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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管责任保险赋能企业融资

发布时间:2019-11-26 10:08:27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凌云

资产监管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产监管业务时,由于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李月敏/制图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动产质押贷款作为融资手段的作用日渐显现,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少,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资源匮乏,难以找到合适、足够的抵押品来进行抵押融资。资产监管责任保险的推出,满足了广大中小企业的动产质押贷款需求。通过资产监管责任保险,可以为中小企业获得质权抵押融资提供一定程度的担保,减少银行的回款之忧。

原煤质押贷款:银行委托第三方监管质押物

A商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4日与B银行某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50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11月20日。为保证债务的履行, A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估值为1187万余元的原煤、电煤等货物作为质物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07年12月4日,B银行与A公司、C公司三方签订了《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C公司代理B银行占有质物并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质物以《质物交接清单》为准,质押方式为滚动质押,以B银行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办理置换手续。C公司在监管期间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5日,C公司就其监管责任向D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监管责任险,被保险人为C公司,保险期间为2007年12月5日0时起至2008年12月4日24时止。约定:1.本保单只承保质押的流动资产在银行贷款金额两倍以上的监管公司的监管责任。2.每次保单的赔偿范围限定在:(1)银行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诉讼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2)只承担因此引起的银行无法回收的贷款金额的90%,并以总贷款金额的90%为限。3.在银行未根据法律规定对存量质押物行使质押权(拍卖、变卖等形式),并采取一切追偿措施冲抵贷款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每次事故免赔:10000元或直接经济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

质押权落空:银行起诉多家机构主张权益

还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及其保证人等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而C公司未履行监管义务,致使B银行无法行使质押权。2009年2月26日,B银行将A公司及其保证人、C公司、D公司等分别告上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A公司不履行债务时,B银行有权以质物(煤炭)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C公司对质物煤炭不足部分对B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在C公司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公司支付B银行保险赔偿金400万元,同时需支付B银行其他费用4.68万元。

保险公司上诉:因B银行不是适格主体

D公司认为,本案中B银行与D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B银行既非被保险人,也非投保人,不享有直接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具有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D公司不应向B银行赔偿保险金。作为保险协议附件的《资产监管责任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索赔应提交的材料、索赔权的放弃。依据约定,保险事故应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由于监管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监管物的毁损、灭失,从而造成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二是委托人在保险期限内进行了索赔申请。无论是B银行还是C公司,都从未向D公司提出过索赔申请,故保险事故并未发生。且B银行对质押物的存量与流失,态度消极,没有按照合同“特别约定”对存量质押物行使质押权,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始终未成就。B银行既没有在有条件对存量质押物行使质押权的时机采取行使质押权的行动,更没有采取一切追偿措施冲抵贷款,包括申请破产还债。

法院:B银行有权以第三者身份请求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在C公司自始未积极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情形下,B银行有权直接向D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B银行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符合责任保险的特点,不违反保险法关于责任保险的立法精神。

法院还认为,对于责任保险而言,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由于C公司的疏忽过失,违反了其应承担的监管义务,并且B银行已向D公司请求承担监管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保险事故已发生。D公司主张C公司故意造成监管物毁损、灭失,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D公司以C公司、B银行向其索赔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的条件,混淆了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赔偿索赔之间的关系,是对保险事故发生的曲解,亦不予支持。基于上述理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示与建议:“三管齐下”提升监管责任保险经营能力

资产监管责任保险本质上是一种责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遵守损失补偿原则。需要明确的是,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间接责任,一般情况下,它并不直接向第三者给予赔偿,但本案因被保险人C公司存在怠于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情形,故法院支持了第三者向保险公司直接提起赔偿的权利。

实践中,保险业应从以下三方面提升资产监管责任保险经营能力。

一是加强投保的前期调查,资产监管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资质、管理水平有较高要求。根据资产监管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应制订并向保险机构提供书面的全套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包括对雇员的管理、现场监管、担保机制、对出质人的监督制约机制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对被保险人的资信、具体的责任资产有全面的了解掌握。

二是加强对监管物的动态追踪了解。被保险人每次与贷款银行、仓储方面签订相关合同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合同副本,还需要被保险人提供监管合同、仓储合同以及已投保资产监管业务的相关数据,不少保险机构还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雇员名单或名册、工资发放表等信息,确保保险公司对监管资产状况的实时掌握。

三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对被保险人风险的教育。作为一种专业化较高的保险产品,投保涉及到的资产类别、处置方式各异,因此对从业人员的资产鉴别和监管能力有更专业的要求。另外,保险公司虽然不直接监管质物,但应当对被保险人开展必要的风险教育和培训,督促其做好防灾防损等工作,降低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这也是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风险管理职能的体现。


资产监管责任保险赋能企业融资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1-26

□凌云

资产监管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产监管业务时,由于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李月敏/制图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动产质押贷款作为融资手段的作用日渐显现,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少,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资源匮乏,难以找到合适、足够的抵押品来进行抵押融资。资产监管责任保险的推出,满足了广大中小企业的动产质押贷款需求。通过资产监管责任保险,可以为中小企业获得质权抵押融资提供一定程度的担保,减少银行的回款之忧。

原煤质押贷款:银行委托第三方监管质押物

A商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4日与B银行某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50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11月20日。为保证债务的履行, A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估值为1187万余元的原煤、电煤等货物作为质物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07年12月4日,B银行与A公司、C公司三方签订了《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C公司代理B银行占有质物并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质物以《质物交接清单》为准,质押方式为滚动质押,以B银行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办理置换手续。C公司在监管期间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5日,C公司就其监管责任向D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监管责任险,被保险人为C公司,保险期间为2007年12月5日0时起至2008年12月4日24时止。约定:1.本保单只承保质押的流动资产在银行贷款金额两倍以上的监管公司的监管责任。2.每次保单的赔偿范围限定在:(1)银行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诉讼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2)只承担因此引起的银行无法回收的贷款金额的90%,并以总贷款金额的90%为限。3.在银行未根据法律规定对存量质押物行使质押权(拍卖、变卖等形式),并采取一切追偿措施冲抵贷款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每次事故免赔:10000元或直接经济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

质押权落空:银行起诉多家机构主张权益

还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及其保证人等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而C公司未履行监管义务,致使B银行无法行使质押权。2009年2月26日,B银行将A公司及其保证人、C公司、D公司等分别告上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A公司不履行债务时,B银行有权以质物(煤炭)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C公司对质物煤炭不足部分对B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在C公司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公司支付B银行保险赔偿金400万元,同时需支付B银行其他费用4.68万元。

保险公司上诉:因B银行不是适格主体

D公司认为,本案中B银行与D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B银行既非被保险人,也非投保人,不享有直接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具有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D公司不应向B银行赔偿保险金。作为保险协议附件的《资产监管责任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索赔应提交的材料、索赔权的放弃。依据约定,保险事故应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由于监管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监管物的毁损、灭失,从而造成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二是委托人在保险期限内进行了索赔申请。无论是B银行还是C公司,都从未向D公司提出过索赔申请,故保险事故并未发生。且B银行对质押物的存量与流失,态度消极,没有按照合同“特别约定”对存量质押物行使质押权,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始终未成就。B银行既没有在有条件对存量质押物行使质押权的时机采取行使质押权的行动,更没有采取一切追偿措施冲抵贷款,包括申请破产还债。

法院:B银行有权以第三者身份请求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在C公司自始未积极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情形下,B银行有权直接向D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B银行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符合责任保险的特点,不违反保险法关于责任保险的立法精神。

法院还认为,对于责任保险而言,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由于C公司的疏忽过失,违反了其应承担的监管义务,并且B银行已向D公司请求承担监管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保险事故已发生。D公司主张C公司故意造成监管物毁损、灭失,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D公司以C公司、B银行向其索赔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的条件,混淆了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赔偿索赔之间的关系,是对保险事故发生的曲解,亦不予支持。基于上述理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示与建议:“三管齐下”提升监管责任保险经营能力

资产监管责任保险本质上是一种责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遵守损失补偿原则。需要明确的是,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间接责任,一般情况下,它并不直接向第三者给予赔偿,但本案因被保险人C公司存在怠于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情形,故法院支持了第三者向保险公司直接提起赔偿的权利。

实践中,保险业应从以下三方面提升资产监管责任保险经营能力。

一是加强投保的前期调查,资产监管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资质、管理水平有较高要求。根据资产监管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应制订并向保险机构提供书面的全套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包括对雇员的管理、现场监管、担保机制、对出质人的监督制约机制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对被保险人的资信、具体的责任资产有全面的了解掌握。

二是加强对监管物的动态追踪了解。被保险人每次与贷款银行、仓储方面签订相关合同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合同副本,还需要被保险人提供监管合同、仓储合同以及已投保资产监管业务的相关数据,不少保险机构还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雇员名单或名册、工资发放表等信息,确保保险公司对监管资产状况的实时掌握。

三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对被保险人风险的教育。作为一种专业化较高的保险产品,投保涉及到的资产类别、处置方式各异,因此对从业人员的资产鉴别和监管能力有更专业的要求。另外,保险公司虽然不直接监管质物,但应当对被保险人开展必要的风险教育和培训,督促其做好防灾防损等工作,降低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这也是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风险管理职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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