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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你的“钱袋子”

发布时间:2020-10-13 08:35:17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廖俏俏

“我当时不怎么懂,就觉得这投资怎么都是稳赚不赔的呀!自从他们被抓了,我的幻想跟着彻底破灭了,我现在的日子难过呀!”这是一位本想依靠投资房产来养老的受害人在法院庭审现场的哭诉。很多人提到房产都会想到投资,但是有一些打着地产开发商幌子的公司频频设置金融陷阱,堂而皇之地进行非法集资。当“无风险+高收益”恍如“天上掉馅饼”一般呈现在你面前时,请广大消费者切记心莫贪,擦亮眼,绷根弦,守好“钱袋子”。

案情:

投资房产竟是非法集资?

吕某在兰州成立A房地产公司,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聘请销售团队,通过多种广告渠道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房地产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商铺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酒店房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将部分房产非法进行39年的使用权转让销售,再以统一管理为名,将使用权已转让的商铺及公寓进行反租。截至案发,共有社会公众968人购买了该地产公司所谓的优选项目共计1287套铺面、酒店式公寓的使用权,涉案金额为3.55亿余元。在兰州非法吸收资金的同时,吕某又在浙江成立了A房地产公司分公司,以投资地产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公开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截至案发,共向社会公众721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58亿余元。近期,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A房地产公司及被告吕某、徐某、孙某、沈某、王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吕某、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7年、6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孙某、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4年,并处罚金。该案涉及金额高达8亿余元,受害群众近2000人。

何谓“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不同的罪名,比较常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分析:

缘何近2000人陷入此案

1.“促销优惠”迎面而来。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A房地产公司承诺给予“优惠购房”“房价打折”,以“投资房产”的形式,欺骗消费者支付购房款,变相方式进行融资。

2.“馅饼广告”马不停蹄。A房地产公司通过各种宣传渠道,不停歇地发布虚假广告。同时,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寻觅投资者,通过多方骗局,迅速建立起庞大的客群,使A房地产公司非法集资的“雪球”越滚越大。

3.“高息诱惑”实难抵挡。A房地产公司以投资房地产项目的高额回报作为“诱饵”欺骗消费者。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使很多消费者无法抵抗巨大诱惑,虚假高收益铺天盖地的宣传让大量投资者把“养老钱”“救命钱”源源不断地投入,最终几乎都血本无归。

四招识破非法集资

1.非法集资的特征:一是违法、违规或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中介机构、网络平台等第三方平台向社会大众宣传、营销;三是承诺一定期限内的高额非法回报,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实物、股权等;四是集资对象一般无特定对象,面向社会大众。

2.常见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模式: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就以内部认购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四是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开发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名义与P2P网络借贷等平台合作进行的非法集资。

3.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两大特点:一是房地产交易是双方的民事行为。管理部门对资金来源、流向和是否涉及非法集资无法及时掌握,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资金链断裂已无法追回资金后才进行报案,造成房地产非法集资活动难以及时被发现。二是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往往涉嫌经济诈骗。房地产项目涉及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投资方、购房人、抵押权人、承租人等多个群体,一旦发生非法集资案,法律关系复杂,资产往往很难处置。

4.消费者应擦亮眼睛辨真伪:一是目前虽然可以销售期房,但必须拿到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二是房地产行业采取的滚动开发、期房销售模式,真正的启动资金是土地款,前期的建设资金可以有建筑公司垫付、后期建设资金由购房者支付。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压力是依靠向大众投资者的集资手段来完成,那么消费者应慎重考虑这个项目是否存在重大的风险隐患,擦亮眼睛谨慎辨别项目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果认定属于非法集资,合同不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开发商声明提供的担保物可多重担保,担保物存在没收可能,往往投资者的追讨之路困难重重。

风险提示:

守好“钱袋子”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一般工商企业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存,其承诺的回报也不受法律保护。消费者一定要提高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在参与投资项目时,以下行为不可取:

一是只瞄准高收益。听信片面的误导性宣传,就匆忙将自己的钱袋子打开,盲目将资金投资于并不熟悉的房地产项目。

二是不做市场调查。投资前,消费者一定要正确甄别宣传信息,进行深入细致的市场调查,对市场变化、投资项目的收益能力及后续潜在风险要有客观、理性的判断。

三是不咨询专业人士。投资一般金额较大,要三思而后行,建议在咨询专业的投资机构或者人士后再做决定,不可匆忙、任性,要对自己的“钱袋子”负责。

(作者单位:浙商银行西安分行)


守好你的“钱袋子”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0-13

□廖俏俏

“我当时不怎么懂,就觉得这投资怎么都是稳赚不赔的呀!自从他们被抓了,我的幻想跟着彻底破灭了,我现在的日子难过呀!”这是一位本想依靠投资房产来养老的受害人在法院庭审现场的哭诉。很多人提到房产都会想到投资,但是有一些打着地产开发商幌子的公司频频设置金融陷阱,堂而皇之地进行非法集资。当“无风险+高收益”恍如“天上掉馅饼”一般呈现在你面前时,请广大消费者切记心莫贪,擦亮眼,绷根弦,守好“钱袋子”。

案情:

投资房产竟是非法集资?

吕某在兰州成立A房地产公司,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聘请销售团队,通过多种广告渠道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房地产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商铺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酒店房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将部分房产非法进行39年的使用权转让销售,再以统一管理为名,将使用权已转让的商铺及公寓进行反租。截至案发,共有社会公众968人购买了该地产公司所谓的优选项目共计1287套铺面、酒店式公寓的使用权,涉案金额为3.55亿余元。在兰州非法吸收资金的同时,吕某又在浙江成立了A房地产公司分公司,以投资地产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公开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截至案发,共向社会公众721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58亿余元。近期,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A房地产公司及被告吕某、徐某、孙某、沈某、王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吕某、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7年、6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孙某、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4年,并处罚金。该案涉及金额高达8亿余元,受害群众近2000人。

何谓“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不同的罪名,比较常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分析:

缘何近2000人陷入此案

1.“促销优惠”迎面而来。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A房地产公司承诺给予“优惠购房”“房价打折”,以“投资房产”的形式,欺骗消费者支付购房款,变相方式进行融资。

2.“馅饼广告”马不停蹄。A房地产公司通过各种宣传渠道,不停歇地发布虚假广告。同时,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寻觅投资者,通过多方骗局,迅速建立起庞大的客群,使A房地产公司非法集资的“雪球”越滚越大。

3.“高息诱惑”实难抵挡。A房地产公司以投资房地产项目的高额回报作为“诱饵”欺骗消费者。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使很多消费者无法抵抗巨大诱惑,虚假高收益铺天盖地的宣传让大量投资者把“养老钱”“救命钱”源源不断地投入,最终几乎都血本无归。

四招识破非法集资

1.非法集资的特征:一是违法、违规或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中介机构、网络平台等第三方平台向社会大众宣传、营销;三是承诺一定期限内的高额非法回报,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实物、股权等;四是集资对象一般无特定对象,面向社会大众。

2.常见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模式: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就以内部认购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四是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开发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名义与P2P网络借贷等平台合作进行的非法集资。

3.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两大特点:一是房地产交易是双方的民事行为。管理部门对资金来源、流向和是否涉及非法集资无法及时掌握,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资金链断裂已无法追回资金后才进行报案,造成房地产非法集资活动难以及时被发现。二是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往往涉嫌经济诈骗。房地产项目涉及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投资方、购房人、抵押权人、承租人等多个群体,一旦发生非法集资案,法律关系复杂,资产往往很难处置。

4.消费者应擦亮眼睛辨真伪:一是目前虽然可以销售期房,但必须拿到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二是房地产行业采取的滚动开发、期房销售模式,真正的启动资金是土地款,前期的建设资金可以有建筑公司垫付、后期建设资金由购房者支付。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压力是依靠向大众投资者的集资手段来完成,那么消费者应慎重考虑这个项目是否存在重大的风险隐患,擦亮眼睛谨慎辨别项目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果认定属于非法集资,合同不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开发商声明提供的担保物可多重担保,担保物存在没收可能,往往投资者的追讨之路困难重重。

风险提示:

守好“钱袋子”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一般工商企业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存,其承诺的回报也不受法律保护。消费者一定要提高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在参与投资项目时,以下行为不可取:

一是只瞄准高收益。听信片面的误导性宣传,就匆忙将自己的钱袋子打开,盲目将资金投资于并不熟悉的房地产项目。

二是不做市场调查。投资前,消费者一定要正确甄别宣传信息,进行深入细致的市场调查,对市场变化、投资项目的收益能力及后续潜在风险要有客观、理性的判断。

三是不咨询专业人士。投资一般金额较大,要三思而后行,建议在咨询专业的投资机构或者人士后再做决定,不可匆忙、任性,要对自己的“钱袋子”负责。

(作者单位:浙商银行西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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