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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保证保险经营能力的“三大法宝”

发布时间:2020-02-11 11:12:1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王小韦 周天保

常见的保证保险诉讼纠纷发生在保险公司和借款人之间,纷争焦点在前者代位后者向放款银行履行赔偿义务后向后者发起追偿。迥异于常见保证保险诉讼纠纷,本文研究的保证保险诉讼纠纷素材案例发生在放款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借款人缺席),历经中院、高院一二审和最高院再审审查,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向银行退还涉及的保费、与银行平摊未收回的贷款本息并承担绝大部分案件受理费。研究此素材案例的目的在于提升保险公司基层机构销售、核保及法务人员综合素质、提升保险公司的经营质效、提高保险行业参与社会治理水平。

“三道防线”依次失守引发多方受损

综合三级法院审理查明,素材案例基本事实是一起违规发放贷款并叠加违规开展保证保险业务行为,由于涉事银行、保险公司均未作为或者未有效作为,导致本为管控风险的“三道防线”沦为诱发风险的“三道缺陷”。首先,额度过低导致保证金第一道防线失守。案中,由汽车销售公司向银行交保证金约95万元,仅当贷款本金(807万元)的百分之十,远远不足覆盖本息。其次,未代偿、未追偿导致保证保险机制第二道防线失守。案中,借款人A某在与某大型银行地市分行(下文称“甲银行”)签订一份《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之后,与该银行以及某大型保险公司中支分公司(下文称“乙保险公司”)三方签订《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案件显示,借款人逾期还贷,乙保险公司未向甲银行先履行赔偿义务,亦未向借款人发起追偿。最后,未实施抵押导致反担保机制第三道防线失守。案中的三方协议中,约定乙保险公司负有办理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的义务,而事实上乙保险公司未履行此项约定义务,将本可以有反担保机制的保证保险处于无担保的危险状态。签约后,甲银行向A某发放贷款约807万元,将其中约113万元划转至乙保险公司作为相关车辆保费(援引判决书内容,可能包含保证保险保费)。借款合同期内,A某被刑事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款异常引发银行、乙保险公司产生纷争,两者均认为对方对未收回贷款承担全责。贯通贷款发放回收全过程,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在风险管控上均存在值得反思和改进的空间,正是因为“三道防线”层层失守,酿成部分贷款落空悲剧。

三级法院审理要点启发反思整改

经梳理,中院、高院一二审审理和最高院再审审查要点如下:

一审情况。甲银行以乙保险公司为被告(未将借款人A某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向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相关车险保费(约113万元)、赔偿贷款本金全额(约807万元)及相关利息(约49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乙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对贷款购车人的资信、甲银行对购车人申请贷款资料均未尽到认真审查义务,双方对贷款被骗事实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当对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1.乙保险公司向甲银行返还相关车险保费(约113万元);2.乙保险公司向甲银行赔偿贷款本金损失(约312万元)、利息损失(约224万元)。不服一审判决,甲银行、乙保险公司均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情况。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甲银行、乙保险公司在开展案涉机动车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着同等过错,双方应当在实际损失范围内各按50%的比例分担损失。相较于一审,进一步明确“相应责任”具体量化为“各按50%的比例”,计算基数为实际损失。故判决:1.维持乙保险公司应当向甲银行返还车险保费约113万元;2.变更乙保险公司向甲银行赔偿贷款本金损失(约346万元)、利息损失(约249万元);3.乙保险公司向甲银行赔偿贷款利息损失(生效判决之后部分)。对于二审案件受理费,乙保险公司全额承担己方预交部分之外,承担甲银行预交部分的60%。不服二审判决,乙保险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情况。经审查,最高院认为保证保险的本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鉴于涉诉贷款构成犯罪导致相关合同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无效合同所得利益。故裁定驳回乙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

紧扣法院审理逻辑,银行在发放贷款贷前、贷中和贷后,保险公司在开展保证保险业务保前、保中、保后均存在未严格执行甚至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问题。素材案例,直接给涉事银行、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至少708万元),间接引发A某入狱、连环诉讼等问题,教训惨重。

“三大法宝”构筑保证保险“硬核”

以案为鉴,提高保证保险经营能力,促进保证保险业务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实现借款人、放款银行、保险公司和社会治理多方共赢。

一是守法规,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遵守关于保险受益人制度的规定。现行的《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的概念仅限于人身保险领域内,第一受益人概念更是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中不存在的概念。所以,目前保险实务中在开展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把放款银行约定为第一受益人的惯例,有必要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进行矫正。第二,严格遵守《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文件的规定,合理设置管理部门、业务流程,切实做好保证保险业务保前、保中、保后风控工作。通过遵守监管制度,统一保险行业保证保险业务基本经营规则。

二是守规律,探索反担保保证体系。吸取素材案例中乙保险公司未履行对所购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连累自身以及商业银行的教训,在决定开展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探索反担保保证体系。1.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结合上述案例,要求汽车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而不是缴纳贷款本金10%左右的保证金。2.办理抵押权登记。结合上述案例,充分协商借款人、放款银行、担保人等当事人,对贷款所购买汽车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维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探索构建反担保保证体系,提炼保证保险业务基本经营规律。

三是守职责,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责任意识。素材案例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业务销售、核保、法务以及管理人员在综合素质和尽职履责上存在差距。以案为鉴,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完善流程要求相关人员树立业务上游为下游负责、下游监督上游、全链条为公司全局负责的意识。通过退薪、退佣、退职等手段严厉问责失职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反向培养员工的责任意识。

吃一堑长一智。通过守法规、守规律、守职责推动提升保证保险经营能力,预防并减少投诉、诉讼案件尤其是败诉案件,切实发挥保险在经济补偿、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作者单位:王小韦,陕西银保监局;周天保,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


提升保证保险经营能力的“三大法宝”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2-11

□王小韦 周天保

常见的保证保险诉讼纠纷发生在保险公司和借款人之间,纷争焦点在前者代位后者向放款银行履行赔偿义务后向后者发起追偿。迥异于常见保证保险诉讼纠纷,本文研究的保证保险诉讼纠纷素材案例发生在放款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借款人缺席),历经中院、高院一二审和最高院再审审查,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向银行退还涉及的保费、与银行平摊未收回的贷款本息并承担绝大部分案件受理费。研究此素材案例的目的在于提升保险公司基层机构销售、核保及法务人员综合素质、提升保险公司的经营质效、提高保险行业参与社会治理水平。

“三道防线”依次失守引发多方受损

综合三级法院审理查明,素材案例基本事实是一起违规发放贷款并叠加违规开展保证保险业务行为,由于涉事银行、保险公司均未作为或者未有效作为,导致本为管控风险的“三道防线”沦为诱发风险的“三道缺陷”。首先,额度过低导致保证金第一道防线失守。案中,由汽车销售公司向银行交保证金约95万元,仅当贷款本金(807万元)的百分之十,远远不足覆盖本息。其次,未代偿、未追偿导致保证保险机制第二道防线失守。案中,借款人A某在与某大型银行地市分行(下文称“甲银行”)签订一份《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之后,与该银行以及某大型保险公司中支分公司(下文称“乙保险公司”)三方签订《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案件显示,借款人逾期还贷,乙保险公司未向甲银行先履行赔偿义务,亦未向借款人发起追偿。最后,未实施抵押导致反担保机制第三道防线失守。案中的三方协议中,约定乙保险公司负有办理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的义务,而事实上乙保险公司未履行此项约定义务,将本可以有反担保机制的保证保险处于无担保的危险状态。签约后,甲银行向A某发放贷款约807万元,将其中约113万元划转至乙保险公司作为相关车辆保费(援引判决书内容,可能包含保证保险保费)。借款合同期内,A某被刑事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款异常引发银行、乙保险公司产生纷争,两者均认为对方对未收回贷款承担全责。贯通贷款发放回收全过程,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在风险管控上均存在值得反思和改进的空间,正是因为“三道防线”层层失守,酿成部分贷款落空悲剧。

三级法院审理要点启发反思整改

经梳理,中院、高院一二审审理和最高院再审审查要点如下:

一审情况。甲银行以乙保险公司为被告(未将借款人A某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向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相关车险保费(约113万元)、赔偿贷款本金全额(约807万元)及相关利息(约49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乙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对贷款购车人的资信、甲银行对购车人申请贷款资料均未尽到认真审查义务,双方对贷款被骗事实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当对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1.乙保险公司向甲银行返还相关车险保费(约113万元);2.乙保险公司向甲银行赔偿贷款本金损失(约312万元)、利息损失(约224万元)。不服一审判决,甲银行、乙保险公司均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情况。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甲银行、乙保险公司在开展案涉机动车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着同等过错,双方应当在实际损失范围内各按50%的比例分担损失。相较于一审,进一步明确“相应责任”具体量化为“各按50%的比例”,计算基数为实际损失。故判决:1.维持乙保险公司应当向甲银行返还车险保费约113万元;2.变更乙保险公司向甲银行赔偿贷款本金损失(约346万元)、利息损失(约249万元);3.乙保险公司向甲银行赔偿贷款利息损失(生效判决之后部分)。对于二审案件受理费,乙保险公司全额承担己方预交部分之外,承担甲银行预交部分的60%。不服二审判决,乙保险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情况。经审查,最高院认为保证保险的本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鉴于涉诉贷款构成犯罪导致相关合同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无效合同所得利益。故裁定驳回乙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

紧扣法院审理逻辑,银行在发放贷款贷前、贷中和贷后,保险公司在开展保证保险业务保前、保中、保后均存在未严格执行甚至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问题。素材案例,直接给涉事银行、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至少708万元),间接引发A某入狱、连环诉讼等问题,教训惨重。

“三大法宝”构筑保证保险“硬核”

以案为鉴,提高保证保险经营能力,促进保证保险业务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实现借款人、放款银行、保险公司和社会治理多方共赢。

一是守法规,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遵守关于保险受益人制度的规定。现行的《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的概念仅限于人身保险领域内,第一受益人概念更是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中不存在的概念。所以,目前保险实务中在开展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把放款银行约定为第一受益人的惯例,有必要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进行矫正。第二,严格遵守《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文件的规定,合理设置管理部门、业务流程,切实做好保证保险业务保前、保中、保后风控工作。通过遵守监管制度,统一保险行业保证保险业务基本经营规则。

二是守规律,探索反担保保证体系。吸取素材案例中乙保险公司未履行对所购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连累自身以及商业银行的教训,在决定开展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探索反担保保证体系。1.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结合上述案例,要求汽车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而不是缴纳贷款本金10%左右的保证金。2.办理抵押权登记。结合上述案例,充分协商借款人、放款银行、担保人等当事人,对贷款所购买汽车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维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探索构建反担保保证体系,提炼保证保险业务基本经营规律。

三是守职责,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责任意识。素材案例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业务销售、核保、法务以及管理人员在综合素质和尽职履责上存在差距。以案为鉴,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完善流程要求相关人员树立业务上游为下游负责、下游监督上游、全链条为公司全局负责的意识。通过退薪、退佣、退职等手段严厉问责失职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反向培养员工的责任意识。

吃一堑长一智。通过守法规、守规律、守职责推动提升保证保险经营能力,预防并减少投诉、诉讼案件尤其是败诉案件,切实发挥保险在经济补偿、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作者单位:王小韦,陕西银保监局;周天保,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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