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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清“套路贷” 避免入陷阱

发布时间:2019-11-07 10:41:21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袁婉珺

近年,“互联网+”理念及应用已深入人们工作生活,网贷平台也随之兴起。网贷平台在给人们带来金融消费便利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一系列问题。为提示相关企业及借款人,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对近三年受理的网贷平台类执行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并作出有益提示。

网贷平台类案件增长明显

北京二中院调研显示,2017年至2019年10月21日,仅该院执行三庭1002件仲裁类执行案件中网贷平台类案件占15.8%。其中,2017年网贷平台案件数量占当年仲裁案件的4.6%;2018年网贷平台案件数量占当年仲裁案件的15.1%;截至2019年10月21日,网贷平台案件数量占到了2019年仲裁案件的21.7%,占比逐年上升。

北京二中院执行三庭副庭长梁立君介绍,网贷类执行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执行依据均为仲裁裁决,且增长明显。网贷平台为降低时间成本,利用仲裁裁决的一裁终局优势,并最终以网络仲裁裁决为依据申请执行。目前,北京二中院网贷平台类执行案件均为网络仲裁案件。从数据可以看出,网贷平台类案件增长明显。

在以仲裁为执行依据的案件中量大标额小。由于网贷平台面向全社会且多为移动端APP操作,因此其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借贷数额普遍较小。以2019年案件为例,以仲裁为执行依据的案件共447件,申请执行标的为58亿余元。网贷平台案件97件,申请执行标的为301万余元,标的额仅占当年全部仲裁案件标的额的0.05%,案均标的为3.1万元。在97件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仅3件,标的额最小的仅1000元。案件量占比较大但标的额较小甚至是极小。

当事人相对集中。网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相对集中。近三年,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涉及网贷平台类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仅涉及八家主体(平台或公司或通过平台出借的自然人)。而被执行人均为自然人,且80%以上无法取得联系。案件被执行人涉及年龄范围相对集中,20-30岁之间较多,且多用于个人消费,但也不乏50-60年龄段的自然人;职业角色多元,有刚入职大学生,亦有公务员、军人等。

此外,执行到位率低,执行不能客观存在。近三年,仅北京二中院执行三庭在办理的159件网贷平台案件中,近一半案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查无财产,并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案件占35.2%,到位率偏低。此外,有部分网贷平台的网络仲裁裁决因不符合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被二中院依法驳回执行申请,此类案件占仲裁类案件的0.7%。

多种举措防范“套路贷”

据梁立君介绍,引发网贷平台类执行案件的原因有多种:格式化电子借款合同存在不足;平台借贷存在违规行为;网贷平台自身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借款人诚信缺失,面对执行案件选择逃避;部分被执行人不能妥善保管身份信息,甚至主动出借身份信息,导致背负债务。

梁立君建议,广大群众要识清“套路贷”,避免入陷阱。“套路贷”有多种表现形式,出借方会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各种名目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砍头息、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为违法目的披上合法外衣等。

网贷个人如遇上“套路贷”,要正确应对、依法维权,保存好相关的书面或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向公安机关或有关司法机关报案。同时,网贷企业要合法经营,明确争议解决条款,将涉及借款人诉讼权利的条款参照保险行业规范予以特别提示,引入风险防控机制,运用技术优势采用人脸识别、大数据信用分析等,减少并杜绝借用、冒用身份信息的情况发生。

此外,社会要健全征信体系建设。将强制执行工作纳入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限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范围,真正做到让老赖寸步难行。完善对失信人员信用记录的管理工作,增加失信措施的威慑力。

梁立君特别提示,网贷借款人尤其是青年群体要培养诚信意识,养成信用消费的良好习惯,在电子邮箱等虚拟联系方式无实名认证的情况下,借贷之前要充分考量违约成本,重视法律后果,杜绝“白借白花”、“反正失联”等侥幸心理。


识清“套路贷” 避免入陷阱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1-07

□记者 袁婉珺

近年,“互联网+”理念及应用已深入人们工作生活,网贷平台也随之兴起。网贷平台在给人们带来金融消费便利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一系列问题。为提示相关企业及借款人,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对近三年受理的网贷平台类执行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并作出有益提示。

网贷平台类案件增长明显

北京二中院调研显示,2017年至2019年10月21日,仅该院执行三庭1002件仲裁类执行案件中网贷平台类案件占15.8%。其中,2017年网贷平台案件数量占当年仲裁案件的4.6%;2018年网贷平台案件数量占当年仲裁案件的15.1%;截至2019年10月21日,网贷平台案件数量占到了2019年仲裁案件的21.7%,占比逐年上升。

北京二中院执行三庭副庭长梁立君介绍,网贷类执行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执行依据均为仲裁裁决,且增长明显。网贷平台为降低时间成本,利用仲裁裁决的一裁终局优势,并最终以网络仲裁裁决为依据申请执行。目前,北京二中院网贷平台类执行案件均为网络仲裁案件。从数据可以看出,网贷平台类案件增长明显。

在以仲裁为执行依据的案件中量大标额小。由于网贷平台面向全社会且多为移动端APP操作,因此其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借贷数额普遍较小。以2019年案件为例,以仲裁为执行依据的案件共447件,申请执行标的为58亿余元。网贷平台案件97件,申请执行标的为301万余元,标的额仅占当年全部仲裁案件标的额的0.05%,案均标的为3.1万元。在97件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仅3件,标的额最小的仅1000元。案件量占比较大但标的额较小甚至是极小。

当事人相对集中。网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相对集中。近三年,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涉及网贷平台类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仅涉及八家主体(平台或公司或通过平台出借的自然人)。而被执行人均为自然人,且80%以上无法取得联系。案件被执行人涉及年龄范围相对集中,20-30岁之间较多,且多用于个人消费,但也不乏50-60年龄段的自然人;职业角色多元,有刚入职大学生,亦有公务员、军人等。

此外,执行到位率低,执行不能客观存在。近三年,仅北京二中院执行三庭在办理的159件网贷平台案件中,近一半案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查无财产,并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案件占35.2%,到位率偏低。此外,有部分网贷平台的网络仲裁裁决因不符合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被二中院依法驳回执行申请,此类案件占仲裁类案件的0.7%。

多种举措防范“套路贷”

据梁立君介绍,引发网贷平台类执行案件的原因有多种:格式化电子借款合同存在不足;平台借贷存在违规行为;网贷平台自身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借款人诚信缺失,面对执行案件选择逃避;部分被执行人不能妥善保管身份信息,甚至主动出借身份信息,导致背负债务。

梁立君建议,广大群众要识清“套路贷”,避免入陷阱。“套路贷”有多种表现形式,出借方会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各种名目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砍头息、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为违法目的披上合法外衣等。

网贷个人如遇上“套路贷”,要正确应对、依法维权,保存好相关的书面或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向公安机关或有关司法机关报案。同时,网贷企业要合法经营,明确争议解决条款,将涉及借款人诉讼权利的条款参照保险行业规范予以特别提示,引入风险防控机制,运用技术优势采用人脸识别、大数据信用分析等,减少并杜绝借用、冒用身份信息的情况发生。

此外,社会要健全征信体系建设。将强制执行工作纳入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限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范围,真正做到让老赖寸步难行。完善对失信人员信用记录的管理工作,增加失信措施的威慑力。

梁立君特别提示,网贷借款人尤其是青年群体要培养诚信意识,养成信用消费的良好习惯,在电子邮箱等虚拟联系方式无实名认证的情况下,借贷之前要充分考量违约成本,重视法律后果,杜绝“白借白花”、“反正失联”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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