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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能成为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

发布时间:2019-10-31 09:54:42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胡剑雄

员工坠亡起争议

邹某某生前系浙江海盐一家空调安装公司的员工。2019年1月21日,邹某某在安装空调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因颅脑严重损伤不治身亡。1月27日,邹某某亲属与空调安装公司就死者赔偿问题在公安机关见证下达成协议,约定空调安装公司向邹某某亲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助金、抚恤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1.6万元。后空调安装公司给付51.6万元。因多次协商不成,邹某某亲属于4月2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空调安装公司支付剩余赔偿款30万元。但空调安装公司认为,其公司曾为邹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30万元。邹某某意外死亡后,所承保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于3月19日向保险受益人邹某某的亲属给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金应视为空调安装公司赔偿款的一部分予以抵扣,请求法院驳回邹某某亲属的诉请。

李月敏/制图

法院判决保险金受益人为员工亲属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某亲属与空调安装公司签订赔偿协议时,邹某某亲属并不知晓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存在,双方对保险金是否属于赔偿款的一部分未做约定。空调安装公司为邹某某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根据此案保险人发出的理赔核定通知书,也明确保险金受益人为邹某某亲属,空调安装公司不是该保险的受益人,其主张30万元保险金抵扣协议约定的侵权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通常都是定额赔付,其功能并不是填补损害,法律与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侵权人的侵权赔偿和保险金赔付。据此,法院判决空调安装公司给付邹某某亲属30万元。

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能抵扣赔偿款

此案争议焦点为,雇主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所取得的保险金是否可认定为赔偿款的一部分,在雇主应当对员工承担的侵权赔偿款中进行抵扣。

对这一问题的看法首先应当理解《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应认定为赔偿款的一部分,在雇主应当对员工承担的侵权赔偿款中进行抵扣。具体来说:

第一,从团体意外险的法律性质来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之一,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虽然雇主是团体意外险的投保人,但其并非意外险的受益人,意外事故发生时,其没有取得相应保险金的权利,不能以此免除或减轻雇主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从团体意外险的保障功能来看。团体意外险具有短期性、灵活性、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险的保险金通常都是定额赔付,其功能并不是填补损害。法律与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害人可同时获得侵权人的侵权赔偿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赔付。

第三,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的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如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故用人单位不能用投保团体意外险来代替参加工伤保险,来实现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目的。

第四,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雇主责任。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相比,最本质的区别是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不同,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企业员工,受益人是员工或者员工的近亲属;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雇主。保险事故发生时,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只能支付给企业员工或员工的近亲属,而雇主责任险则是保险人代为雇主承担应承担的雇主责任,保险金则直接支付给雇主。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适用填补原则,被保险人无法获得超出其损失的赔偿金额。

总之,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员工本人或员工的近亲属,雇主不拥有受益人的权益。此案,空调安装公司主张保险公司赔付的30万元保险金抵扣协议约定的侵权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由此可见,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在商业保险方面,虽然投保团体意外险成本较低,企业若想真正实现分散用工风险的目的,应当选择投保雇主责任险而不是团体意外险,团体意外险充其量只能算是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种福利,而非企业自身的保障。

(作者单位:人保财险浙江海盐支公司)


雇主不能成为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0-31

□胡剑雄

员工坠亡起争议

邹某某生前系浙江海盐一家空调安装公司的员工。2019年1月21日,邹某某在安装空调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因颅脑严重损伤不治身亡。1月27日,邹某某亲属与空调安装公司就死者赔偿问题在公安机关见证下达成协议,约定空调安装公司向邹某某亲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助金、抚恤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1.6万元。后空调安装公司给付51.6万元。因多次协商不成,邹某某亲属于4月2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空调安装公司支付剩余赔偿款30万元。但空调安装公司认为,其公司曾为邹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30万元。邹某某意外死亡后,所承保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于3月19日向保险受益人邹某某的亲属给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金应视为空调安装公司赔偿款的一部分予以抵扣,请求法院驳回邹某某亲属的诉请。

李月敏/制图

法院判决保险金受益人为员工亲属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某亲属与空调安装公司签订赔偿协议时,邹某某亲属并不知晓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存在,双方对保险金是否属于赔偿款的一部分未做约定。空调安装公司为邹某某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根据此案保险人发出的理赔核定通知书,也明确保险金受益人为邹某某亲属,空调安装公司不是该保险的受益人,其主张30万元保险金抵扣协议约定的侵权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通常都是定额赔付,其功能并不是填补损害,法律与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侵权人的侵权赔偿和保险金赔付。据此,法院判决空调安装公司给付邹某某亲属30万元。

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能抵扣赔偿款

此案争议焦点为,雇主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所取得的保险金是否可认定为赔偿款的一部分,在雇主应当对员工承担的侵权赔偿款中进行抵扣。

对这一问题的看法首先应当理解《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应认定为赔偿款的一部分,在雇主应当对员工承担的侵权赔偿款中进行抵扣。具体来说:

第一,从团体意外险的法律性质来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之一,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虽然雇主是团体意外险的投保人,但其并非意外险的受益人,意外事故发生时,其没有取得相应保险金的权利,不能以此免除或减轻雇主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从团体意外险的保障功能来看。团体意外险具有短期性、灵活性、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险的保险金通常都是定额赔付,其功能并不是填补损害。法律与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害人可同时获得侵权人的侵权赔偿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赔付。

第三,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的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如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故用人单位不能用投保团体意外险来代替参加工伤保险,来实现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目的。

第四,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雇主责任。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相比,最本质的区别是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不同,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企业员工,受益人是员工或者员工的近亲属;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雇主。保险事故发生时,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只能支付给企业员工或员工的近亲属,而雇主责任险则是保险人代为雇主承担应承担的雇主责任,保险金则直接支付给雇主。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适用填补原则,被保险人无法获得超出其损失的赔偿金额。

总之,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员工本人或员工的近亲属,雇主不拥有受益人的权益。此案,空调安装公司主张保险公司赔付的30万元保险金抵扣协议约定的侵权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由此可见,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在商业保险方面,虽然投保团体意外险成本较低,企业若想真正实现分散用工风险的目的,应当选择投保雇主责任险而不是团体意外险,团体意外险充其量只能算是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种福利,而非企业自身的保障。

(作者单位:人保财险浙江海盐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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