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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提升金融科技的金融能力

发布时间:2019-04-30 09:35:40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刘晓春

金融科技经过几年的发展,到了重新审视的时刻。这个审视,既是对科技的审视,也是对金融的审视。科技在金融领域的有效应用,可使金融更好地发挥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当科技被赋予金融能力,科技的功能可以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当科技在金融领域不恰当地应用,会给整个经济体系(包括宏观和微观个体)造成巨大的风险。当科技的功能与金融的规律发生错位,科技就不能发挥金融能力而走向歧途。只有客观准确地理解各类金融科技的功能,深刻领会各类金融业务的性质和规律,并创造性地将两者相结合,才能有效提升金融科技的金融能力,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体系,不是简单的资金流。金融业务与一般商品不同,不是一个简单的买卖交接,而是整个服务过程。比如贷款,并不仅仅是放款的那一刻,而是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直至贷款收回或不良资产处置的全过程。再比如存款,不仅仅是存款的那一刻,而是包括开户、存款、反洗钱、利息支付、取款直至销户的全过程。

金融科技必须注重这个全流程的应用,单纯强调快,不能解决真正的金融问题。即使是支付领域,也不仅仅是一个快字能解决的。前期许多人,都集中在“快”字上做文章,或者说,更多的是把注意力集中在怎么把钱从一端送达另一端。比如普惠金融要解决所谓最后一公里问题,效果不彰,误区就是只关注“快”,只关注了资金的送达。

技术是人的创造,需要人的主导,是人运用科技更好地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科技本身并不会提供金融服务。以解决“融资难、融资贵”为例,首先,融资贵的原因:一是资金成本决定的。资金成本是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即使利率没有市场化,利率是由央行基准利率决定的,金融科技对此根本无能为力。二是贷款利率除了由资金成本,还由借款人的风险溢价决定。金融科技不能提高借款人的道德水平、也没有能力提高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不能改善借款人的风险水平。金融科技在这方面,最多能降低一些贷款人的操作成本,但这在贷款成本中是微乎其微的。现实中,所有以金融科技为背景的贷款企业所发放的贷款基本上都是高利率。其次,关于融资难。我们必须明确,贷款的贷与不贷,本身就是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过程,有资金需求不等于就应该得到贷款。金融科技没有能力改善借款人的风险水平,因此,金融科技在这方面起到的作用应该是让贷款人更好地识别不该获得贷款的借款人,让他们贷款更难,同时在一些场景中让贷款人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更有效的风险管理。

避免夸大的宣传和不当名词误导技术的应用方向。对于一些技术名词及功能的夸大宣传和解释,同时由于对金融业务本质、逻辑的不理解,导致技术应用的异化与扭曲。比如关于区块链,首先,片面强调分布式账户,把分布式这个概念绝对化。分布式账户只是一种信息的储存方式,本身不是会计意义上的账户。而作为对立面的所谓集中式账户,实际上是一整套会计意义上的账户体系。任何现代经济体,只要进行核算,就需要有这样一套账户体系和记账规则。至于会计信息如何储存,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其次,区块链上的信息不可篡改和可追溯,只是在技术上解决了信息储存的安全性问题。但一些人却把这个概念引申为真实,进一步是可信,再进一步是信用,于是可以据此放贷款了。殊不知,信贷审查所讲的信用,不仅是信息的可信,还是信息能够证明借款人有还款的意愿和能力。更何况,不可篡改的信息不等于是真实的信息。第三,数字货币、代币、权证、token,同一个词不断地更换中译名词,随着中译名词的变化,不断进行演绎。实际上,这只是一串加密数字代码。如何应用,需要依据不同的金融逻辑。比如,最近摩根大通发行的摩根币,按照摩根大通所公布的规则,实质就是加密数字形式的银行本票,可以在特定的范围内支付结算。第四,包括区块链技术的其他冠以“金融”的技术,在宣传中都混淆了“去中心”与“去中间环节”的概念。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些中心、中介,是有效交易的必需,许多金融科技本身就形成一个中介或中心,这与信息流、物资流、资金流传输过程中的中间环节是不同的。再比如,信息对称。不是说只要充分获得或看到信息,就是信息对称。应该是在一定知识层面上的信息对称,即获得信息的人对所获得的信息有相应的知识或认识能力。P2P 之所以没有普遍意义的成功,就是因为即使是严格意义的 P2P,投资人和融资人关于投资项目的知识根本不在一个水平层次上。就这样,把一项技术说得云里雾里,搞得一些创业者顺着这些莫名其妙的解释去开发应用,当然只能走向歧途。

经济社会丰富多彩,金融服务的领域方方面面。金融服务经济并不只有单一的方式,需要针对不同的需求、不同的商业模式,应用技术创新不同的服务模式。创新必须遵循金融业务的逻辑。风险控制能力并非金融科技天生的,而是严格遵循金融业务和商业模式的规律,借助金融科技使风险能得到更好的管理。脱离金融业务和商业模式规律,简单强调标准化、批量化、流量、速度,结果只能是降低风险标准或以似是而非的标准批量获取客户,最终产生严重风险。就贷款的风险控制而言,除了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估,关键要抓住几条:一是合适的贷款额度。过高的信贷额度,大企业会导致非理性扩张,形成资金链绷断的风险,小微企业或个人,一旦还款发生困难,容易突破道德约束恶意逃废债。二是资金流转环节,尽可能控制住借款人的往来资金。三是借款人生存的软肋,这些软肋往往是隐含在借款人的商业模式中的。这是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核心企业往往比银行做得好的原因,比如汽车金融、物流金融、电商贷款等。金融科技只有顺着这样的方向去创新产品、创新服务,才能真正控制住风险,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也就是说,在闭环中解决风险管理问题。

未来的金融,是广泛应用金融科技的金融,不存在所谓传统金融之外的应用金融科技的新金融。在金融行业内部,随着市场的发展、经济社会需求的变化、科技的进步,会形成各具特色的金融业态。这些业态,有些历史久远,有些是新产生的,但它们的划分一定是以不同的金融业务形态来划分,而不会按用不用金融科技来划分。就科技公司来说,有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的公司,有应用金融科技为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也有直接加入金融行业持牌经营金融业务的公司。不论哪类机构,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企业,首先要管理好自身的流动性风险。这两年互联网金融出现的大面积风险,除了诈骗犯罪的,很关键的就是不懂管理自身的风险。

金融科技条件下,面对新的金融业态,金融监管的改革需要提速。首先,监管本身需要科技化。其次,在准入监管、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的基础上,应用科技手段增加场景监管和过程监管方式。第三,对一些技术系统实行人格化的资格监管,比如智能投顾系统,作为交易人员经验总结的算法,在上线为客户提供服务前,应该经过独立第三方的验证,监管机构据此发出资格证书,同时在服务期间要对其运作情况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的检查。第四,科技的外包业务监管,有以下三个层面:第一个是机房外包、设备及运维外包等。第二个是系统开发及运维外包等。第三个是涉及数据信息的外包业务等。这需要建立一系列监管标准和规则,还要有相应的法规相配套。

以目前正在流行的助贷和联合贷为例,严格意义上,助贷也好、联合贷也好,既然是放贷款,合作双方都应该是有贷款资质的持牌机构。如果一方只是提供客户、客户信息,由贷款机构承担贷款风险,则这样的服务可以当作前述第三层面的业务外包。监管应该对这样的外包服务提供商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如为贷款机构提供的信息,必须达到怎样的要求,以确保贷款机构能够据此进行独立的信贷风险评估和审查。贷款利率应当由贷款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信息提供方收取外包服务费。对于信息提供方,监管可以采用发牌制,也可以采用资格认定制。这可以借鉴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银行可以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构虽然不发牌,但哪些持牌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被银行聘用,是必须经监管机构认定的。对于提供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有欺诈行为的外包服务提供商,监管应该及时将其剔除出白名单。

(作者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高级研究员,浙商银行原行长、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