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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损:车辆拆解费要赔

发布时间:2019-12-18 09:24:2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袁婉珺

小亮(化名)的车辆因报废拆解,但保险公司不出拆解费用,小亮不服,将对方司机小强(化名)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8年1月23日,小强驾驶小轿车与小亮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小强负全部责任。现车辆报废,小亮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拆解费5000元。

被告小强认可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涉案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让原告到有保险公司定点的4S店维修,也积极协助原告把车拖到4S店,所以不同意拆解费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认可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曾经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目前交强险财产限额用尽,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尚余4余万元。对方车辆报废,已经按照全损对原告车辆进行理赔,原告产生的拆解费并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当与4S店进行解决。不同意承担拆解费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认可被告小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了报险,且承认建议原告以全损的方式处理车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在接到报险后及时查勘定损是保险人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并未就已对车辆进行定损进行举证。被告保险公司按全损处理的提议及最终按全损处理的结果可以理解为基于4S店拆解后而对修复价格作出估算结果作出的。本案原告在4S店产生的拆解费应属定损的必要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查明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负担。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小亮车辆拆解费5000元。


定损:车辆拆解费要赔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2-18

□记者 袁婉珺

小亮(化名)的车辆因报废拆解,但保险公司不出拆解费用,小亮不服,将对方司机小强(化名)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8年1月23日,小强驾驶小轿车与小亮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小强负全部责任。现车辆报废,小亮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拆解费5000元。

被告小强认可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涉案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让原告到有保险公司定点的4S店维修,也积极协助原告把车拖到4S店,所以不同意拆解费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认可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曾经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目前交强险财产限额用尽,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尚余4余万元。对方车辆报废,已经按照全损对原告车辆进行理赔,原告产生的拆解费并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当与4S店进行解决。不同意承担拆解费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认可被告小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了报险,且承认建议原告以全损的方式处理车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在接到报险后及时查勘定损是保险人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并未就已对车辆进行定损进行举证。被告保险公司按全损处理的提议及最终按全损处理的结果可以理解为基于4S店拆解后而对修复价格作出估算结果作出的。本案原告在4S店产生的拆解费应属定损的必要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查明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负担。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小亮车辆拆解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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