上监管的一环,同时,将金融科技纳入现有的监管框架之中,对于金融科技业态稳健发展,对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陈文指出,对于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需要一定的包容,但绝非纵容。在金融科技创新过程中,确实会出现很多没有遇到的新问题,在问题产生时,不能“一棍子打死”。但鼓励创新并非纵容,做生意永远是需要本钱的,该监管的不良创新也必须坚决管起来。

资深行业人士认为,金融科技公司必须首先确定合理的盈利模式。牢牢守住不承担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信贷风险这一底线,把核心的科技能力打造出来、把风险向体系外释放的分担机制做出来,这比做几十亿、上百亿的规模更重要。这是其体现自身价值,维持高成长的关键。

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指出,对于高成长的机构,无论是科技属性还是金融属性,市场都不吝给出更高的估值。如果在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还能持续保持低不良且经受了周期的考验,或在业务模式中不承担信用风险(纯撮合模式),那么即便贴着金融的标签,也能拿到科技股的估值。

薛洪言认为,金融为百业之母,只要GDP保持正增长,金融业的市场蛋糕就会持续扩大。同时,中国经济在全球影响力的持续提升以及金融开放持续加速,也为中国金融业开拓国际市场打开了新的想象空间。金融科技公司,作为金融业中最活跃的一个群体,必然要受益于市场蛋糕的持续扩大。

他指出,当前市场结构正在持续调整,在市场蛋糕扩大的同时,在科技实力、用户积累、场景融合、管理激励等因素的综合驱动下,金融机构内部加速分化,头部金融科技公司竞争优势会更加明显,有望持续扩大市场份额,实现更高的增速。

“当金融科技公司在金融业务上积累了足够竞争力,在金融科技输出、B端产业赋能、C端流量综合运营等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这类业务虽然当前难挑大梁,但具有未来的可展望性,也会带来更多的估值溢价。”薛洪言表示。


新规之下“金融科技”亟待价值重估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1-11

□记者 于晗

网络小贷新规(征求意见稿)的余波仍在持续回响。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此次意在规范小贷公司网络小贷业务,将网络小贷业务纳入统一监管轨道,对于促进网络小贷业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以小贷牌照支撑的互联网金融科技业态,亟需重新审视自身定位。

金融还是科技?

11月2日晚,《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正式公布。

《新规》的目标十分明确,意在提高网络小贷运营门槛,限制杠杆率和联合贷出资比例,以防止互联网小贷做消金通过无限杠杆和低位监管来实现监管套利。对于以放大杠杆开展的信贷业务而言,1%—5%的资金撬动100%资金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

杠杆率与出资比例的规定,将对诸多手持小贷牌照的金融科技公司形成有效规制,规范其超限金融杠杆的问题,使相关机构降低杠杆率,稳健经营。在严监管环境下,“金融科技”将迎来一场价值之变。

通常情况下,银行等传统金融的市场估值是看市盈率,而科技公司更多的是看未来自由现金流、折现率等。互联网公司,试图摆脱身上的“金融”影子,其目的就在于,寻求科技公司的身份认定,摆脱杠杆率限制,谋求更高估值。但是当金融科技拥有科技之名,却难以在科技维度上创造更多价值,其盈利来源仍主要依赖于金融业务本身,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国家鼓励金融创新、背离了金融科技发展的本意。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指出,就当前来看,金融科技创新自身有朝着“虚胖”发展的倾向。例如金融科技以助贷、联合贷的赋能,一定程度上使得一些中小银行背离服务本地实体的定位,对一些没有充足偿债能力的长尾客群开展个人消费贷业务,区域性金融资金未能高效地用于支持实体。而在这个过程中,金融科技企业迅速做大,利润增速不断刷新,企业出现估值数千亿、数万亿的“泡沫”。金融行业的部分利润被以技术服务之名转移到技术公司,而实体的真实资本成本也没有得到真正降低。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之后,金融科技企业必须对自身进行价值重估。

如何正视金融科技“价值”?

从长远发展角度看,《新规》统一了网络小贷的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体现了一致性监管和审慎包容的监管立场。在网络小贷业务壮大的同时,及时补上监管的一环,同时,将金融科技纳入现有的监管框架之中,对于金融科技业态稳健发展,对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陈文指出,对于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需要一定的包容,但绝非纵容。在金融科技创新过程中,确实会出现很多没有遇到的新问题,在问题产生时,不能“一棍子打死”。但鼓励创新并非纵容,做生意永远是需要本钱的,该监管的不良创新也必须坚决管起来。

资深行业人士认为,金融科技公司必须首先确定合理的盈利模式。牢牢守住不承担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信贷风险这一底线,把核心的科技能力打造出来、把风险向体系外释放的分担机制做出来,这比做几十亿、上百亿的规模更重要。这是其体现自身价值,维持高成长的关键。

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指出,对于高成长的机构,无论是科技属性还是金融属性,市场都不吝给出更高的估值。如果在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还能持续保持低不良且经受了周期的考验,或在业务模式中不承担信用风险(纯撮合模式),那么即便贴着金融的标签,也能拿到科技股的估值。

薛洪言认为,金融为百业之母,只要GDP保持正增长,金融业的市场蛋糕就会持续扩大。同时,中国经济在全球影响力的持续提升以及金融开放持续加速,也为中国金融业开拓国际市场打开了新的想象空间。金融科技公司,作为金融业中最活跃的一个群体,必然要受益于市场蛋糕的持续扩大。

他指出,当前市场结构正在持续调整,在市场蛋糕扩大的同时,在科技实力、用户积累、场景融合、管理激励等因素的综合驱动下,金融机构内部加速分化,头部金融科技公司竞争优势会更加明显,有望持续扩大市场份额,实现更高的增速。

“当金融科技公司在金融业务上积累了足够竞争力,在金融科技输出、B端产业赋能、C端流量综合运营等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这类业务虽然当前难挑大梁,但具有未来的可展望性,也会带来更多的估值溢价。”薛洪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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