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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转型小贷公司难度加大

发布时间:2020-11-11 09:22:2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董希淼

11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一,强调网络小贷业务应在本省级行政区域经营。极个别经过批准才可以跨省经营,且将跨省经营的审批权限上收到银保监会。这就大大降低经营网络小贷资质的价值,也有助于降低跨省经营带来的风险。此外,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二,网络小贷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个人借贷不超过30万元及3年年收入的三分之一较低者,机构借贷不超过100万元。这是专门针对网络小贷提出的要求。而《通知》并没有对具体借款金额的限制,只是要求: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贷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第三,对网络小贷的联合贷款出资比例进行限制。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以此约束小贷公司通过联合贷款过快扩张。

第四,约束经营网络小贷的融资杠杆。明确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资产证券化、发债融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由此可见,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总杠杆率为5倍。这一点与《通知》对小贷公司的杠杆率要求一致。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将调整网络小贷杠杆率的权限收归到银保监会,以防地方监管放松管制造成标准不一。

第五,提高经营网络小贷的资本金门槛。从事网络小贷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跨省经营网络小贷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这一点,对大型互联网公司旗下的小贷公司来说压力并不大,但对新进入者而言仍然是不低的门槛,加大一些互联网平台转型为小贷公司的难度。

总体而言,有助于规范网络小贷业务经营行为,引导小贷公司回归小额贷款本质并提升服务能力,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相关办法如果正式实施,网络小贷业务将迎来一轮较大的调整,通过网络小贷业务扩张的大型互联网公司将受到明显冲击。

(作者系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


互联网平台转型小贷公司难度加大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1-11

□董希淼

11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一,强调网络小贷业务应在本省级行政区域经营。极个别经过批准才可以跨省经营,且将跨省经营的审批权限上收到银保监会。这就大大降低经营网络小贷资质的价值,也有助于降低跨省经营带来的风险。此外,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二,网络小贷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个人借贷不超过30万元及3年年收入的三分之一较低者,机构借贷不超过100万元。这是专门针对网络小贷提出的要求。而《通知》并没有对具体借款金额的限制,只是要求: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贷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第三,对网络小贷的联合贷款出资比例进行限制。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以此约束小贷公司通过联合贷款过快扩张。

第四,约束经营网络小贷的融资杠杆。明确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资产证券化、发债融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由此可见,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总杠杆率为5倍。这一点与《通知》对小贷公司的杠杆率要求一致。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将调整网络小贷杠杆率的权限收归到银保监会,以防地方监管放松管制造成标准不一。

第五,提高经营网络小贷的资本金门槛。从事网络小贷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跨省经营网络小贷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这一点,对大型互联网公司旗下的小贷公司来说压力并不大,但对新进入者而言仍然是不低的门槛,加大一些互联网平台转型为小贷公司的难度。

总体而言,有助于规范网络小贷业务经营行为,引导小贷公司回归小额贷款本质并提升服务能力,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相关办法如果正式实施,网络小贷业务将迎来一轮较大的调整,通过网络小贷业务扩张的大型互联网公司将受到明显冲击。

(作者系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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