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游客偷摘杨梅坠亡,保险赔不赔?

发布时间:2018-06-21 10:02:58    作者:王小韦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王小韦

最近,多家媒体以《游客偷摘景区杨梅坠亡,景区被判赔四万五》类似标题,报道了某法院对一起游客偷采杨梅坠亡赔偿纠纷的判决。2017年5月间,年近60岁的游客A某在一家3A景区旅游期间,私自攀爬景区杨梅树采摘杨梅,压坏了杨梅树而坠亡。A某家属起诉该景区,索赔6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A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95%),景区因为未履行告知义务承担一定责任(5%),被判赔四万五千元。

法院的判决引起网民的强烈反响。概括起来,有两大类观点:一是不认同法院的判决。95%以上的网民持此种观点。他们认为,游客攀爬景区杨梅树本身就是一种错误、一种违规行为,其坠亡后果应当完全由其个人承担,与景区无关,甚为诟病法院的判决。个别网民建议,景区起诉游客A某家属赔偿被压坏的杨梅树。二是认同法院的判决。低于5%的网民持此种观点。他们认为景区应当保障游客的安全,此案件中景区在保障游客安全方面存在瑕疵。《中国青年报》发表的一个观点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等组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事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法院的判决,本文不进行评论。

笔者将此案件发在一个集合保险公司法务、律师、警察和法官参加的“朋友圈”中,在假定该游客A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下文称“意外险”)、该景区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的前提下,以保险是否应当赔偿为题展开讨论,讨论结果分歧严重。

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意外险不应当赔偿。在互联网上某百科全书解释:意外险是以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该险种具有三层含义: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偶然的、不可预见的;2.被保险人必须因为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者残疾的结果;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死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上述案件中,年近60岁的A某应当预见攀援杨梅树可能发生压坏树枝坠落的危险,其坠亡不是偶然事故,所以,意外险不应当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意外险应当赔偿。同样援引某百科全书对意外伤害保险的解释,结合上述案情,认为游客A某作为一名年近60岁的成年人,对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行为比较熟悉,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能够预知。本案中,杨梅树枝折断导致坠落具有偶然性,坠亡是客观后果,所以,意外险应当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共责任保险不应当赔偿。在互联网上某百科全书解释:公共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从事所保业务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医院、商店、动物园等场所,均存在公共责任事故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公共责任保险中的保险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完全等同。一方面,责任保险中的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通常是除外责任,故前者的责任范围明显小于后者的责任范围;另一方面,经过保险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同意,责任保险又可以承保超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风险,故在约定情况下,前者责任可以大于后者责任。上述案件中,鉴于景区已经设置了风险提示牌牌,已经尽责,景区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险自然不用赔偿。

第四种观点认为,公共责任保险应当予以赔偿。同样援引某百科全书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解释,基于法院已经判决景区具有一定责任(5%),公共责任保险当然应当予以赔偿。

通过对同一事故、援引同样的保险责任条款,相关专业的人士对于保险赔偿方案在理解上尚有分歧,更需要引起保险行业的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妥善处理。

意见建议

一个貌似普通的民事案件,恰像一面多棱镜,从不同的角度可以看到不同的影像;对与之相关的保险纠纷进行探讨,从预防和控制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当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进行发力,构筑三道防范防线,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是加强规则教育,提高治理能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划分了阶段和规划了路径,强调增强八种本领,其中包括了法治思维、辩证思维等内容。通过实施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能够预防很多的风险事故发生,能够减少处理很多风险诱发的分歧意见,能够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类比上述案件,有的网友联系到南京的彭宇案、郑州的医生电梯劝烟案件、于欢正当防卫等案件,这些案件在网友中引起强烈反响;有的网友联系到北京某商业性动物园、浙江某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其中后者事件中发生游客被老虎咬死、老虎被击毙的“两输残局”。

从宏观层面来说,社会治理能力来源于规范的法规体系、科学的执行和公民的常识教育。本文研究对象涉及的关键词,有游客、死亡,反映出的一个共性问题是个别公民规则意识的缺失,导致其实施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而导致自身的死亡,也给社会治理平添了一系列事务。

二是归纳典型案例,提高行业能力。

对于同样的涉及商业保险的案件,不但不同法院的判决不一样甚至悬殊,而且不同地区的保险公司的做法不一样甚至是悬殊的。提高保险行业的经营能力,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更是维护自身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在提高保险行业经营能力过程中,优化发展理念、优化保险合同条款均是行之有效的手段,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积极作为,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和保险经营制度,为提升保险行业经营能力奠定基础。

从中观层面来说,本文研究中聚焦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从业务发展推动力量源泉来看,前者主要依靠高手续费驱动,后者主要依靠制度推进;从对风险识别来看,虽然说意外伤害保险按照被保险人职业类型实行差异化的条款费率,但是,对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从风险管控来说,承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之后,承保保险公司管控措施不多;从保险欺诈案件来看,意外伤害保险是构成保险欺诈指数最高的保险险种。与之相适应的对策,建议尽快建设覆盖全险种的保单登记平台,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以平台数据为母数据,归纳出风险分布情况,为保险公司开展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由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牵头,吸收法官、律师、精算师等专业人员,组建“保险专家智库”,筛选典型案件,开展案例式教学,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经营能力。

三是改变发展方式,提高防控能力。

根据本文研究案例涉及的保险险种,围绕提高意外伤害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经营能力,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转变发展理念。当前,开拓意外伤害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高佣金驱动,严重依靠渠道。据了解,一般佣金比例在30%,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佣金更是高达85%以上。保险公司逐步转变该险种依靠第三方渠道的做法,逐步加大直销的比重。从费用驱动型向风险管控驱动型转变。二是加强风险识别。透过一些恶性保险欺诈现象,其中存在残酷手段甚至剥夺他人生命情节的保险欺诈,其中依托的载体险种就是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前,需要进行认真的风险核查。三是主动防控风险。比如,承保开始以后,应当主动深入投保单位、被保险人经营场所进行风险评估,发现风险隐患应当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协助、督促其进行整改,排除隐患、预防诱发风险事故。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通过全方位分析风险根源对风险事故全流程检测,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有利于减少人民群众不必要的风险和事故损失,以利于减少医院、交警、安监、法院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必要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