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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长生疫苗案件的保险法思考

发布时间:2019-03-28 10:55:16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潘红艳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暂时告一段落,但是留下的思考还在继续。疫苗作为一种医药制造物,其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各个环节存在的风险和责任应采取何种保险的路径加以管理和转嫁?保险市场能够提供怎样的保险产品?

一、疫苗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目前在我国,疫苗等医药制品产生的责任可以投保两种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召回保险,专门针对医药制造物的保险还未出现。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召回保险》的合同条款,产品召回险承保以下风险:1.保险产品发生产品召回,被保险人因实施该产品召回所发生的产品召回费用。2.以保险合同列明的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因保险产品缺陷发生产品召回,依照我国法律对他人发生的产品召回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发生产品召回责任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由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根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责任保险》的合同条款,产品责任保险承保以下风险:1.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适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员或其他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有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统一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两种保险产品均排除了被保险人故意以及重大过失导致的责任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二、疫苗致害风险属性及法律责任

1.药品生产过程产生的责任风险

疫苗属于化学物质,其机械化复杂化制造过程,使得疫苗构成的化学物质存在内在危险性,衍生物质难以预想的混入无法回避。

2.药品流通、销售过程产生的责任风险

药品的化学属性决定在其运输、存储、销售过程中均会产生风险,并且这种风险是独立于药品生产过程风险的新风险,长春长生疫苗运输过程中不符合疫苗运输的温度要求发生疫苗变质最终发生致害结果就是例证。

3.原材料提供的责任风险

药品的原材料的化学成分和质量直接影响甚至决定药品本身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导致的药品风险是独立于药品制造过程以及流通过程的风险。

疫苗致害危险具有致害严重复杂、受害者具有共性以及受害者范围广的特征,使得疫苗的致害成为一种公共致害源。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疫苗的生产、运输过程加以监管的原因就是防止疫苗公共致害危险的发生。我国对疫苗等医疗制品进行规制的法律包括《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药品生产者或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对疫苗责任保险的展望

既存的产品责任保险以及产品召回保险是针对所有类型的产品标的的保险,疫苗等药品风险是综合的以及具有区别于其他产品独特属性的风险,药品致害产生的法律责任亦然。将法律责任架构中的药品生产者、运输者、销售者的“高度确保安全义务、加害人立场、受害人立场以及医药品的一般危险性”综合考量而形成的药品产品责任借由专门的药品责任保险加以转嫁将会成为保险市场的新需求。随着药品责任赔付等案例的增加,提供药品责任保险费率厘定基础的数据成为可能,单独的针对药品制造者、原材料提供者、流通者的责任保险将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