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黄灯闯不得

发布时间:2018-01-04 09:17:20    作者:袁婉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袁婉珺

赵某驾驶小客车“闯黄灯”,恰逢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因避让车辆行至赵某所在车道,双方车辆发生碰撞。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承担全部责任,由赵某与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赵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闯黄灯”撞上电动自行车

李某诉称:2016年6月18日,赵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故起诉要求赵某与其投保的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赵某驾驶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头沟区某路口处时,适有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驶来,赵某车辆左前部与李某车辆前部接触,造成李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双方确认:赵某驾驶机动车由西向东,在黄灯亮起时尚未通过停止线,其在黄灯亮起后继续向前行驶,越过停止线,进入路口,赵某系直行;李某前行时遇有对向向左转弯车辆,遂避让至对向最里侧的机动车道,即赵某所在车道,在路口内与越过停止线继续直行的赵某车辆发生接触,事故发生。

针对“闯黄灯”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门头沟交通管理支队向法院陈述称:“依据相关法律,黄灯亮后通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通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通行。闯黄灯属于违法行为……未通过停止线时强行通行,其后果等同于闯红灯……对于该起事故,赵某闯黄灯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我们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查明事实不清和认定责任有误的情形,且该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法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根据相关条例,黄灯亮时,仅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言外之意即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是禁止通行的。对于应禁止通行而继续通行的行为,其违法性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与“闯红灯”并无二致,应由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赵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判决后赵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双方至少承担同等责任。其上诉理由为:“闯黄灯”和“闯红灯”不同,赵某仅属轻微违法行为,李某的逆向行驶行为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其对各项损失的认定也存在异议。

“闯黄灯”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庭审中,合议庭将二审争议焦点问题归纳为事故双方的行为及责任如何认定,以及各项损失的认定问题,并就事故所涉道路情况、指示灯设置、车速等相关事实开展了法庭调查。各方当事人重点围绕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划分展开了激烈辩论。

赵某主张“闯黄灯”与“闯红灯”的性质截然不同,其是因为车辆惯性作用在黄灯亮起时越过了停止线,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而李某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亦认为李某存在逆向行驶,事故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李某则主张,本案事故的直接发生原因是赵某驾车“闯黄灯”,其在路口有秒读计时器的情况下仍抢行,性质十分严重,闯黄灯的危害结果与“闯红灯”并无差别,前者的危害甚至大于后者;李某属于合理避让,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关于赵某是否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问题。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赵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此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李某没有造成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黄灯的警示意义在于提醒准许通行的绿灯已经结束,禁止通行的红灯即将到来。此时通过路口的车辆行人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赵某无视路口计时器的提示,在明知黄灯亮起尚未通过停止线的情况下仍快速驶入路口将李某撞伤,赵某存在过错,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责任。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在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正常通行进入路口,因对向有左转弯车辆,李某向左斜前方骑行。事发地点位于十字路口中间,未施划道路标线,李某的行驶路线不被禁止,不存在驶入逆向车道的情形。赵某称李某在明知逆向车道有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加速冲入逆向机动车道,无事实依据。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结合相关证据确定由赵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认定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成立并生效,进而判决由赵某负担鉴定费和一审案件受理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无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应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

北京一中院本案审判员向记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所谓的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赵某驾车进入路口前完全能够根据交通信号灯计时器显示的时间作出是否可以继续通行的判断。赵某无视计时器的提示,在明知黄灯亮起尚未通过停止线的情况下仍快速驶入路口将李某撞伤,赵某存在过错,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本案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赵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此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李某没有造成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赵某虽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因此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卷宗材料、法院调查情况等确定由赵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在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正常通行进入路口,因对向有左转弯车辆,李某向左斜前方骑行。事发地点位于十字路口中间,未施划道路标线,李某的行驶路线不被禁止,不存在驶入逆向车道的情形。赵某称李某在明知逆向车道有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加速冲入逆向机动车道,没有事实依据,本院未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无侵权事实存在,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寄语

遇到黄灯时:宁可等一分 切勿抢一秒

在日常通行中,许多“老司机”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可以在“闯黄灯”的情况下安全通过路口。必须指出的是,安全通行的交通秩序应当维护,“闯黄灯”的行为不仅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且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极力避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实际上是划定了黄灯亮时通过路口者的注意义务的尺度。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若继续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在有计时器的路口,通行者完全能够根据交通信号灯计时器显示的时间作出是否可以继续通行的判断,在通过路口时应更加理智。在遇到黄灯时,更应牢记:宁可等一分,切勿抢一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