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

超前布局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领域应用

发布时间:2019-03-12 09:19:44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记者 苏洁 朱艳霞

区块链技术因其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不可篡改等显著特性,在全球范围和各产业领域被探索应用。区块链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发展,推广应用是路径,安全发展是底线,科学监管是关键,完善法律是保障。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建议:

第一,加快布局创新应用,着力促进产业发展。区块链技术是产业创新发展的强大推力。一是主动抢占创新技术制高点。加快区块链技术本源性研究,尽快出台区块链技术发展政策规划纲要,制定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明确发展目标,构建技术标准,打造区块链技术全球领先优势。二是谋划布局区块链技术行业应用。超前布局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和版权保护、电子存证、财务审计、商品溯源、物流跟踪、公益管理、电子政务等行业领域应用,增强主动性、前瞻性、开放性、战略性。三是引领区块链技术服务实体经济。借助区块链技术促进实体经济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消除信息不对称、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换道超车”,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第二,严格禁止数字代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货币体系稳定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一要明确数字代币并非数字货币。数字代币可承载区块链内交易支付,但不具有法定货币主权信用担保、内在价值支撑、币值相对稳定、广泛主体认可基本特征和价值尺度、交换媒介、价值贮藏基本功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其并非数字货币。二要防范数字代币隐藏风险。数字代币价格的不稳定、高波动易发生价格操纵和市场投机,很多非区块链项目借助区块链概念炒作、投机甚至欺诈,侵害市场经济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数字代币的匿名性、全球性、隐蔽性导致其沦为非法活动的支付工具和洗钱工具。应综合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规范数字代币开发和禁止数字代币链外交易,严禁采用“数字货币”、“区块链概念”炒作宣传。三要严格规范区块链项目融资。应明确区块链初创项目以融资为目的发行数字代币,其实质为股权或债券融资,借鉴私募证券产品进行监管,采用严格项目许可及备案制度,使之更加透明、规范、可控,禁止使用“数字货币”概念。

第三,不断完善监管模式,有效护航科学发展。区块链监管应充分结合其技术特征、技术规律和行业应用需要。一是创新监管理念。减少事前监管以避免过高准入条件限制创新,确保区块链技术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和活力;注重动态监管以实现技术创新与规范应用的平衡,防范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二是构建统一标准体系并分类监管。对区块链技术的开发、应用、管理,应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防止因标准不统一而引发系统混乱和错误。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区块链技术应用进行分类监管,切实为其发展拓宽空间,防止逃避监管、引发风险。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监管部门可利用区块链技术提取监管对象更加准确全面的实时数据,提升监管效率。不同行业监管部门可利用相同区块链技术,打通行业、机构之间信息壁垒,形成统一、规范的监管数据体系。

第四,切实加强法律保护,注重优化制度环境。一是严格依据区块链技术特征和应用特性,从技术、数据和场景应用安全的角度构建、完善法律法规,具体明确技术开发、使用、管理各环节及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和归责原则。二是纳入商业秘密,加大创新保护力度。区块链技术行业应用方案具有相对的专有性、排他性和商业价值,应纳入商业秘密范畴。三是严格保护数据隐私。区块链技术的数据具有不可篡改、链内公开透明等特征,对其写入、使用、流转、管理应当提出特别的保护要求,确定各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