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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责任险发展开拓更广空间

发布时间:2020-06-02 11:42:48    作者:王民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王民

前言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

民法典对保险业的影响深远。本文笔者简单谈谈民法典对于中国责任保险的影响,观点还不成熟,以期抛砖引玉。

制图:王梓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重大变化

众所周知,责任保险是主要以民事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研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侵权责任法的区别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共有12章、92条,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共有10章、95条,包括一般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通过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应法条对比,笔者认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下几点重大变化,值得责任保险人注意:

1.自甘风险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评论:此条为民法典全新规定,引入了英美法系中的“Assumption of Risk”(自愿承担风险)抗辩规则,对于文体活动组织者的公众责任保险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对于何为“一定风险”,还需要后续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影响险种: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

2.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评论: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侵害对象由人身权益扩大到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责任保险单中如果没有除外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的风险敞口将上升。

影响险种:通用第三者责任险

3.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评论:侵权责任法首次确立了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拓宽,不仅延伸至产品召回领域,而且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其在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领域的适用。这一变化将大大提高相关领域的民事赔偿水平,显著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责任保险人需要注意这一变化。我认为保险人应继续在保单中明确除外惩罚性赔偿责任,一方面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戒功能,另一方面可以控制好风险敞口。有关惩罚性赔偿可保性问题,可以参考我的这篇文章:中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探析 - 以责任保险为视角

影响险种:产品责任险、产品召回险、知识产权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4.职务行为与公众责任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论:民法典赋予了用人单位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的追偿权。对于劳务派遣人员造成的公众责任,用“相应”来代替“补充”,这意味着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将无先后顺序,第三人可以同时要求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影响险种: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

5.网络侵权责任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不侵权声明】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评论:民法典改进了网络侵权中的“避风港规则”,增加了网络用户的不侵权声明权。

影响险种:商业综合责任险、网络安全保险

6.产品召回责任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评论:民法典增加了“停止销售”的规定,明确了产品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完善了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产品召回保险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影响险种:产品召回险、产品责任险

7.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评论:民法典增加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这一新的缺陷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这与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改革密不可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制度,通常指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药品生产企业等主体,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并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批件,并对药品质量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承担主要责任的制度。

在该制度下,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许可持有人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根据自身状况,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其他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如果委托生产,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全责,生产企业则依照委托生产合同的规定就药品质量对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

民法典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与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一起向患者承担责任,有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影响险种:医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

8.破坏生态环境责任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评论:民法典增加了破坏生态环境责任条款,明确了污染者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无疑大大提高了污染者的赔偿责任水平,国家对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决心可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已推广多年,生态环境污染一直以来不属于保单承保范围。我们注意到目前已有个别地区开始试点扩展承保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但生态环境损害风险敞口远高于一般突发意外污染,风险评估与损害计算十分复杂,保险人面临的挑战巨大。

影响险种:环境污染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9.高空坠物责任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评论:生活中高空坠物导致人伤案件经常发生,但往往很难调查证明谁是抛掷物品的侵权人,民法典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违法性与责任承担主体,并要求有关机关要主动及时查明责任人,这降低了找到侵权人的难度。

此外,民法典首次提到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对于高空坠物侵害事故的侵权责任,这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对不特定第三者的责任风险大幅上升,需要引起责任保险人的注意。

影响险种:物业管理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个人责任险

结语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提高民事主体(企业与个人)的法律意识与风险转移需求,这将为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律基础与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保险人在迎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要注意上升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险产品与承保政策,让责任险在未来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治理功能。

(作者单位:德国通用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


民法典为责任险发展开拓更广空间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6-02

□王民

前言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

民法典对保险业的影响深远。本文笔者简单谈谈民法典对于中国责任保险的影响,观点还不成熟,以期抛砖引玉。

制图:王梓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重大变化

众所周知,责任保险是主要以民事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研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侵权责任法的区别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共有12章、92条,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共有10章、95条,包括一般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通过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应法条对比,笔者认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下几点重大变化,值得责任保险人注意:

1.自甘风险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评论:此条为民法典全新规定,引入了英美法系中的“Assumption of Risk”(自愿承担风险)抗辩规则,对于文体活动组织者的公众责任保险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对于何为“一定风险”,还需要后续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影响险种: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

2.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评论: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侵害对象由人身权益扩大到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责任保险单中如果没有除外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的风险敞口将上升。

影响险种:通用第三者责任险

3.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评论:侵权责任法首次确立了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拓宽,不仅延伸至产品召回领域,而且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其在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领域的适用。这一变化将大大提高相关领域的民事赔偿水平,显著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责任保险人需要注意这一变化。我认为保险人应继续在保单中明确除外惩罚性赔偿责任,一方面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戒功能,另一方面可以控制好风险敞口。有关惩罚性赔偿可保性问题,可以参考我的这篇文章:中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探析 - 以责任保险为视角

影响险种:产品责任险、产品召回险、知识产权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4.职务行为与公众责任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论:民法典赋予了用人单位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的追偿权。对于劳务派遣人员造成的公众责任,用“相应”来代替“补充”,这意味着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将无先后顺序,第三人可以同时要求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影响险种: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

5.网络侵权责任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不侵权声明】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评论:民法典改进了网络侵权中的“避风港规则”,增加了网络用户的不侵权声明权。

影响险种:商业综合责任险、网络安全保险

6.产品召回责任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评论:民法典增加了“停止销售”的规定,明确了产品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完善了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产品召回保险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影响险种:产品召回险、产品责任险

7.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评论:民法典增加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这一新的缺陷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这与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改革密不可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制度,通常指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药品生产企业等主体,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并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批件,并对药品质量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承担主要责任的制度。

在该制度下,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许可持有人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根据自身状况,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其他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如果委托生产,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全责,生产企业则依照委托生产合同的规定就药品质量对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

民法典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与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一起向患者承担责任,有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影响险种:医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

8.破坏生态环境责任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评论:民法典增加了破坏生态环境责任条款,明确了污染者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无疑大大提高了污染者的赔偿责任水平,国家对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决心可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已推广多年,生态环境污染一直以来不属于保单承保范围。我们注意到目前已有个别地区开始试点扩展承保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但生态环境损害风险敞口远高于一般突发意外污染,风险评估与损害计算十分复杂,保险人面临的挑战巨大。

影响险种:环境污染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9.高空坠物责任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评论:生活中高空坠物导致人伤案件经常发生,但往往很难调查证明谁是抛掷物品的侵权人,民法典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违法性与责任承担主体,并要求有关机关要主动及时查明责任人,这降低了找到侵权人的难度。

此外,民法典首次提到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对于高空坠物侵害事故的侵权责任,这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对不特定第三者的责任风险大幅上升,需要引起责任保险人的注意。

影响险种:物业管理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个人责任险

结语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提高民事主体(企业与个人)的法律意识与风险转移需求,这将为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律基础与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保险人在迎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要注意上升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险产品与承保政策,让责任险在未来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治理功能。

(作者单位:德国通用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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