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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银行卡 面临牢狱灾

发布时间:2020-08-13 11:05:11    作者:梁慧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梁慧

用身份证办张银行卡,出售就能赚到100-400块钱,遇到这种“好事”,你会心动么?你会卖给陌生人使用吗?

本文通过对一起买卖银行卡案例的分析和阐述,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尤其是涉世未深的年轻金融消费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及个人金融信息,切莫为蝇头小利出租、出借银行卡及银行对公账户,否则得不偿失。一旦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容易成为其违法犯罪的工具。

王梓/制图

银行卡不是你想卖就能卖

小A在网上购物时加入了一个购物群。一天,群里有人发消息给他:“租赁、收购个人银行卡、企业对公账户,银行卡出租每月400元,买断800-1000元,开通网银价格从优。不用自己跑腿,提供相应资料和证件即可,有意可联系。”小A刚从学校毕业不久,最近赋闲在家,一听便有些心动,于是询问详情。对方回复:“提供身份证件即可,自己办理好的银行卡也可。企业对公账户价格更高,8000-10000元,不过所需材料较多。”小A一想,办卡几乎没有成本,自己的银行卡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这能小赚一笔呢!于是,他办理了3、4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以每张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对方,并按对方要求设置了密码。企业对公账户所需资料比较多,手续也相对繁复,他也就没有办理。交易后,他将此事抛之脑后。几个月后,小A忽然接到了公安部门电话,要求其配合调查。原来,他出售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电信诈骗、洗钱、逃税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求小A协助调查,给他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心理压力。

买卖银行卡必将面临监管惩戒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一旦被认定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则该人5年内不能使用自助存取款、不能刷卡购物、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宝关联银行卡进行任何支付结算。即使惩戒期届满,办理新开立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也将加大对其的审核力度。在如今的信息社会,受到这样的惩戒在经济生活中简直是寸步难行,极其不便。

买卖银行卡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据报道,2019年我国公安部成功摧毁一个特大买卖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的犯罪团伙,共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631名,缴获银行卡11220张、企业对公账户1886个,查扣了一大批手机卡、U盾、公章等涉案物品。经查,自2018年以来,数个藏匿在菲律宾的犯罪团伙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大肆招募在校学生、城市务工人员等卖卡人到各银行开办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买卖双方通过微信或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完成交易。其中,银行卡“四件套”包括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U盾,一般每套500至1000元,经层层转卖加价,最高可以卖到每套3000元。企业对公账户相关材料包括对公银行卡、U盾、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申请表、公司公章、法人印章、公司章程等,每套8000至15000元。随后,组织者将收集到的银行卡运往东南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作为重要作案工具。

买卖银行卡,极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含提供银行卡及对公账户的行为)等帮助,或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或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则可能成为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洗钱罪共犯。

而触犯刑法的法律后果,比起行政处罚,更加严重,牢狱之灾,说来就来。洗钱罪没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别让自己的银行卡

成为不法分子“犯罪的工具”

出借、出租银行卡危害很大、后患无穷:对个人而言,不仅泄露了个人重要信息,会为自己带来严重的信用风险和被限制使用金融服务的可能。对社会而言,可能为电信诈骗、洗钱、逃税、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诚信环境,同时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当然,如果并非本人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者对公账户,如银行卡遗失或者被人盗用自己银行账户的,消费者也可以进行申诉。持卡人不认同公安机关认定其买卖银行账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其认定涉案事实的公安机关名称,持卡人可向认定涉案事实的公安机关进行申诉。银行和支付机构重新核实开户人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开户人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应当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银行和支付机构及时予以销户。

银行卡风险防范提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银行卡被盗用,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款工具要充分重视,保护好登录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二是分开放置。个人银行卡与有效身份证件要分开放置,避免同时丢失后被不法分子盗刷,并影响后续办理挂失及补办卡片等手续。三是及时销户。长期不用的银行卡片应当及时予以销户,并将卡片磁条和芯片毁损,勿要随意丢弃。四是及时举报。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发卡银行等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作者单位:长安银行)


买卖银行卡 面临牢狱灾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8-13

□梁慧

用身份证办张银行卡,出售就能赚到100-400块钱,遇到这种“好事”,你会心动么?你会卖给陌生人使用吗?

本文通过对一起买卖银行卡案例的分析和阐述,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尤其是涉世未深的年轻金融消费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及个人金融信息,切莫为蝇头小利出租、出借银行卡及银行对公账户,否则得不偿失。一旦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容易成为其违法犯罪的工具。

王梓/制图

银行卡不是你想卖就能卖

小A在网上购物时加入了一个购物群。一天,群里有人发消息给他:“租赁、收购个人银行卡、企业对公账户,银行卡出租每月400元,买断800-1000元,开通网银价格从优。不用自己跑腿,提供相应资料和证件即可,有意可联系。”小A刚从学校毕业不久,最近赋闲在家,一听便有些心动,于是询问详情。对方回复:“提供身份证件即可,自己办理好的银行卡也可。企业对公账户价格更高,8000-10000元,不过所需材料较多。”小A一想,办卡几乎没有成本,自己的银行卡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这能小赚一笔呢!于是,他办理了3、4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以每张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对方,并按对方要求设置了密码。企业对公账户所需资料比较多,手续也相对繁复,他也就没有办理。交易后,他将此事抛之脑后。几个月后,小A忽然接到了公安部门电话,要求其配合调查。原来,他出售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电信诈骗、洗钱、逃税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求小A协助调查,给他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心理压力。

买卖银行卡必将面临监管惩戒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一旦被认定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则该人5年内不能使用自助存取款、不能刷卡购物、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宝关联银行卡进行任何支付结算。即使惩戒期届满,办理新开立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也将加大对其的审核力度。在如今的信息社会,受到这样的惩戒在经济生活中简直是寸步难行,极其不便。

买卖银行卡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据报道,2019年我国公安部成功摧毁一个特大买卖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的犯罪团伙,共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631名,缴获银行卡11220张、企业对公账户1886个,查扣了一大批手机卡、U盾、公章等涉案物品。经查,自2018年以来,数个藏匿在菲律宾的犯罪团伙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大肆招募在校学生、城市务工人员等卖卡人到各银行开办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买卖双方通过微信或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完成交易。其中,银行卡“四件套”包括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U盾,一般每套500至1000元,经层层转卖加价,最高可以卖到每套3000元。企业对公账户相关材料包括对公银行卡、U盾、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申请表、公司公章、法人印章、公司章程等,每套8000至15000元。随后,组织者将收集到的银行卡运往东南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作为重要作案工具。

买卖银行卡,极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含提供银行卡及对公账户的行为)等帮助,或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或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则可能成为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洗钱罪共犯。

而触犯刑法的法律后果,比起行政处罚,更加严重,牢狱之灾,说来就来。洗钱罪没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别让自己的银行卡

成为不法分子“犯罪的工具”

出借、出租银行卡危害很大、后患无穷:对个人而言,不仅泄露了个人重要信息,会为自己带来严重的信用风险和被限制使用金融服务的可能。对社会而言,可能为电信诈骗、洗钱、逃税、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诚信环境,同时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当然,如果并非本人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者对公账户,如银行卡遗失或者被人盗用自己银行账户的,消费者也可以进行申诉。持卡人不认同公安机关认定其买卖银行账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其认定涉案事实的公安机关名称,持卡人可向认定涉案事实的公安机关进行申诉。银行和支付机构重新核实开户人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开户人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应当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银行和支付机构及时予以销户。

银行卡风险防范提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银行卡被盗用,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款工具要充分重视,保护好登录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二是分开放置。个人银行卡与有效身份证件要分开放置,避免同时丢失后被不法分子盗刷,并影响后续办理挂失及补办卡片等手续。三是及时销户。长期不用的银行卡片应当及时予以销户,并将卡片磁条和芯片毁损,勿要随意丢弃。四是及时举报。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发卡银行等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作者单位:长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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