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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不能证明保险责任成立,保险公司不赔

发布时间:2020-02-13 11:18:48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周小强 万暄

被保险人报案称车辆碰撞后起火燃烧受损,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车辆确实烧毁严重,但并未发生碰撞,亦无外来火源。在被保险人无法证明保险责任成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

车主报案称车辆碰撞后起火燃烧

张先生为其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张先生报案称:驾驶员驾驶车辆在N市某地段经过时,车子碰撞到路上设置的石墩,前行了100米左右时,从前引擎盖处起火燃烧,后虽将火扑灭,但车辆前半部分仍旧烧毁严重。张先生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的相关调查和结论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及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保险公司认为:

第一,报案所称“碰撞”不存在

1.对现场的勘验

现场路面不宽且不平坦,在路中间有为限制大型车辆通行并排埋的三个石墩。据驾驶员称,车辆是从行进方向的右侧两个石墩中间穿过,车辆的右前方碰到了右侧石墩。经现场测量,右侧两个石墩的间距为1.83米,最右侧石墩的高度为0.37米,且该石墩的正面和侧面均没有碰撞痕迹。

2.对事故车辆的勘验

事故车辆的前围没有沿车身方向向后弯曲变形的痕迹;左右前翼子板均没有碰撞变形的痕迹;车辆底盘和发动机底面均没有摩擦变形的痕迹。

经测量:车辆宽度为1.725米,前保险杠距离地面为0.23米。

3.结论

(1)车辆前保险杠距地面高度低于事故现场最右端石墩的高度,可排除车辆与石墩发生正面碰撞而车辆没有停止行驶的可能性。

(2)现场最右端石墩正面以及侧面均没有碰撞痕迹,车辆没有沿车身方向向后弯曲变形痕迹,左右前翼子板均没有碰撞变形痕迹,底盘和发动机底面均没有摩擦变形的痕迹,可以排除事故车辆与该石墩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综合以上两点,排除事故车辆与现场最右端石墩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第二,不排除火灾是由于内部电气故障引起的可能性

1.事故车辆起火点位于驾驶室内副驾驶位的仪表板下部

(1)车辆整体上燃烧受损程度呈现前部重后部轻的痕迹特征,说明火首先起于车辆前部。

(2)车辆前挡风玻璃内侧烟熏严重,而外侧烟熏较轻,说明火首先起于驾驶室内。

(3)驾驶室内仪表板燃烧受损程度呈现右部重左部轻的痕迹特征,且呈现以此处为中心向四周燃烧蔓延的痕迹特征,说明起火点位于驾驶室内仪表板下部。

(4)起火点的认定与驾驶员所称的先闻到烟味后下车发现车子起火的陈述一致。因为驾驶员下车前就已经在驾驶室内闻到了烟味,正可以说明起火点是在驾驶室内。

2.经调查询问,当事司机陈述该轿车处于行驶状态中,可以排除他人放火的可能性,可以排除外界火源。

3.经现场勘验,起火点处有电源线束和鼓风机等电气设备存在,因此不排除该起火灾是由于内部电气故障引起的可能性。

第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可能是由于本身电气故障起火燃烧,属自燃,依据保险条款约定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各自主张的分析

第一,保险条款中相关概念的定义

根据案涉保险条款,碰撞、火灾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在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自燃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 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第二,被保险人未完成保险责任成立的举证义务

如前述,被保险人报案所称的“碰撞”未发生;车辆起火排除他人放火的可能性;车辆起火排除外界火源引起。故被保险人未举证证明车辆受损原因属于“碰撞”或者“火灾”。

第三,保险人未完成自燃的举证责任

“自燃”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原因,保险人要认定车辆属于自燃,则应当举证证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为车辆起火燃烧的肯定原因。现保险公司主张“不排除该起火灾由于内部电气故障引起的可能性”,该主张表明保险公司认为“内部电气故障”可能是本次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也可能不是,可能是唯一原因,也可能是诸多原因中的一种。这与保险人在适用除外责任时应当负有的举证责任是有一定距离的,即在此结论情况下,本案保险公司对于自己的主张未完成举证责任。

本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结构上看,保险条款包含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两个部分。分析保险案件,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进一步分析事故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及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无需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以及相关免责条款的效力。

从《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和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仅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负责赔偿。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保险人先负有对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举证义务。在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如果拒赔,再对事故是否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进行举证。

本案由于被保险人不能举证证明车辆燃烧是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碰撞”或者“火灾”造成的,故保险公司依法对于本案车辆燃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作者简介:周小强,陕西周小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暄,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车主不能证明保险责任成立,保险公司不赔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2-13

□周小强 万暄

被保险人报案称车辆碰撞后起火燃烧受损,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车辆确实烧毁严重,但并未发生碰撞,亦无外来火源。在被保险人无法证明保险责任成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

车主报案称车辆碰撞后起火燃烧

张先生为其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张先生报案称:驾驶员驾驶车辆在N市某地段经过时,车子碰撞到路上设置的石墩,前行了100米左右时,从前引擎盖处起火燃烧,后虽将火扑灭,但车辆前半部分仍旧烧毁严重。张先生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的相关调查和结论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及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保险公司认为:

第一,报案所称“碰撞”不存在

1.对现场的勘验

现场路面不宽且不平坦,在路中间有为限制大型车辆通行并排埋的三个石墩。据驾驶员称,车辆是从行进方向的右侧两个石墩中间穿过,车辆的右前方碰到了右侧石墩。经现场测量,右侧两个石墩的间距为1.83米,最右侧石墩的高度为0.37米,且该石墩的正面和侧面均没有碰撞痕迹。

2.对事故车辆的勘验

事故车辆的前围没有沿车身方向向后弯曲变形的痕迹;左右前翼子板均没有碰撞变形的痕迹;车辆底盘和发动机底面均没有摩擦变形的痕迹。

经测量:车辆宽度为1.725米,前保险杠距离地面为0.23米。

3.结论

(1)车辆前保险杠距地面高度低于事故现场最右端石墩的高度,可排除车辆与石墩发生正面碰撞而车辆没有停止行驶的可能性。

(2)现场最右端石墩正面以及侧面均没有碰撞痕迹,车辆没有沿车身方向向后弯曲变形痕迹,左右前翼子板均没有碰撞变形痕迹,底盘和发动机底面均没有摩擦变形的痕迹,可以排除事故车辆与该石墩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综合以上两点,排除事故车辆与现场最右端石墩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第二,不排除火灾是由于内部电气故障引起的可能性

1.事故车辆起火点位于驾驶室内副驾驶位的仪表板下部

(1)车辆整体上燃烧受损程度呈现前部重后部轻的痕迹特征,说明火首先起于车辆前部。

(2)车辆前挡风玻璃内侧烟熏严重,而外侧烟熏较轻,说明火首先起于驾驶室内。

(3)驾驶室内仪表板燃烧受损程度呈现右部重左部轻的痕迹特征,且呈现以此处为中心向四周燃烧蔓延的痕迹特征,说明起火点位于驾驶室内仪表板下部。

(4)起火点的认定与驾驶员所称的先闻到烟味后下车发现车子起火的陈述一致。因为驾驶员下车前就已经在驾驶室内闻到了烟味,正可以说明起火点是在驾驶室内。

2.经调查询问,当事司机陈述该轿车处于行驶状态中,可以排除他人放火的可能性,可以排除外界火源。

3.经现场勘验,起火点处有电源线束和鼓风机等电气设备存在,因此不排除该起火灾是由于内部电气故障引起的可能性。

第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可能是由于本身电气故障起火燃烧,属自燃,依据保险条款约定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各自主张的分析

第一,保险条款中相关概念的定义

根据案涉保险条款,碰撞、火灾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在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自燃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 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第二,被保险人未完成保险责任成立的举证义务

如前述,被保险人报案所称的“碰撞”未发生;车辆起火排除他人放火的可能性;车辆起火排除外界火源引起。故被保险人未举证证明车辆受损原因属于“碰撞”或者“火灾”。

第三,保险人未完成自燃的举证责任

“自燃”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原因,保险人要认定车辆属于自燃,则应当举证证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为车辆起火燃烧的肯定原因。现保险公司主张“不排除该起火灾由于内部电气故障引起的可能性”,该主张表明保险公司认为“内部电气故障”可能是本次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也可能不是,可能是唯一原因,也可能是诸多原因中的一种。这与保险人在适用除外责任时应当负有的举证责任是有一定距离的,即在此结论情况下,本案保险公司对于自己的主张未完成举证责任。

本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结构上看,保险条款包含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两个部分。分析保险案件,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进一步分析事故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及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无需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以及相关免责条款的效力。

从《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和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仅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负责赔偿。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保险人先负有对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举证义务。在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如果拒赔,再对事故是否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进行举证。

本案由于被保险人不能举证证明车辆燃烧是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碰撞”或者“火灾”造成的,故保险公司依法对于本案车辆燃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作者简介:周小强,陕西周小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暄,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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