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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代为投保,出险能否赔偿?

发布时间:2020-08-18 11:02:22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徐源源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之所以会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实践中,他人代替投保人身保险的事情屡见不鲜。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认定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及前述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和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外,投保人为上述以外的其他人员投保,一旦出险可否理赔呢?本文从一个现实案例入手剖析,阐释相关法理,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案情:他人代为投保,保险公司拒赔

A、B二人为邻居,两家交好多年。2019年8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向A推荐该公司的一份保险,并告诉他如果今后不幸罹患癌症,保险公司将赔付确诊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以及手术保险金等。A听完业务员介绍后,觉得这份保险产品不错,价格也可以接受。于是,他不仅给自己买了一份,还立即电话向B推荐。出于对A一贯的信任,B认可了该保险。于是,在得到B的肯定回复后,A也顺带帮B投保了一份,并缴纳了保费。2020年2月,B在一次例行体检过程中不幸查出癌症。所幸发现较早,遂立即入院治疗。出院后,B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A与B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B对此结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共计20万余元。

观点分歧:非亲属代为投保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对于该案保险合同是否应当理赔,存在不同认识。关键分歧就在于该起案件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而本案中,投保人A和被保险人B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所列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B并非A的配偶、子女、父母,也与A不是具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更与投保人A不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故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不应赔付。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之所以会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本案中,虽然A与B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第1款所列情形,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也存在其他情形。该条第2款明确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B同意A为其投保,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A对B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有效。“远亲不如近邻”,本案中,也弘扬了社会主义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不存在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法院判决:具有保险利益,赔!

本案庭审中,被保险人B明确表示自己当时同意投保人A为其投保,并出具了从通信公司调阅的当时电话通话记录,当时的销售人员也予以了佐证。经审理,法院支持了第二种观点,认为A对B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判决保险公司依约赔付。

实践中,他人代替投保人身保险的事情屡见不鲜,不仅是个人保险业务,团体保险业务也存在这种情形。但由于对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存在不同认识,引发了不少纠纷甚至诉讼,给当事人维权造成了困扰,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以案为鉴:

梳理风险、查漏补缺、强化学习

结合以上案例,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梳理业务风险。该案中,承保或者核保部门对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认定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应提早发现、提早识别,尽早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本案中的情形易于发现,完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说明情况或者补充相关证明,如被保险人B同意A为其投保的相关证明,避免后续在理赔过程中再发生不必要的诉争。

二是及时查漏补缺。对于承保过程中容易发现的问题件、风险件或者瑕疵件,如常见的代签名、未签名,职业不匹配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将工作做在前面,不要等到出险以后再以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拒赔。这不是对保险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会让消费者产生“承保的时候咋都好,出险的时候就不赔”的看法,认为保险公司“宽进严出”,损害行业形象。要以负责任的保险人的态度,对有问题的保单及时甄别、发现,及时提示风险,尽早完善补充,而不能等到一旦出险就简单拒赔。

三是加强业务学习。对于各类保险诉讼案件,一旦形成判决,便具有示范效应。作为保险公司,应当积极了解保险诉讼案件判决情况,对于法院判决,尤其是二审、再审判决要认真研究、总结经验,结合日常工作实践分析总结,避免重蹈覆辙,完善业务流程。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及时赔付,避免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诉累,增加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及诉讼成本。

(作者单位: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李月敏/制图


邻居代为投保,出险能否赔偿?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8-18

□徐源源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之所以会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实践中,他人代替投保人身保险的事情屡见不鲜。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认定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及前述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和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外,投保人为上述以外的其他人员投保,一旦出险可否理赔呢?本文从一个现实案例入手剖析,阐释相关法理,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案情:他人代为投保,保险公司拒赔

A、B二人为邻居,两家交好多年。2019年8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向A推荐该公司的一份保险,并告诉他如果今后不幸罹患癌症,保险公司将赔付确诊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以及手术保险金等。A听完业务员介绍后,觉得这份保险产品不错,价格也可以接受。于是,他不仅给自己买了一份,还立即电话向B推荐。出于对A一贯的信任,B认可了该保险。于是,在得到B的肯定回复后,A也顺带帮B投保了一份,并缴纳了保费。2020年2月,B在一次例行体检过程中不幸查出癌症。所幸发现较早,遂立即入院治疗。出院后,B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A与B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B对此结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共计20万余元。

观点分歧:非亲属代为投保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对于该案保险合同是否应当理赔,存在不同认识。关键分歧就在于该起案件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而本案中,投保人A和被保险人B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所列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B并非A的配偶、子女、父母,也与A不是具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更与投保人A不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故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不应赔付。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之所以会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本案中,虽然A与B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第1款所列情形,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也存在其他情形。该条第2款明确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B同意A为其投保,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A对B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有效。“远亲不如近邻”,本案中,也弘扬了社会主义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不存在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法院判决:具有保险利益,赔!

本案庭审中,被保险人B明确表示自己当时同意投保人A为其投保,并出具了从通信公司调阅的当时电话通话记录,当时的销售人员也予以了佐证。经审理,法院支持了第二种观点,认为A对B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判决保险公司依约赔付。

实践中,他人代替投保人身保险的事情屡见不鲜,不仅是个人保险业务,团体保险业务也存在这种情形。但由于对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存在不同认识,引发了不少纠纷甚至诉讼,给当事人维权造成了困扰,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以案为鉴:

梳理风险、查漏补缺、强化学习

结合以上案例,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梳理业务风险。该案中,承保或者核保部门对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认定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应提早发现、提早识别,尽早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本案中的情形易于发现,完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说明情况或者补充相关证明,如被保险人B同意A为其投保的相关证明,避免后续在理赔过程中再发生不必要的诉争。

二是及时查漏补缺。对于承保过程中容易发现的问题件、风险件或者瑕疵件,如常见的代签名、未签名,职业不匹配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将工作做在前面,不要等到出险以后再以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拒赔。这不是对保险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会让消费者产生“承保的时候咋都好,出险的时候就不赔”的看法,认为保险公司“宽进严出”,损害行业形象。要以负责任的保险人的态度,对有问题的保单及时甄别、发现,及时提示风险,尽早完善补充,而不能等到一旦出险就简单拒赔。

三是加强业务学习。对于各类保险诉讼案件,一旦形成判决,便具有示范效应。作为保险公司,应当积极了解保险诉讼案件判决情况,对于法院判决,尤其是二审、再审判决要认真研究、总结经验,结合日常工作实践分析总结,避免重蹈覆辙,完善业务流程。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及时赔付,避免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诉累,增加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及诉讼成本。

(作者单位: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李月敏/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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