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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共战疫情 莫以身试法

发布时间:2020-02-13 11:20:19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陈艳飞

在当前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关键时期,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共战疫情,却也有一些商家生产、销售伪劣口罩谋取私利,个别患者隐瞒病情、不服从隔离……事实上,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期间,这些行为可能已经涉嫌犯罪。

案例一:故意隐瞒病情密切接触他人,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冷某(化名)乘动车回老家。到家后,冷某因反复咳嗽去医院就诊,后被医院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经查,冷某隐瞒了乘坐的列车途径武汉的事实,并且多次在外活动。在医生、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向其了解核实情况时,仍然否认事实,期间密切接触群众达120余人。

本案中,冷某明知自己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却隐瞒患病事实及活动轨迹密切接触群众上百人,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当然,如果他明知自己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却想传染他人,密切接触群众百余人,则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案例二: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蒯某(化名)年前从湖北返乡回家过年,当地派出所民警去蒯某家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劝解工作时,蒯某拒不配合,多次对民警进行辱骂,持菜刀将民警赶出家门、追砍民警,后被民警当场制服。

本案中,蒯某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案例三: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在网上散布,可构成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近日,网民盖某(化名)发帖称,自己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给他人。警方将盖某抓获后发现,盖某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盖某是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了虚假信息。目前,盖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中,盖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并在网上故意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案例四:编造谣言并在网上发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近日,网民戈某(化名)编造了谣言,称“X城自1月28日0时起交通停运、全面封城”,并发布在多个网络群组中,被快速转发扩散,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如果戈某的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则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刑十年。

案例五:销售伪劣口罩,可触犯多种罪名

近日,晁某(化名)、居某(化名)因销售伪劣口罩被警方抓获,两人共销售伪劣口罩60余万只,涉案价值达600余万元。

本案中,晁某、居某利用疫情防控期间民众对口罩的大量需求,销售大量伪劣口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该口罩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则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销售的口罩是伪劣的医用口罩,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则其行为还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嫌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同时以这三个罪名对二人定罪处罚,对于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是根据“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哪个罪判刑重就按照哪个罪定罪量刑。

案例六:高价哄抬防疫用品扰乱市场秩序,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某药店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哄抬口罩等相关商品价格,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本案中,药店受到的仅是行政处罚,但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会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要共战疫情 莫以身试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2-13

□陈艳飞

在当前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关键时期,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共战疫情,却也有一些商家生产、销售伪劣口罩谋取私利,个别患者隐瞒病情、不服从隔离……事实上,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期间,这些行为可能已经涉嫌犯罪。

案例一:故意隐瞒病情密切接触他人,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冷某(化名)乘动车回老家。到家后,冷某因反复咳嗽去医院就诊,后被医院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经查,冷某隐瞒了乘坐的列车途径武汉的事实,并且多次在外活动。在医生、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向其了解核实情况时,仍然否认事实,期间密切接触群众达120余人。

本案中,冷某明知自己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却隐瞒患病事实及活动轨迹密切接触群众上百人,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当然,如果他明知自己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却想传染他人,密切接触群众百余人,则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案例二: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蒯某(化名)年前从湖北返乡回家过年,当地派出所民警去蒯某家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劝解工作时,蒯某拒不配合,多次对民警进行辱骂,持菜刀将民警赶出家门、追砍民警,后被民警当场制服。

本案中,蒯某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案例三: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在网上散布,可构成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近日,网民盖某(化名)发帖称,自己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给他人。警方将盖某抓获后发现,盖某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盖某是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了虚假信息。目前,盖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中,盖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并在网上故意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案例四:编造谣言并在网上发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近日,网民戈某(化名)编造了谣言,称“X城自1月28日0时起交通停运、全面封城”,并发布在多个网络群组中,被快速转发扩散,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如果戈某的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则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刑十年。

案例五:销售伪劣口罩,可触犯多种罪名

近日,晁某(化名)、居某(化名)因销售伪劣口罩被警方抓获,两人共销售伪劣口罩60余万只,涉案价值达600余万元。

本案中,晁某、居某利用疫情防控期间民众对口罩的大量需求,销售大量伪劣口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该口罩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则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销售的口罩是伪劣的医用口罩,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则其行为还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嫌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同时以这三个罪名对二人定罪处罚,对于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是根据“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哪个罪判刑重就按照哪个罪定罪量刑。

案例六:高价哄抬防疫用品扰乱市场秩序,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某药店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哄抬口罩等相关商品价格,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本案中,药店受到的仅是行政处罚,但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会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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