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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单位犯罪,也有自然人犯罪

北京宣判8起妨害疫情防控案件

发布时间:2020-03-17 09:49:29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袁婉君

近日,北京法院宣判8起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3个被告单位分别被判处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至八十万元不等的罚金,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七千元至四十五万元不等罚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介绍,这8起案件,既有单位犯罪,也有自然人犯罪,涉及七个不同罪名。既有为发泄情绪两次驾车冲撞疫情防控人员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也有不配合防疫检查登记、体温检测工作袭击民警、保安员的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行为;既有销售大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口罩的销售伪劣产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行为,也有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虚假信息骗取钱财的诈骗行为。

在昌平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17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支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小区办理进入小区手续时,认为登记时间过长,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言语冲突。为发泄不满情绪,支某某两次驾车加速冲撞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办证群众所在人群及帐篷,致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轻微伤,价值人民币6580元的防疫物资损坏。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支某某在疫情防控工作站连续两次驾车冲撞疫情防控人员及周边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支某某有认罪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在房山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妨害公务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的弟弟张某1(另案处理)在经过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南大桥的卡口时,张某1拒不配合防疫检查登记工作,阻碍道路通行并辱骂执勤辅警,在民警对张某1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将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推倒在地,张某1将给其戴手铐的辅警手指咬伤。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履行防控职责的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在丰台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汤某某寻衅滋事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西门处接受体温检测过程中,无故与小区疫情防控岗保安员发生争执,将张某某摔倒在地并踢踹,咬伤王某右手。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王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小区的疫情防控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西城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个人利益,以每个6元至7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9000余个,销售金额人民币5.7万余元。经检验上述口罩均为假冒“3M”注册商标的商品且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房山法院审理的被告单位永某堂等3公司、被告人焦某某、孙某某等7人销售伪劣产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焦某某从河南省某地购得300万只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且假冒“飘安”牌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以其担任法人的永某堂等3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所售口罩细菌过滤效率、微生物指标均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永某堂等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焦某某、孙某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冒充他人注册商标且质量不合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分别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永某堂等公司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至八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被告人焦某某、孙某某等七人九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七千元至四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在东城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某诈骗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10日至12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得知被害人张某求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后,主动联系张某并谎称其有额温枪、医用防护服现货资源,诱骗被害人张某向其个人账户转账11次,骗取钱款人民币共计24.9万余元,并全部用于归还个人赌债。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能够提供疫情防控物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在丰台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白某诈骗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白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并以收取口罩定金为由,先后骗取两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000元。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虚构拥有口罩货源、销售口罩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白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丰台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诈骗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以帮助被害人低价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为由,先后骗取两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8.7万余元。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虚构拥有口罩货源、销售口罩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对于上述八起案件,北京法院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案件情况等因素,均依法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审理。蓝向东表示,北京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既有单位犯罪,也有自然人犯罪

北京宣判8起妨害疫情防控案件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3-17

□记者 袁婉君

近日,北京法院宣判8起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3个被告单位分别被判处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至八十万元不等的罚金,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七千元至四十五万元不等罚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介绍,这8起案件,既有单位犯罪,也有自然人犯罪,涉及七个不同罪名。既有为发泄情绪两次驾车冲撞疫情防控人员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也有不配合防疫检查登记、体温检测工作袭击民警、保安员的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行为;既有销售大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口罩的销售伪劣产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行为,也有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虚假信息骗取钱财的诈骗行为。

在昌平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17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支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小区办理进入小区手续时,认为登记时间过长,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言语冲突。为发泄不满情绪,支某某两次驾车加速冲撞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办证群众所在人群及帐篷,致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轻微伤,价值人民币6580元的防疫物资损坏。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支某某在疫情防控工作站连续两次驾车冲撞疫情防控人员及周边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支某某有认罪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在房山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妨害公务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的弟弟张某1(另案处理)在经过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南大桥的卡口时,张某1拒不配合防疫检查登记工作,阻碍道路通行并辱骂执勤辅警,在民警对张某1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将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推倒在地,张某1将给其戴手铐的辅警手指咬伤。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履行防控职责的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在丰台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汤某某寻衅滋事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西门处接受体温检测过程中,无故与小区疫情防控岗保安员发生争执,将张某某摔倒在地并踢踹,咬伤王某右手。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王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小区的疫情防控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西城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个人利益,以每个6元至7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9000余个,销售金额人民币5.7万余元。经检验上述口罩均为假冒“3M”注册商标的商品且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房山法院审理的被告单位永某堂等3公司、被告人焦某某、孙某某等7人销售伪劣产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焦某某从河南省某地购得300万只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且假冒“飘安”牌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以其担任法人的永某堂等3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所售口罩细菌过滤效率、微生物指标均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永某堂等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焦某某、孙某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冒充他人注册商标且质量不合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分别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永某堂等公司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至八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被告人焦某某、孙某某等七人九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七千元至四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在东城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某诈骗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10日至12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得知被害人张某求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后,主动联系张某并谎称其有额温枪、医用防护服现货资源,诱骗被害人张某向其个人账户转账11次,骗取钱款人民币共计24.9万余元,并全部用于归还个人赌债。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能够提供疫情防控物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在丰台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白某诈骗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白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并以收取口罩定金为由,先后骗取两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000元。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虚构拥有口罩货源、销售口罩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白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丰台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诈骗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以帮助被害人低价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为由,先后骗取两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8.7万余元。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虚构拥有口罩货源、销售口罩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对于上述八起案件,北京法院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案件情况等因素,均依法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审理。蓝向东表示,北京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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