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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拒高额不当索赔 三秋诉讼终守权益

——安华农险长春中心支公司依法拒赔不法索赔人伤案件

发布时间:2018-11-01 11:39:02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仲潞

2018年9月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陈哲提起的与安华农业保险长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公司”)车险人伤诉讼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陈哲残疾赔偿金索赔请求。自此,这起历时三年的人伤诉讼案件以安华农险公司依法拒赔理赔金5万元告终。

2015年5月25日,陈哲驾驶吉C6S×××号大众牌轿车,行驶至长郑公路与双辽市机场路交汇处时,与被保险人陈帅驾驶的标的车辆吉AA7×××号福田牌轻型箱式货车相撞。事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陈哲受伤。

2015年7月,伤者陈哲与被保险人陈帅向安华农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就伤者陈哲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挫裂伤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伙食补助。鉴于伤者伤情介于无伤残与十级伤残之间,公司与被保险人、伤者陈哲确认人伤及车损赔款后,经调解,各方共同签订三方协议《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之后,安华农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支付了不含残疾赔偿金的理赔款,共计25167.07元。

查收赔款后,伤者陈哲却数次带领亲属等人员,向安华农险公司提出增加支付伤残赔偿金的要求,并辅以寻衅滋事、威胁恐吓工作人员、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等手段向公司施压。索要未果后,伤者陈哲于2016年初在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开具了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以此再次索要高额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5万元,并威胁公司如不支付赔款,则将向监管部门投诉。根据安华农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伤者陈哲签订的三方协议《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如丙方再发生后续治疗,评定伤残,死亡等任何损失,乙方、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责赔偿,乙方、丙方再有任何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权利”,公司再次拒绝了对方的不合理索赔要求。

2016年4月,伤者陈哲将安华农险公司起诉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法院提出:“交强险的设立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求,为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以法律法规行驶强制推行的保险,其设立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而且还是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保障”,因此判决安华农险公司承担陈哲伤残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49019.72元。随后,安华农险公司不服判决,依法上诉至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法院提出:“本案中,陈哲于2015年5月25日入院治疗,于2015年6月9日出院,陈哲与陈帅及安华农险公司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为2015年7月16日,此时,陈哲应对自己的伤情有全面的了解,根据卷宗陈哲两次鉴定的伤情依据均为肋骨骨折已达4根以上8根以下,而鉴定所依据的胸部正位片均为陈哲在住院期间所做,故陈哲签订和解协议签即应就自己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进行了解及注意,在此情况下,其签订和解协议的行为应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陈哲主张其签订和解协议时不知道自己的伤情构成伤残,但此时陈哲构成伤残的伤情客观存在,陈哲在不知道的情况所签订的协议属自身未尽到签订协议的注意义务,不能以此来否定合同的效力。该和解协议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受该和解协议的约束。”因此,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安华农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也佐证了公司人伤和解工作流程及三方协议签订符合法律法规。

伤者陈哲对二审判决依然不服,2018年3月,安华农险公司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传票,内容为陈哲起诉安华农险公司理赔时存在欺骗行为,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及公司对其欺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此,安华农险公司重新准备了应诉材料,调整答辩方案。2018年8月,此案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期间,安华农险公司再次举证三方协议《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提出:“陈哲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已出院37天,其受到的损害已经固定,已具备进行伤残鉴定的条件。陈哲此时应当注意到其自身损害是否构成伤残,尤其是在公司明确表示不给付伤残赔偿金的情况下,陈哲应当知道签订该协议的法律后果。其完全可以选择进行伤残鉴定后再行协商,但陈哲却在明知于己不利的情况下仍然签订了和解协议,故应当视为陈哲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希望法院依法审理。”

2018年9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下达终审裁定:对原告陈哲主张的“对残疾赔偿金方面的放弃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放弃残疾赔偿金的行为”无效,安华农险公司存在欺骗行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陈哲的再审申请。

自2015年5月事故发生至2018年9月案件终审宣判,此案历时3年零4个月,期间诉讼内容屡次曲折变化,安华农险公司坚定执行案件理赔原则,以严谨态度维护合同法律效力,最终坚守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了保险主体的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