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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放贷要打好“组合拳”

发布时间:2020-05-21 10:13:35    作者:王小韦 温祥静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王小韦 温祥静

在利息收入仍占银行收入大半的时代,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核心经营行为。提高发放贷款行为经营能力,预防和遏制发放贷款常见的《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下文称“骗贷罪”)、第186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下文称“违法放贷罪”)等犯罪行为,在践行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深化改革和防范风险背景下,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有利于预防涉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有利于提高金融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水平,有利于保护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王梓/制图

假资料是诱发犯罪的温床

通过法院司法文书裁判网上公布的大量外部骗贷罪和银行内部人员违法放贷罪案件,不难发现诱发犯罪行为的共同事实基础是贷款申请材料虚假。下面以具体案例说明:

案例一:银行放贷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裁判文书显示:为获取甲银行贷款,某装修公司实际控制人A某,要约某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事务所实际控制人B某收取审计费后,在既未要求A某提供装修公司财务凭证等会计资料、也未到营业场所核实经营状况的情况下,就为A某出具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审计报告》。甲银行负责贷款贷前调查的工作人员C某收到A某提交的贷款申请、《审计报告》等资料后,在未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验证的情况下,直接提交给该行贷款审理委员会并在

会上介绍A某的装修公司有实体、有实力、可放贷。A某获取甲银行200万元贷款后,用于归还欠款和个人挥霍,造成甲银行200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经过公安侦查,履行法律程序后,一审法院判决甲银行工作人员C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会计事务所实际控制人B某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甲银行工作人员C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下发一个月后,针对上述事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甲银行做出取消其董事长任职资格五年、对机构处以罚款20万元、对工作人员C某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借款人构成骗贷罪。法院裁判文书显示:D某为获取乙银行贷款,伪造了面积达1.2万亩的土地承包及经营合同,办理了额度50万元的乙银行贷记卡。同时,介绍其他50余名自然人如法炮制伪造了土地承包及经营合同并办理乙银行贷记卡。乙银行基于D某提供的上述申贷资料,向D某指定的生产合作社发放贷款约1900万元。贷款逾期后,乙银行向D某催还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公诉、审理,一审法院认为D某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手段骗取银行贷款1900万元,贷款到期后,尚有76%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归还,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据此,一审法院判决D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令其向乙银行退赔犯罪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D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是信贷领域典型犯罪案件,共性结局是银行不能依照贷款合同如期收回贷款本息,共性情节包括借款人提供虚假贷款申请资料,表面上虚假材料作祟,本质上是银行信贷人员违反相关贷款管理制度规定,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时审查不严格、贷后检查不到位,违法违规发放不符合放贷条件的贷款。

规范贷款行为要综合施策

以案为鉴,对症下药。针对银行信贷领域常见的骗贷罪、违法放贷罪案件产生的根源,根据现行银行监管规定,笔者从内控和考评机制、授信管理、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设计以合规经营为导向的内控和绩效考核机制。商业银行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加强监管政策和法规学习,树立审慎、合规经营理念,培育良好企业内控文化,增强员工合规意识、风险意识。要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严禁为营销客户、追求规模而放松信贷标准或条件。二是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和监督,确保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总省行的各项政策要求和制度规定。对于信贷业务强化全流程管理,杜绝违规操作和制度执行不严。三是要建立科学考评机制,科学设置信贷业务考核指标,避免信贷员为完成过于激进的考核任务铤而走险进行违规放贷的隐患。建立信贷人员专项考评体系,把防范违规放贷风险与个人薪酬、职级变动等挂钩,调动信贷人员防范违规放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强化以履职行为管控为基础的贷款“三查”管理。商业银行要严格贷前、贷时、贷后各环节的风险管控,强化对信贷人员履职行为的管控。一是在贷前调查环节,要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对借款人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如实反映借款人自身经营风险及财务风险状况,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二是在贷时审查环节,要严把授信审查关口,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抽样检查,并剖析借款人实际经营和贷款用途之间的关联性,合理确定授信额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员工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贷款发放前,要认真审查授信条件是否落实、严格审查支付依据是否真实有效。三是在贷后检查环节,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经营状况及重大变化事项,密切监控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按规定频次开展贷后检查并撰写检查报告,及时收集各类发票税票凭证,严防借款人挪用或变相挪用信贷资金。

(三)构建以及时报告、严肃问责为抓手的案防长效机制。在发生骗贷案件或违法放贷案件时,商业银行要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报送案件信息情况,并按规定成立专案组,负责案件调查工作,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商业银行案件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对责任人实施问责,并督促、跟踪、评价后续整改情况。通过上述措施,推动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作者单位:陕西银保监局)


规范放贷要打好“组合拳”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5-21

□王小韦 温祥静

在利息收入仍占银行收入大半的时代,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核心经营行为。提高发放贷款行为经营能力,预防和遏制发放贷款常见的《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下文称“骗贷罪”)、第186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下文称“违法放贷罪”)等犯罪行为,在践行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深化改革和防范风险背景下,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有利于预防涉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有利于提高金融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水平,有利于保护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王梓/制图

假资料是诱发犯罪的温床

通过法院司法文书裁判网上公布的大量外部骗贷罪和银行内部人员违法放贷罪案件,不难发现诱发犯罪行为的共同事实基础是贷款申请材料虚假。下面以具体案例说明:

案例一:银行放贷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裁判文书显示:为获取甲银行贷款,某装修公司实际控制人A某,要约某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事务所实际控制人B某收取审计费后,在既未要求A某提供装修公司财务凭证等会计资料、也未到营业场所核实经营状况的情况下,就为A某出具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审计报告》。甲银行负责贷款贷前调查的工作人员C某收到A某提交的贷款申请、《审计报告》等资料后,在未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验证的情况下,直接提交给该行贷款审理委员会并在

会上介绍A某的装修公司有实体、有实力、可放贷。A某获取甲银行200万元贷款后,用于归还欠款和个人挥霍,造成甲银行200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经过公安侦查,履行法律程序后,一审法院判决甲银行工作人员C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会计事务所实际控制人B某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甲银行工作人员C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下发一个月后,针对上述事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甲银行做出取消其董事长任职资格五年、对机构处以罚款20万元、对工作人员C某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借款人构成骗贷罪。法院裁判文书显示:D某为获取乙银行贷款,伪造了面积达1.2万亩的土地承包及经营合同,办理了额度50万元的乙银行贷记卡。同时,介绍其他50余名自然人如法炮制伪造了土地承包及经营合同并办理乙银行贷记卡。乙银行基于D某提供的上述申贷资料,向D某指定的生产合作社发放贷款约1900万元。贷款逾期后,乙银行向D某催还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公诉、审理,一审法院认为D某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手段骗取银行贷款1900万元,贷款到期后,尚有76%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归还,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据此,一审法院判决D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令其向乙银行退赔犯罪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D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是信贷领域典型犯罪案件,共性结局是银行不能依照贷款合同如期收回贷款本息,共性情节包括借款人提供虚假贷款申请资料,表面上虚假材料作祟,本质上是银行信贷人员违反相关贷款管理制度规定,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时审查不严格、贷后检查不到位,违法违规发放不符合放贷条件的贷款。

规范贷款行为要综合施策

以案为鉴,对症下药。针对银行信贷领域常见的骗贷罪、违法放贷罪案件产生的根源,根据现行银行监管规定,笔者从内控和考评机制、授信管理、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设计以合规经营为导向的内控和绩效考核机制。商业银行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加强监管政策和法规学习,树立审慎、合规经营理念,培育良好企业内控文化,增强员工合规意识、风险意识。要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严禁为营销客户、追求规模而放松信贷标准或条件。二是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和监督,确保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总省行的各项政策要求和制度规定。对于信贷业务强化全流程管理,杜绝违规操作和制度执行不严。三是要建立科学考评机制,科学设置信贷业务考核指标,避免信贷员为完成过于激进的考核任务铤而走险进行违规放贷的隐患。建立信贷人员专项考评体系,把防范违规放贷风险与个人薪酬、职级变动等挂钩,调动信贷人员防范违规放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强化以履职行为管控为基础的贷款“三查”管理。商业银行要严格贷前、贷时、贷后各环节的风险管控,强化对信贷人员履职行为的管控。一是在贷前调查环节,要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对借款人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如实反映借款人自身经营风险及财务风险状况,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二是在贷时审查环节,要严把授信审查关口,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抽样检查,并剖析借款人实际经营和贷款用途之间的关联性,合理确定授信额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员工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贷款发放前,要认真审查授信条件是否落实、严格审查支付依据是否真实有效。三是在贷后检查环节,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经营状况及重大变化事项,密切监控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按规定频次开展贷后检查并撰写检查报告,及时收集各类发票税票凭证,严防借款人挪用或变相挪用信贷资金。

(三)构建以及时报告、严肃问责为抓手的案防长效机制。在发生骗贷案件或违法放贷案件时,商业银行要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报送案件信息情况,并按规定成立专案组,负责案件调查工作,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商业银行案件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对责任人实施问责,并督促、跟踪、评价后续整改情况。通过上述措施,推动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作者单位:陕西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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