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金融科技时代下的保险监管科技构思

发布时间:2019-03-25 11:17:05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单鹏

在金融市场化、全球化、综合化,特别是FinTech迅猛发展的当下,保险机构更大范围、更大程度地与科技融合、与网络融合、与产业融合、与其他金融板块融合,不断掀起创新突破与传统商业模式、市场行为变异与监管规则束缚、科技应用 “无界”与金融特许经营 “边界”之间的“冲突”,融合与冲突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特征,也是金融监管需要面对的“新常态”。

金融科技凸显保险监管的三个难题

在科技充分渗透到金融体系的同时,保险机构与市场的风险更加隐蔽、管理更加复杂,如果监管机构不采用对应的技术方法,将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其对金融风险的识别与应对更加迟缓,不利于监管的有效性和金融市场稳定。突出表现为三方面问题:

一是风险变异。所谓的风险变异源于可保风险池的规模与结构变化。保险科技使得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与业务场景深度融合,在产品创新的过程中,风险单位的划分、量级、分布都在发生变化,并无不以数字化的形式展现,且这种风险变异已经触动保险大数法则运行的梳理基础,直接导致整个市场的可保风险池结构与总量的深刻变化。比如智能驾驶、智能家居、基因修复技术等大量物联网、生物科技的普及,直接提高了标的物的自身风险预防、干预和管理能力,降低了保险标的物的风险水平,在扩大保险可保范围的同时缩小了单位风险规模,同时也会带来新的增量风险。保险科技大面积带动了保险产品的场景化、碎片化、定制化,使原有市场的存量风险被“解构”,风险单位颗粒度和交互频度大幅提升,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的同时,客观降低了保险客户和风险容忍度的准入门槛,引入了更多高风险客户,造成市场整体风险偏好加大。

二是监管套利。所谓的监管套利源于科技与保险融合的原始冲动。目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的底层逻辑,都是以中心化的金融基础设施来确立公众信任,并实现信息对称和有效监管。传统的保险监管都是栅栏式的,本质上是以简单的、不同层次和领域的市场准入管理,隔离和防范风险外溢和内部滋生。保险市场化与科技融合的迅猛发展,其内在逻辑或者说其原始冲动恰恰是要绕开监管,通过跨界化、去中心化、去中介化实现“套利”,与现有金融监管的“中心化”、“机构化”的监管框架存在错位,客观产生了跨界风险传递和套利的空间。

三是监管抑制。所谓的监管抑制源于监管能力与技术的相对滞后。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各主要国家均有从“轻触式”监管向“严格式”监管加快转变的趋势,更加严格的市场准入与市场规则,必然在堵住风险的同时,阻碍金融体系依托技术进步实现效率提升,掣肘市场和技术的创新。保险的本质是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无风险、无保险”,其使命是要为更多的“不确定性风险”提供更加包容和可触及的风险管理服务。简单地用设置栅栏、规避风险的方案以期缓释风险,极易出现监管抑制问题。

保险监管科技支撑的“三支柱”体系

针对上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由于信息与技术不对称而导致的监管有效性问题,唯有提高监管的科技能力,采取新的技术方法,才能更好地识别、防范和管理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为此,中国的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保险监管的科技支撑,尽快完善配套的监管科技配套措施,探索符合国情行情的保险监管科技发展路径。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包括基础设施体系、监管规则体系、保险科技生态系统三个组成部分,或者说三个支柱要素。

1.安全高效的基础设施体系

新的监管方法和技术必须依托一套新的基础设施保障,包括监管科技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基础算法模型等等。全球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的本质仍是数据驱动的,监管科技要顺应这一趋势,围绕金融大数据的聚合、处理、风险解释、模型构建与风险预警展开。为此,我们应当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底层技术,借助现有的保险基础设施条件与保险机构间的专线网络、系统对接接口、开发运维以及IT基础设施,顺势构建保险监管科技基础设施平台。

要搭建以云计算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存储、处理、分析平台,为非现场监管和风险监测提供新的作业空间。统一完善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数据实时报送接口,向监管的中央数据库实时传输全生命周期的保单数据,清单级的保险资产实时交易数据;并以这些原始数据为基础,融合保险监管统计报表、偿付能力监管报表、准备金报表等财务数据,行政处理、机构管理等行政管理数据,其他金融和经济领域数据,以及欺诈、洗钱、经济犯罪等信用风险数据,运用统计、精算以及大数据分析建模技术,实时发现新的风险线索、新的风险规则、新的风险规律;在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分析中,可以探索运用人工智能、共识算法、可视化技术,建立动态的、智能化的风险预测模型,及时掌握金融体系的风险关联性和集中度变化,构建一个实时的、智能的、可视化的风险预警系统。

顺应国家和央行推进金融综合统计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政策要求,实现“泛金融”的穿透式监管。打通保单与保险资产交易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数据采集和分析应用;促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互动合作,以数据标准握手、信息交互共享、监管规则统一为目标,串并各部门、各条线数据的整合与共享,打通金融各板块之间的数据孤岛,清晰地甄别出每一笔交易触发者和交易对手信息,并能够持续对该笔交易进行跟踪、监测,这样才可以实现对资金的来源和最终去向进行实时监控、全链条监控,真正揭示各种金融产品特别是跨界金融创新的业务本质和风险水平,以便于采取适当、统一、有效的监管规则和风险处置措施。

2.回归本源的监管规则体系

无论金融与科技怎样的融合创新,销售方式、组织架构、运营模式如何因科技而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不能变,保险风险管理的本质不能变,所有的监管规则调整、完善和不断迭代都应坚持保险回归本源,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所有的监管方法归根到底还是建立和执行好一套科学的监管规则体系。

坚持功能性监管、统一性监管。监管规则制定要以充分揭示业务本质为前提,对本质的业务确定监管规则。比如要把保险科技发挥保险核心功能的部分应当纳入保险监管范畴,对发挥承保管理、风险管理、中介代理的科技创新按照既定的传统规则实施准入管理,适度要求“持牌”作业,设定技术、业务、资质门槛,避免形成技术套利和监管盲区。在传统保险市场环境下应当事先取得许可或予以禁止的,通过互联网和新技术可以便捷实现的,也要事先取得许可或予以禁止,避免形成线上的监管空白与各种套利空间。在信息安全、资管业务、互联网金融等跨界融合、风险传递的重点领域,要统一监管规则、统一资本要求,促进各监管板块的合作联动,共同打击各种监管套利,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规则也要有一定的弹性,对新的保险科技创新模式,要有针对性、及时地制定监管规则,并进行动态补充。

坚持依托技术推进监管规则执行。要将监管规定和有关政策转译为保险机构的业务规则,再将这些业务规则数字化为系统交互的接口规范,最终以系统和对保险机构核心业务、财务系统,进行合规应用落地。这种监管规则数字化、系统化的方法,有利于统一各地区监管规则和执行尺度,大为降低事后合规报告、合规检查等合规管理成本。为此,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夯实行业数据元标准和数据交互标准,充分利用保险业基础设施与保险核心系统交互的网络基础与接口设计,将监管合规要求变为标准的应用接口嵌入保险公司核心业务、财务、准备金等系统中,建立实时数据集成系统和自动化监管报告系统,实施监控和实施监管规则,发现风险异动和快速做出监管响应。

3.充满活力的保险科技生态体系

构建怎样的一个保险科技生态,不仅关系保险市场创新发展,也关系风险防范与监管。监管部门应当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和模式,开展保险科技与监管的规划研究,明确监管的核心目标、主要原则以及风险防范指引。深入推进政府、监管部门、传统保险企业以及科技企业等相关主体间的沟通合作,完善人才、资本、政策、标准等保险科技产业要素,培育合规高效的科技创新市场和企业,使其在风险精准识别、系统性风险分析、合规报告、偿付能力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的科技支撑作用。引导保险公司积极稳妥引入监管科技应用服务,实现企业内部数据自动收集、整理和精确分析,快速形成风险分析报告,快速追踪被处罚机构业务情况,减少人工干预并降低错误率,促进反洗钱、征信、偿付能力、准备金监管、CRS等合规报表报送和风险筛查,降低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成本。鼓励一些大型金融集团、金融基础设施、大型互联网企业投资建立保险科技创新孵化器,调动资本的力量支持保险科技创新孵化。

(作者单位: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