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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收贷要不得

发布时间:2019-12-24 09:26:1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王小韦 胡刚

本文研究的案例是发生在银行和前贷款客户之间关于征信记录真实性分歧的银行业诉讼案件,法院终审认定银行对贷款客户征信记录不如实,判决银行限期依法向征信管理部门提交删除案涉不良信息申请资料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李月敏/制图

笔者从法院裁判文书找到了素材案例的判决书、观看了主审法官受访的视频资料。深入研究此案的目的,期待还原涉案贷款行为的来龙去脉,在于发现银行贷款业务流程的瑕疵,在于对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审慎管控贷款风险提出建议。

“打折”收贷埋隐患

判决书显示,2009年9月,甲银行下属支行向A某发放了一笔贷款期限为一年、按季归还、贷款金额为27万元、由3人担保的贷款。此笔贷款,引发双方发生两组、四次诉讼(含涉诉执行申请)。前组诉讼中,甲银行下属支行为原告、A某为被告;后组诉讼,一审中A某为原告、甲银行为被告,二审中甲银行为上诉人、A某为被上诉人。从诉讼判决的实体内容看,本该稳赢的甲银行屈居下风,屡诉屡败。

“名赢实输”的前组诉讼。贷款合同期满,A某逾期未还,被甲银行起诉至法院。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A某归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3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此,A某及担保人如果能履行法院判决书,此案即终结。鉴于A某未履行协议,A银行下属支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金额共计33.09万元(含本金27万元、利息6.09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甲银行下属支行向法院提交内容为A某归还本金1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即可执行完毕意思的文书。据此,法院制作《执结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该案已经“依法执行完毕”。贯通看,以17万元完毕收贷,比照本金、本息, “打折”依次为6.3折、5.1折。如此“打折”收贷,既给银行自身经营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又给后续征信真实性纷争埋下隐患。

“名实双输”的后组诉讼。几年以后,A某向另一家银行申请贷款遭拒,理由是其有不良征信记录。经查询,A某发现其不良征信记录是指未归还甲银行下属支行10万元。就删除征信记录事项,A某与甲银行协商无果后,将后者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不良征信记录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后组诉讼一审中,法院认定甲银行对A某征信状况记录不实,支持了A某的诉求,判决甲银行向A某赔偿精神损失费0.5万元。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甲银行提起上诉。后组诉讼二审中,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甲银行赔偿A某损失0.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通过上述介绍,不难发现甲银行在对一笔贷款进行风险管理过程中,落得一招不慎、满盘皆输的结局。如果A某向征信管理部门投诉,还有可能触发征信管理部门对甲银行的检查及对机构、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再者如果甲银行不履行向A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义务,还有可能引发法院对甲银行的强制执行。

“打折”收贷成焦点

经梳理,甲银行与A某就征信真实性分歧的焦点在于对“打折”收贷情节是否进行体现,具体纷争如下:

一是应当体现。在诉讼中,甲银行认为A某实际贷款27万元,在调解中让步了10万元,实际上A某还了17万元,的确有10万元未归还,应当如实记录在A某的征信状况中。甲银行的做法与贷款发放和回收情况一致。

二是不应当体现。在诉讼中,A某认为已经通过协商免除10万元本金,就不应当在征信中继续体现。主审法官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称:A某偿还银行17万元、法院的受理费、执行费后,法院发出《执结通知书》进行结案,自结案之日起甲银行不再享有对A某的10万元债权,当在A某征信状况中删除未还10万元记录。经审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基于调解协议书已经消灭了甲银行对A某的债权关系,依法执行完毕后,甲银行实际上不再享有相关债权。而登记的征信状态与10万元债权已经消灭的客观事实相悖。

结合素材案例,笔者认为对A某的征信记录应当根据贷款发展脉络详细表述,既体现出“打折”还贷情节,又体现出法院《执结通知书》,白描出此笔贷款发放、回收情况。

以案为鉴,改善经营

样本案例涉及到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和征信管理两大内容,贷款业务是其赖以生存发展的主要业务,征信管理是规范经营的重要业务。以样本案例为鉴,根据现行监管规定,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恪守贷款合同约定。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以案为鉴,在发放贷款中严格审核、慎重选择担保方式、足额回收贷款,遵守监管规定、内控制度、合同约定,提高贷款管理能力。

二是执行征信监管规定。素材案例借贷发生、回收时,我国征信管理制度正在建设完善中,A某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之时,现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正式施行,征信管理和监管日趋完善。以此案为鉴,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征信形成、上报和使用管理,为建设诚信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以素材案例为鉴,通过加强商业银行业务管理,提高业务品质,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正常的金融经营秩序,有利于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作者单位:陕西银保监局)


“打折”收贷要不得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2-24

□王小韦 胡刚

本文研究的案例是发生在银行和前贷款客户之间关于征信记录真实性分歧的银行业诉讼案件,法院终审认定银行对贷款客户征信记录不如实,判决银行限期依法向征信管理部门提交删除案涉不良信息申请资料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李月敏/制图

笔者从法院裁判文书找到了素材案例的判决书、观看了主审法官受访的视频资料。深入研究此案的目的,期待还原涉案贷款行为的来龙去脉,在于发现银行贷款业务流程的瑕疵,在于对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审慎管控贷款风险提出建议。

“打折”收贷埋隐患

判决书显示,2009年9月,甲银行下属支行向A某发放了一笔贷款期限为一年、按季归还、贷款金额为27万元、由3人担保的贷款。此笔贷款,引发双方发生两组、四次诉讼(含涉诉执行申请)。前组诉讼中,甲银行下属支行为原告、A某为被告;后组诉讼,一审中A某为原告、甲银行为被告,二审中甲银行为上诉人、A某为被上诉人。从诉讼判决的实体内容看,本该稳赢的甲银行屈居下风,屡诉屡败。

“名赢实输”的前组诉讼。贷款合同期满,A某逾期未还,被甲银行起诉至法院。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A某归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3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此,A某及担保人如果能履行法院判决书,此案即终结。鉴于A某未履行协议,A银行下属支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金额共计33.09万元(含本金27万元、利息6.09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甲银行下属支行向法院提交内容为A某归还本金1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即可执行完毕意思的文书。据此,法院制作《执结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该案已经“依法执行完毕”。贯通看,以17万元完毕收贷,比照本金、本息, “打折”依次为6.3折、5.1折。如此“打折”收贷,既给银行自身经营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又给后续征信真实性纷争埋下隐患。

“名实双输”的后组诉讼。几年以后,A某向另一家银行申请贷款遭拒,理由是其有不良征信记录。经查询,A某发现其不良征信记录是指未归还甲银行下属支行10万元。就删除征信记录事项,A某与甲银行协商无果后,将后者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不良征信记录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后组诉讼一审中,法院认定甲银行对A某征信状况记录不实,支持了A某的诉求,判决甲银行向A某赔偿精神损失费0.5万元。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甲银行提起上诉。后组诉讼二审中,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甲银行赔偿A某损失0.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通过上述介绍,不难发现甲银行在对一笔贷款进行风险管理过程中,落得一招不慎、满盘皆输的结局。如果A某向征信管理部门投诉,还有可能触发征信管理部门对甲银行的检查及对机构、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再者如果甲银行不履行向A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义务,还有可能引发法院对甲银行的强制执行。

“打折”收贷成焦点

经梳理,甲银行与A某就征信真实性分歧的焦点在于对“打折”收贷情节是否进行体现,具体纷争如下:

一是应当体现。在诉讼中,甲银行认为A某实际贷款27万元,在调解中让步了10万元,实际上A某还了17万元,的确有10万元未归还,应当如实记录在A某的征信状况中。甲银行的做法与贷款发放和回收情况一致。

二是不应当体现。在诉讼中,A某认为已经通过协商免除10万元本金,就不应当在征信中继续体现。主审法官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称:A某偿还银行17万元、法院的受理费、执行费后,法院发出《执结通知书》进行结案,自结案之日起甲银行不再享有对A某的10万元债权,当在A某征信状况中删除未还10万元记录。经审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基于调解协议书已经消灭了甲银行对A某的债权关系,依法执行完毕后,甲银行实际上不再享有相关债权。而登记的征信状态与10万元债权已经消灭的客观事实相悖。

结合素材案例,笔者认为对A某的征信记录应当根据贷款发展脉络详细表述,既体现出“打折”还贷情节,又体现出法院《执结通知书》,白描出此笔贷款发放、回收情况。

以案为鉴,改善经营

样本案例涉及到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和征信管理两大内容,贷款业务是其赖以生存发展的主要业务,征信管理是规范经营的重要业务。以样本案例为鉴,根据现行监管规定,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恪守贷款合同约定。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以案为鉴,在发放贷款中严格审核、慎重选择担保方式、足额回收贷款,遵守监管规定、内控制度、合同约定,提高贷款管理能力。

二是执行征信监管规定。素材案例借贷发生、回收时,我国征信管理制度正在建设完善中,A某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之时,现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正式施行,征信管理和监管日趋完善。以此案为鉴,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征信形成、上报和使用管理,为建设诚信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以素材案例为鉴,通过加强商业银行业务管理,提高业务品质,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正常的金融经营秩序,有利于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作者单位:陕西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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