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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监管沙盒”要重点关注三方面内容

发布时间:2019-12-18 09:12:1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王丽娟

12月5日,央行公告称,支持在北京市率先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意味着“监管沙盒”这一监管模式正式在我国落地。未来在推动“监管沙盒”时,在明确相关测试产品和流程的前提下,需重点做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为什么推出“监管沙盒”?

近几年来,我国金融科技快速发展,有效提升了金融的可获得性,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效率和深度。同时,我们也看到,金融科技的快读发展使得金融业务边界逐步模糊,金融风险传导突破时空限制,给金融稳定、金融监管等带来了一些挑战。如P2P网贷领域的乱象,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干扰。因此,如何构建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基本规则体系,补齐金融科技监管的短板,引导金融科技健康高质量发展便显得尤为重要。

为推动金融科技健康发展,提升金融科技的监管质效,去年12月,央行等六部门便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开展了金融科技应用试点,各试点地区从项目申报等方面入手,稳步推动各项试点工作。之后,央行发布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提出:充分评估新技术业务融合的潜在风险,建立健全试错容错机制,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开展新技术试点验证。《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中也提到: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监管“沙盒机制”,促进金融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为落实相关精神,12月5日,央行公告称,支持在北京市率先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引导持牌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金融提质增效,营造守正、安全、普惠、开放的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环境。

什么是“监管沙盒”?

所谓“监管沙盒”,即为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安全空间内,监管部门通过适当放松参与实验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约束,以激发参与主体的金融创新活力,实现金融科技创新与有效管控风险的双赢。“监管沙盒”最早由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于2015年率先提出,并将其引入金融监管。之后,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部门,也相继开始“监管沙盒”计划或提出相近的监管措施。

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运作模式来看,“监管沙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明确申请测试主体的范围。各国都根据其开展“监管沙盒”的目的对申请测试主体提出了具体要求,只是具体范围有所有不同,有的仅限于金融机构,有的则对申请主体限制较少,金融机构、科技公司或其他相关企业都可申请。

其次,明确测试产品和服务要求。各国“监管沙盒”都对测试产品和服务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但侧重点有所不同,有的要求测试产品和服务必须是真实性的突破性创新,有的则要求测试产品和服务必须能填补相关领域的空白等。

再次,明确了具体的测试流程。“监管沙盒”的测试流程基本上都包含“申请、测试、评估”三个环节。最先由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待监管部门审核后进行产品和服务的测试,测试完成后经过评估合格的项目可在更大范围内予以推广。

试点“监管沙盒”的重点

“监管沙盒”的核心是试点示范,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让一些优秀的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先行先试,提升金融科技竞争力,并据此不断调整既有监管框架,探索新的监管边界。

我国在试点“监管沙盒”时可重点关注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从各国“监管沙盒”的实践经验看,都突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如FCA明确要求,只能对已经知情且自愿参加的消费者进行测试,并规定测试过程中消费者同样享受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和金融申诉服务的保护等。我国央行在公告中也提到要在“依法合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金融提质增效”。因此,后续在试点“监管沙盒”时要特别注重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杜绝类似恶意收集个人信息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生态环境。

第二,可进一步探索扩容申请主体范围。央行公告称,我国的“监管沙盒”主要是引导持牌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金融提质增效,可见,我国“监管沙盒”的申请主体限定于持牌金融机构。当前,金融与科技融合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乱象主要是一些非持牌机构盲目经营造成的,今后随着“监管沙盒”的推进及结合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可进一步探索扩容申请主体范围,将更多金融科技参与主体纳入试验范围。

第三,未来有可能测试的领域。近期,央行营管部透露,通过制定试点方案、组织试点项目的申报和遴选,最终有46个金融科技项目获得了国家六部委批复试点,涉及参与机构和企业77家,涉及分布式数据库以及人工智能等多项技术。预计,数字货币及联合贷款等涉及传统金融领域但又存在争议的产品可能会进入试点范围,此外,在国家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导向下,一些可以显著提升对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农村金融服务质效的技术也可能成为应用试点范围。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业协会研究部副调研员)


试点“监管沙盒”要重点关注三方面内容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2-18

□王丽娟

12月5日,央行公告称,支持在北京市率先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意味着“监管沙盒”这一监管模式正式在我国落地。未来在推动“监管沙盒”时,在明确相关测试产品和流程的前提下,需重点做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为什么推出“监管沙盒”?

近几年来,我国金融科技快速发展,有效提升了金融的可获得性,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效率和深度。同时,我们也看到,金融科技的快读发展使得金融业务边界逐步模糊,金融风险传导突破时空限制,给金融稳定、金融监管等带来了一些挑战。如P2P网贷领域的乱象,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干扰。因此,如何构建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基本规则体系,补齐金融科技监管的短板,引导金融科技健康高质量发展便显得尤为重要。

为推动金融科技健康发展,提升金融科技的监管质效,去年12月,央行等六部门便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开展了金融科技应用试点,各试点地区从项目申报等方面入手,稳步推动各项试点工作。之后,央行发布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提出:充分评估新技术业务融合的潜在风险,建立健全试错容错机制,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开展新技术试点验证。《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中也提到: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监管“沙盒机制”,促进金融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为落实相关精神,12月5日,央行公告称,支持在北京市率先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引导持牌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金融提质增效,营造守正、安全、普惠、开放的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环境。

什么是“监管沙盒”?

所谓“监管沙盒”,即为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安全空间内,监管部门通过适当放松参与实验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约束,以激发参与主体的金融创新活力,实现金融科技创新与有效管控风险的双赢。“监管沙盒”最早由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于2015年率先提出,并将其引入金融监管。之后,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部门,也相继开始“监管沙盒”计划或提出相近的监管措施。

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运作模式来看,“监管沙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明确申请测试主体的范围。各国都根据其开展“监管沙盒”的目的对申请测试主体提出了具体要求,只是具体范围有所有不同,有的仅限于金融机构,有的则对申请主体限制较少,金融机构、科技公司或其他相关企业都可申请。

其次,明确测试产品和服务要求。各国“监管沙盒”都对测试产品和服务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但侧重点有所不同,有的要求测试产品和服务必须是真实性的突破性创新,有的则要求测试产品和服务必须能填补相关领域的空白等。

再次,明确了具体的测试流程。“监管沙盒”的测试流程基本上都包含“申请、测试、评估”三个环节。最先由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待监管部门审核后进行产品和服务的测试,测试完成后经过评估合格的项目可在更大范围内予以推广。

试点“监管沙盒”的重点

“监管沙盒”的核心是试点示范,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让一些优秀的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先行先试,提升金融科技竞争力,并据此不断调整既有监管框架,探索新的监管边界。

我国在试点“监管沙盒”时可重点关注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从各国“监管沙盒”的实践经验看,都突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如FCA明确要求,只能对已经知情且自愿参加的消费者进行测试,并规定测试过程中消费者同样享受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和金融申诉服务的保护等。我国央行在公告中也提到要在“依法合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金融提质增效”。因此,后续在试点“监管沙盒”时要特别注重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杜绝类似恶意收集个人信息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生态环境。

第二,可进一步探索扩容申请主体范围。央行公告称,我国的“监管沙盒”主要是引导持牌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金融提质增效,可见,我国“监管沙盒”的申请主体限定于持牌金融机构。当前,金融与科技融合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乱象主要是一些非持牌机构盲目经营造成的,今后随着“监管沙盒”的推进及结合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可进一步探索扩容申请主体范围,将更多金融科技参与主体纳入试验范围。

第三,未来有可能测试的领域。近期,央行营管部透露,通过制定试点方案、组织试点项目的申报和遴选,最终有46个金融科技项目获得了国家六部委批复试点,涉及参与机构和企业77家,涉及分布式数据库以及人工智能等多项技术。预计,数字货币及联合贷款等涉及传统金融领域但又存在争议的产品可能会进入试点范围,此外,在国家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导向下,一些可以显著提升对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农村金融服务质效的技术也可能成为应用试点范围。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业协会研究部副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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