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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平台赔付承担事故责任

发布时间:2018-02-01 14:18:15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本报记者 袁婉珺

近年来,随着各APP出行平台的推广普及,以及城镇居民出行需求的多样化发展,使用手机APP约车出行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日常出行方式之一。乘坐APP出行平台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保险能否正常理赔,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不一致的,责任又如何承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调研认为应当以“责任保险+平台赔付”为基本的责任承担规则,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尊重合同约定,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不一致的,相应的赔偿责任仍应由平台公司承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调研认为,从海淀法院受理的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的情况来看,涉诉案件量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从已受理案件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原告方的诉求金额来看,平台司机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7%,每件案件的平均诉求金额达到38万余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属于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

通过对涉诉案件的分析、研讨,我们发现,目前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案件主要集中在平台的网约车及代驾业务,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典型问题也是围绕平台的网约车及代驾业务产生的,而对于顺风车以及传统出租车注册于APP出行平台从事客运活动等情形,涉及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规则比较容易形成共识。

针对平台网约车及代驾业务,涉诉案件主要反映出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的关系问题;二是平台公司的责任承担规则问题;三是网约车的商业三者险理赔问题;四是平台公司采取外包经营模式下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五是线上、线下司机(或车辆)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随着现代保险制度的发展以及我国保险业的日渐完善,在机动车侵权领域,保险机制已经成为损害救济及风险转移的最佳选择,平台公司及机动车一方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承运集团责任险、代驾责任险等多个险种,达到转移自身风险的效果,故在确定责任承担规则时,应当倡导保险先行的理念,尽量通过保险机制解决各方问题。

针对上述典型问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一是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不宜直接认定为传统的劳动关系。“互联网+出行”新业态改变了传统的用工模式,在现阶段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二者关系的情形下,考虑到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等多层次复杂因素,目前不宜将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的关系直接认定为传统的劳动关系,可以考虑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用工关系,二者的关系在本质上是注册司机根据平台公司的指示,提供劳务服务,从而获取一定的报酬,在法律特征上更贴近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二是以“责任保险+平台赔付”为基本的责任承担规则。针对目前最常见的网约车和代驾业务,应当由责任保险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可以考虑由平台公司承担替代责任或连带责任,平台公司实际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三是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尊重合同约定。在诉讼中,应当依法审查相应免责条款效力,经审查免责条款有效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免除赔偿责任。鉴于网约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推进,预计政策过渡期的问题不会长期困扰审判实践,不宜因此而突破商业保险合同的审理原则。

四是平台公司采取外包经营模式的,相应责任仍应由平台公司承担。实践中平台公司可能采取劳务派遣、集约租赁等外包经营模式,但出行业务系以平台的名义进行,平台公司对外不仅是技术提供者,更掌握着交易价格制定、订单分配模式、利益分享比例、补贴发放规则等多项涉及经营核心的内容,出行业务的市场信赖基础也源于人民群众对某个APP出行平台的信任或偏好,故平台公司与相关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有理由要求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五是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或者车辆)不一致的,相应责任仍应由平台公司承担。网约车管理办法已明确要求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证线上、线下从业人员的一致性,故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审核、培训义务,以确保运营安全,杜绝线上、线下驾驶员或车辆不一致的现象发生。即使在注册司机擅自将账号外借他人或者擅自将业务委托他人完成的情形下,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对外也应当由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及实际驾驶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属于其内部追偿问题,不影响平台公司对外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