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记者观察:莫掉入“零元消费”陷阱

发布时间:2020-06-09 08:59:36    作者:袁婉君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袁婉君

2020年5月12日,山东省新闻办公室公布济南“7.27”特大集资诈骗案终审结果,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率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某、辛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至此,涉案金额达20多亿人民币,涉及全国20余个地区的济南“7.27”特大集资诈骗案落下尘埃。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该案有哪些特点呢?投资者应从中汲取哪些教训呢?

打着金融创新的噱头。罪犯率某于2014年6月在济南市章丘区注册成立济南某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家居用品、家具等。随后成立了多家分公司。该公司从表面看一直正常经营,没有任何违约、违法行为,而且率某本人担任多个全国民营企业副会长的职务、慈善公益大使等。该公司倡导的理念就是:“零元消费”、“消费创造价值、帅歌分享经济”为名,通过宣传册、电视、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宣传,以“场内、场外消费模式”“贷款模式”“对冲模式”等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零元消费服务合同”、“分享经济模式服务承诺协议”,开展集资诈骗活动。其最为推崇的两个金融“创新”模式分别是:

场内消费模式:举个例子,购买这个公司的内部商品,如商品价格为12000元,消费者支付后分为24期(月)返还,每月返款500元。投资人实际支付1.2万元,两年后得到返还的1.2万元和所购买商品,等于2年下来这个商品是免费消费了。

贷款模式:如果投资人在银行贷款,可凭银行的贷款合同等材料参与投资,如:贷款金额10万元,需缴纳10万元的44%也就是44000元给公司,公司分24期(月)返还给客户10万元。投资人实际支付4.4万元,两年后得到返款10万元,两年的投资回报高达150%。

毫无风控的资金运作。真正的金融机构都有完备的风险控制机制,如资金怎么进来,如何运用出去,一旦有风险如何处置,如何定期向客户派发收益等,但这家公司吸收的投资人的投资款全部由率某一人掌握,收款不出具收款凭证,只是出具一份协议,资金的返还仅凭着财务人员制定的excel表格,财务人员不掌握资金来源和去向。投资协议上仅登记投资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银行账号,而没有投资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资金投向也是五花八门,有车辆、珠宝首饰、房产、办公用品、大量的家居用品等,根本不是一家金融机构按照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的运作模式。

对投资者威胁利诱。在集资的早期,一旦有人对率某的做法表示怀疑,他就大言不惭地说自己是金融创新,是国家鼓励的方向;在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查处时,率某则采取诱骗、威胁投资人,称报案后就是参与非法集资,投资款不会返还并被政府没收,不少投资者被他吓住不敢报案。

从济南“7.27”特大集资诈骗案可以看到:集资诈骗总是打着时尚的理念如本案的“零元消费”、“消费创造价值、帅歌分享经济”;利用绚丽的让人看不懂的金融“创新”来诱惑投资人。但因其没有真正按照风控的原则和要求来进行资金运作,同时经常辅之以对投资者的威胁利诱来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所以,如果一家机构总是打造时尚的理念,做的金融“创新”是国有银行都不做的事,再不时威胁利诱投资人,这类机构往往就是干着集资诈骗的勾当。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损失惨重。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投资者要提高警惕,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识别与防范,增强自我保护和投资风险意识,切莫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记者观察:莫掉入“零元消费”陷阱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6-09

□记者 袁婉君

2020年5月12日,山东省新闻办公室公布济南“7.27”特大集资诈骗案终审结果,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率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某、辛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至此,涉案金额达20多亿人民币,涉及全国20余个地区的济南“7.27”特大集资诈骗案落下尘埃。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该案有哪些特点呢?投资者应从中汲取哪些教训呢?

打着金融创新的噱头。罪犯率某于2014年6月在济南市章丘区注册成立济南某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家居用品、家具等。随后成立了多家分公司。该公司从表面看一直正常经营,没有任何违约、违法行为,而且率某本人担任多个全国民营企业副会长的职务、慈善公益大使等。该公司倡导的理念就是:“零元消费”、“消费创造价值、帅歌分享经济”为名,通过宣传册、电视、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宣传,以“场内、场外消费模式”“贷款模式”“对冲模式”等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零元消费服务合同”、“分享经济模式服务承诺协议”,开展集资诈骗活动。其最为推崇的两个金融“创新”模式分别是:

场内消费模式:举个例子,购买这个公司的内部商品,如商品价格为12000元,消费者支付后分为24期(月)返还,每月返款500元。投资人实际支付1.2万元,两年后得到返还的1.2万元和所购买商品,等于2年下来这个商品是免费消费了。

贷款模式:如果投资人在银行贷款,可凭银行的贷款合同等材料参与投资,如:贷款金额10万元,需缴纳10万元的44%也就是44000元给公司,公司分24期(月)返还给客户10万元。投资人实际支付4.4万元,两年后得到返款10万元,两年的投资回报高达150%。

毫无风控的资金运作。真正的金融机构都有完备的风险控制机制,如资金怎么进来,如何运用出去,一旦有风险如何处置,如何定期向客户派发收益等,但这家公司吸收的投资人的投资款全部由率某一人掌握,收款不出具收款凭证,只是出具一份协议,资金的返还仅凭着财务人员制定的excel表格,财务人员不掌握资金来源和去向。投资协议上仅登记投资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银行账号,而没有投资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资金投向也是五花八门,有车辆、珠宝首饰、房产、办公用品、大量的家居用品等,根本不是一家金融机构按照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的运作模式。

对投资者威胁利诱。在集资的早期,一旦有人对率某的做法表示怀疑,他就大言不惭地说自己是金融创新,是国家鼓励的方向;在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查处时,率某则采取诱骗、威胁投资人,称报案后就是参与非法集资,投资款不会返还并被政府没收,不少投资者被他吓住不敢报案。

从济南“7.27”特大集资诈骗案可以看到:集资诈骗总是打着时尚的理念如本案的“零元消费”、“消费创造价值、帅歌分享经济”;利用绚丽的让人看不懂的金融“创新”来诱惑投资人。但因其没有真正按照风控的原则和要求来进行资金运作,同时经常辅之以对投资者的威胁利诱来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所以,如果一家机构总是打造时尚的理念,做的金融“创新”是国有银行都不做的事,再不时威胁利诱投资人,这类机构往往就是干着集资诈骗的勾当。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损失惨重。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投资者要提高警惕,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识别与防范,增强自我保护和投资风险意识,切莫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