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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监管是互联网保险更好发展的保证

发布时间:2018-03-27 08:44:32    作者:马向东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马向东

互联网技术运用于保险业,并没有改变保险的本质。互联网发展有无限的穿透性,一旦与保险结合,必须有运营模式要求和风险处置办法,必须敬畏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红线。

互联网保险是保险业的主题

(一)互联网保险依然是风口

由于互联网保险的低门槛、多样性,吸引了一大批机构、资本和保险消费者,庞大的保险需求也导致了各色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出现。自从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率先发力,开始了互联网时代的保险实践。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科技企业发力保险领域。再是BATJ齐聚保险中介领域,争相取得保险中介牌照,这必然带来互联网保险方式对旧有保险中介模式的改造,更加说明互联网保险新风口的风头正劲。传统保险企业受互联网保险的影响,主动拥抱互联网技术,借助互联网技术的手段来优化原有的运作逻辑,从而找到更多的发展可能性和得到新的发展力量,并将自身推到行业发展的新风口上。

(二)创新业务保持高速增长

互联网时代的平台逻辑和流量思维,给互联网保险行业带来飞速发展。2017年,互联网保险签单件数124.91亿件,增长102.60%。其中,退货运费险68.19亿件,增长51.91%;保证保险16.61亿件,增长107.45%;意外险15.92亿件,增长539.26%;责任保险10.32亿件,增长438.25%。从互联网保险公司来看,业务发展也较好,4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共实现保险业务收入92.47亿元。依托于互联网保险对部分标准化传统保险的快速替代,以及场景创新型产品带来的增量市场,互联网保险创新业务保持了高速增长。

(三)保险科技注入更多创新因素

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前沿技术不断投入并广泛运用于保险产品创新、保险营销和公司内部管理等方面,正在加快优化或调整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方式,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注入更多创新因素,并成为破解互联网保险发展难题的关键。新技术通过与互联网保险结合,优化了原本存在于保险行业的环节和流程,让保险行业的发展更加接近于保险本身。

(四)提升效率是贯穿发展的主旨

诞生于互联网时代的互联网保险,始终把提升效率作为其发展的主旨。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冲破长期在传统保险机构的条条框框中形成的束缚,使互联网保险这一新的保险业态找到了一个将保险需求得到最大限度释放的出口,大大提升了保险业务的运行效率。提升效率,既是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服务的要求,也是互联网保险能够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五)较高的获客水平是优势体现

互联网保险具有互联网基因和保险基因,这两种基因的相加迸发出无穷的创造力,丰富多彩的场景产品创新,就是这种创造力的一大体现。场景化保险这一新的销售模式,找到了保险与客户更加和谐的结合方式,目前大受保险消费者欢迎。各种场景下的保险销售,因其一系列方便客户的设计和设置,维持了较高的获客水平,这也体现了互联网保险创新服务的优势所在。这种优势的表达,为互联网保险赢得了新一轮业务增长高潮。

风口之下风险凸显

(一)投诉增多

2017年,根据监管部门(包含各地监管部门)统计,共接收互联网保险投诉4303件,较2016年同期增长63.05%。从销售平台方面看,涉及非保险公司自营互联网销售平台(第三方平台)的投诉3821件,占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的88.8%,具体涉及127家各类网络销售平台。由此看来,互联网保险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风险。

(二)大型互联网平台易形成风险外溢效应

在部分重要的保险领域,大型互联网平台通过对产业不断整合和用户积累,已逐步成为互联网保险基础设施的准提供者,这类平台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很容易引发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和灾难性影响。从产业链角度,部分平台依托用户、流量优势形成的市场地位,在与保险机构合作中处于强势,抢占了保险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的话语权,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脱离监管视野,形成外溢效应。

(三)技术漏洞可能使保险消费者隐私受到侵犯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保险业的应用,使数据的集中存储和云端管理被越来越多保险企业所青睐。这也容易造成一些机构出于牟利动机,利用技术漏洞非法获取保险企业数据,侵犯保险消费者隐私。大数据风控模型要慎用,由于行业内风控模型同质化的现状,以及大数据风控等科技手段还没有经过完整的周期验证,需要警惕风险传导。区块链数据共享也可能引发敏感数据泄露,甚至形成不安全因素。

(四)保险产品创新或许出现伪创新、假创新

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产品的创新会持续不断进行下去,产品创新本义是为了更好配置资源、分散风险,然而如果创新过了度,就会走向反面,成为事实上的伪创新、假创新,扰乱保险市场。甚至一些不法分子可能打着保险科技的名义,以技术或产品创新之名进行市场操纵、保险欺诈等。

(五)不合规产品给市场带来风险

不合规保险产品包括:违反保险原理或保险法规定、产品命名不规范、条款表述不清晰、条款适用标准引用错误、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明显标示、费率调整条件不明确、调整范围无上限、险种分类错误等。有的保险产品炒作概念和制造噱头,主要为了吸引眼球、制造话题,忽视了保险产品本身的保险保障功能作用;有的保险产品定价不合理,没有遵循精算原理,费率调整随意性较大,预定损失率和费用率倒挂,个别产品费用率极高,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还有的保险产品设计不能满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投保人的需求,所以出现了一些有市场但不合规的保险产品。运作不当会给市场带来风险。

(八)法律规范缺失

在互联网技术革新的快速推动下,互联网保险可能面临着法律规范缺失及保险监管不足的困境,极易诱发新的风险因素带来的多样化、复杂化风险危害,甚至系统性风险。

严监管促使互联网保险更好发展

(一)互联网保险所有业务应纳入监管

互联网保险怎么发展,应该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但互联网保险的所有保险活动都应获取准入的基本原则,所有保险业务都要纳入监管。监管部门要对互联网保险的各种科技应用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引导规范其发展,要以是否有利于提升保险服务实体经济效益、是否有利于提高保险风险管控能力、是否有利于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是否有利于提升普惠保险水平,来作为基本的监管评判标准。

(二)抵制过度创新、伪创新

以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出现的互联网保险,有很大的创新余地和空间。随着保险科技创新不断涌现,保险市场的复杂性和交叉性在不断增强。创新必须结合现行的法规和市场规律,要找到二者间很好的结合点,才能让创新之路走得正、走得稳、走得快。创新必须把握好度,那些脱离自身发展阶段、超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的创新,是过度创新。创新必须真正促进发展,那些打着创新旗号、规避法律监管的所谓创新,是伪创新。监管部门要设立禁区,避免各类保险创新带来的风险因素,明确规定的戒线绝不可逾越。

(三)强化对新型保险业务风险的防控和处置

注重防控利用互联网技术推广的、影响客户信息安全的、互联网借贷相关的各类新型保险业务风险,以及财险公司、人身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保险业务的风险隐患。采取措施有效处置各类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非法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风险,及时推进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

(四)严禁网络销售中违法违规行为

网络销售保险产品,必须明确列明承保主体、代理销售主体,具体告知保险消费者承保公司、代理销售公司名称;必须明确披露产品条款信息及批备编号,具体披露保险消费者所投保的保险产品适用哪家公司条款及相应备案号;必须告知投保人保险可自愿购买以及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问题。不允许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有向投保人隐瞒合同重要事项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系统性风险防范是长期重要任务

缘于互联网的传播特性,互联网保险一旦发生某种可能扩散的风险,产生系统性风险的概率是相当大的。因此,做好系统性风险防范工作一直是监管部门的长期重要任务,眼下迫切的任务是治理乱象、打好风险防控攻坚战。

(六)提升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障水平

监管要督促互联网保险提升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障水平,为消费者在线选购保险时提供识别相关风险的方便条件。例如,消费者主动选择购买在线平台推荐的相关保险产品,在线平台销售的保险要能够主动弹出保险条款页面,主动弹出页面条款链接,提醒消费者保险条款内容(包括在线平台推荐保险产品的保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以及保险条款的限制条件。让保险消费者容易了解掌握保险产品的责任免除及投保地域、就医、退保和特别约定中的限制等,使之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七)是保险就要回归本源,为实体经济服务

保险要回归本源,为实体经济服务。让保险真正回归保险本身,并支持和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才是互联网保险在经历了一番轰轰烈烈之后留下的最宝贵的财富,也是最应该做的事业。

总之,互联网保险是重大风险可能发生的重点领域,必须要把防控风险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防控互联网保险风险,任务仍然很艰巨,危机积累和整治共识形成的速度一直在赛跑,而危机积累是跑在前面的。互联网保险行业要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加强重点环节的风险防控,有效进行风险处置,保护好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