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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为电子证据叫好

发布时间:2020-05-14 09:22:12    作者:袁婉君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袁婉君

5月1日起,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了,新的证据规定有很多亮点,如在自认、免证、域外证据、当事人陈述等方面确立了新的规则。但在笔者看来,新的证据规定最大的亮点莫过于电子证据方面的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银行业保险业纷纷推出“不接触服务”,线上交易逐渐成为金融交易的主流,未来绝大多数银行、保险业务都将实现线上化,数字金融无疑是未来金融业的基本模式,这就需要法律规则尤其是证据规则提供充分、有力的保障,而刚刚实施的新的证据规定,正是扮演了这样一个重要的基础性角色。

2017年国内银行界发生了一起经典的银行网络贷款案例。李某因为个人消费向某银行申请消费贷款,在网上与银行签订《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合同内容约定:李某向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20万元,用途为购买耐用消费品,贷款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银行向袁某发放贷款20万元,贷款到期后,袁某未如约偿还本息,因此,银行将袁某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银行提交了电子版《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打印件(并无李某签字确认)、李某申请贷款的视频截图、银行放款凭证、账户交易流水、放款明细、催收记录等证据。而李某对《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提出异议,认为他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名确认,且该电子合同未经公证,要求法院驳回银行诉请。本案涉及的最大的疑点问题就是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简单而言,就是银行单方面提供的“自说自话”的电子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新的证据规定明确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确认原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如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影响程度,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相关搜集的方法是否可靠,相关搜集的主体是否适当等。据此,如银行能够向法院提供自身的在线业务处理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完整、可靠,而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那么该《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证据。也就是说银行单方面提供的电子证据不需要如李某所说的那样,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

新的证据规定还给银行提供了另外一种途径来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那就是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即银行可以将自己的线上交易数据全部备份到第三方中立平台,而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可以由该第三方业务平台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未来如有人民银行下属的征信中心来充当该第三方平台角色,则会赋予该类证据很高的证据效力,这对未来数字银行业务的发展无疑具有深远的影响。

回到前述的2017年的案例,当时的庭审法官是依据证据链的规则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法庭认为银行提交的合同打印件虽然未经过公证,但是提交的李某申请贷款的视频截图、银行放款凭证、账户交易流水与该电子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当予以采信,因而判决贷款合同成立,李某败诉。当下,依据新的证据规定,银行只要证明其线上业务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完整、可靠,而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该系统产生的电子证据就合法有效,而不需要借助视频、账户流水等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显然新证据规定给数字金融业务的保障大大增强,银行有了推进数字金融更多的信心和力量。


记者观察:为电子证据叫好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5-14

□记者 袁婉君

5月1日起,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了,新的证据规定有很多亮点,如在自认、免证、域外证据、当事人陈述等方面确立了新的规则。但在笔者看来,新的证据规定最大的亮点莫过于电子证据方面的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银行业保险业纷纷推出“不接触服务”,线上交易逐渐成为金融交易的主流,未来绝大多数银行、保险业务都将实现线上化,数字金融无疑是未来金融业的基本模式,这就需要法律规则尤其是证据规则提供充分、有力的保障,而刚刚实施的新的证据规定,正是扮演了这样一个重要的基础性角色。

2017年国内银行界发生了一起经典的银行网络贷款案例。李某因为个人消费向某银行申请消费贷款,在网上与银行签订《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合同内容约定:李某向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20万元,用途为购买耐用消费品,贷款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银行向袁某发放贷款20万元,贷款到期后,袁某未如约偿还本息,因此,银行将袁某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银行提交了电子版《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打印件(并无李某签字确认)、李某申请贷款的视频截图、银行放款凭证、账户交易流水、放款明细、催收记录等证据。而李某对《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提出异议,认为他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名确认,且该电子合同未经公证,要求法院驳回银行诉请。本案涉及的最大的疑点问题就是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简单而言,就是银行单方面提供的“自说自话”的电子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新的证据规定明确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确认原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如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影响程度,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相关搜集的方法是否可靠,相关搜集的主体是否适当等。据此,如银行能够向法院提供自身的在线业务处理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完整、可靠,而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那么该《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证据。也就是说银行单方面提供的电子证据不需要如李某所说的那样,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

新的证据规定还给银行提供了另外一种途径来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那就是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即银行可以将自己的线上交易数据全部备份到第三方中立平台,而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可以由该第三方业务平台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未来如有人民银行下属的征信中心来充当该第三方平台角色,则会赋予该类证据很高的证据效力,这对未来数字银行业务的发展无疑具有深远的影响。

回到前述的2017年的案例,当时的庭审法官是依据证据链的规则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法庭认为银行提交的合同打印件虽然未经过公证,但是提交的李某申请贷款的视频截图、银行放款凭证、账户交易流水与该电子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当予以采信,因而判决贷款合同成立,李某败诉。当下,依据新的证据规定,银行只要证明其线上业务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完整、可靠,而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该系统产生的电子证据就合法有效,而不需要借助视频、账户流水等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显然新证据规定给数字金融业务的保障大大增强,银行有了推进数字金融更多的信心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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