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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酒驾者“顶包” 骗保不成反获刑

发布时间:2019-10-31 09:53:28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袁婉珺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一起骗保案件。该起案件中,司机酒驾后发生车辆碰撞,为了“走保险”让朋友冒充车辆驾驶员企图瞒天过海,却不想自己连同朋友“骗保”不成反因诈骗罪获刑。

王某酒后驾驶一辆帕萨特轿车(该车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不是其本人),与在路旁停放的一辆本田轿车相撞发生事故,导致两车均严重受损。

保险合同约定,因醉酒驾驶致使车辆受损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酒后驾车的王某便心生一计,找未饮酒的朋友张某冒充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意图骗取16万余元的保险理赔金。就这样,王某以张某为司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王某、张某有骗保的嫌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王某、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欲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因张某系累犯,故对其依法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王某系本次犯罪的犯意提起者,对其酌予从严惩处。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张某认为,王某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让其假冒司机。其仅仅是为了帮朋友忙,避免王某被处罚,自己并未获得好处,也没有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故意,故不应认定构成诈骗罪。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中,张某认为自己只是帮助醉酒驾驶的朋友王某冒充驾驶员,初衷是为了帮助王某逃避处罚,并没有诈骗保费的意图,不应与王某一同以诈骗罪论处。

事实上,如果要达成骗保的目的,张某并非简单冒充驾驶员即可,还需要积极帮助实施骗保行为,例如配合事故现场的拍照、后期相关文件签署等。张某在明知王某的骗保意图的前提下实施了积极帮助行为,并与王某一起伪造了事故现场,即使试图以“帮忙”的名义为自己开脱,实质上已经属于此次诈骗的共犯。

此外,因本案中,二被告人均不是涉案车辆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故二人构成诈骗罪,而非保险诈骗罪。

法官表示, 近年来,与本案类似的诈骗案件时有发生。在一些案件中,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利益驱使,甘冒风险违法犯罪;还有一些案件中,虽然涉案人员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但因法律意识淡薄或怀有侥幸心理,帮忙一同伪造保险理赔现场,可能已身陷违法犯罪的泥潭。

法官提醒,当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涉嫌保险诈骗罪时,与之一起合谋骗取保费的其他人员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同时还需注意的是,与保险的投保人、受益人无关,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会构成犯罪,即使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也有涉嫌诈骗罪的可能性。


替酒驾者“顶包” 骗保不成反获刑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0-31

□记者 袁婉珺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一起骗保案件。该起案件中,司机酒驾后发生车辆碰撞,为了“走保险”让朋友冒充车辆驾驶员企图瞒天过海,却不想自己连同朋友“骗保”不成反因诈骗罪获刑。

王某酒后驾驶一辆帕萨特轿车(该车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不是其本人),与在路旁停放的一辆本田轿车相撞发生事故,导致两车均严重受损。

保险合同约定,因醉酒驾驶致使车辆受损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酒后驾车的王某便心生一计,找未饮酒的朋友张某冒充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意图骗取16万余元的保险理赔金。就这样,王某以张某为司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王某、张某有骗保的嫌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王某、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欲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因张某系累犯,故对其依法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王某系本次犯罪的犯意提起者,对其酌予从严惩处。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张某认为,王某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让其假冒司机。其仅仅是为了帮朋友忙,避免王某被处罚,自己并未获得好处,也没有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故意,故不应认定构成诈骗罪。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中,张某认为自己只是帮助醉酒驾驶的朋友王某冒充驾驶员,初衷是为了帮助王某逃避处罚,并没有诈骗保费的意图,不应与王某一同以诈骗罪论处。

事实上,如果要达成骗保的目的,张某并非简单冒充驾驶员即可,还需要积极帮助实施骗保行为,例如配合事故现场的拍照、后期相关文件签署等。张某在明知王某的骗保意图的前提下实施了积极帮助行为,并与王某一起伪造了事故现场,即使试图以“帮忙”的名义为自己开脱,实质上已经属于此次诈骗的共犯。

此外,因本案中,二被告人均不是涉案车辆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故二人构成诈骗罪,而非保险诈骗罪。

法官表示, 近年来,与本案类似的诈骗案件时有发生。在一些案件中,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利益驱使,甘冒风险违法犯罪;还有一些案件中,虽然涉案人员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但因法律意识淡薄或怀有侥幸心理,帮忙一同伪造保险理赔现场,可能已身陷违法犯罪的泥潭。

法官提醒,当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涉嫌保险诈骗罪时,与之一起合谋骗取保费的其他人员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同时还需注意的是,与保险的投保人、受益人无关,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会构成犯罪,即使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也有涉嫌诈骗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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