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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同事银行卡信息转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8-06 08:26:26    作者:袁婉君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袁婉君

在上班地点窃得同事银行卡信息,并绑定在自己的微信账户,进而将卡内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零钱”内。记者从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获悉,女子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石景山区检察院指控,去年11月至今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工作地点,趁同事马某某不备,窃得其居民身份证信息、工商银行卡号信息及短信验证码,先将马某某的银行卡信息绑定于张某某自己注册的微信账户,后将马某某银行卡账户内的26800元转至张某某自己的微信账户“零钱”内。

事后,张某某由被害人的亲属陪同到案。张某某的亲属之后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后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近年来,微信、支付宝、QQ等移动互联网平台的兴起,金融支付方式逐步升级,目前涉互联网支付平台实施盗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法官提醒大家,要时刻提高警惕,提高个人财产安全意识,提防身边的“有心人”,切莫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物品及相关信息随意放置或轻易告知他人,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窃取同事银行卡信息转账被判刑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8-06

□记者 袁婉君

在上班地点窃得同事银行卡信息,并绑定在自己的微信账户,进而将卡内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零钱”内。记者从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获悉,女子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石景山区检察院指控,去年11月至今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工作地点,趁同事马某某不备,窃得其居民身份证信息、工商银行卡号信息及短信验证码,先将马某某的银行卡信息绑定于张某某自己注册的微信账户,后将马某某银行卡账户内的26800元转至张某某自己的微信账户“零钱”内。

事后,张某某由被害人的亲属陪同到案。张某某的亲属之后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后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近年来,微信、支付宝、QQ等移动互联网平台的兴起,金融支付方式逐步升级,目前涉互联网支付平台实施盗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法官提醒大家,要时刻提高警惕,提高个人财产安全意识,提防身边的“有心人”,切莫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物品及相关信息随意放置或轻易告知他人,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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