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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市场

发布时间:2017-12-07 10:36:40    作者:孙宏涛 刘梦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孙宏涛 刘梦

近年来,家政服务行业纠纷层出不穷,例如“富平家政案”“三八家政服务中心案”“杭州保姆纵火案”。随之而来的数额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不论是以“小、散、弱”为特点的家政服务机构还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家政工人都难以承受。为此,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家政服务综合保险和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等险种,本文就我国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和推行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论证,并针对如何推动该险种的发展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家政服务机构的家政服务员按照家政服务机构的分配从事接受服务家庭指定的家政服务工作时,因过失造成服务家庭成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家政服务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我国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分析

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存在无论对家政服务机构还是就家政工而言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该险种在运营过程中却遇到诸多障碍,目前来看,部分家政机构没有甚至不愿意购买该保险,因此,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开展并不乐观。追根溯源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首先,员工制运营模式的家政服务机构所占比例甚少。家政服务机构主要由员工制、中介制、会员制三种运营模式组成。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派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家政工给雇主提供服务,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中介制、会员制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工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经其居间介绍的家政工与接受服务家庭之间相当于建立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条文,非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只需给家政工提供工作的契机,之后发生的事情一般与其无瓜葛,相比较而言,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所以大多家政机构不愿采用该模式进行运营。然而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员工制,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所占比例甚少的直接表现就是该行业对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需求量不足,其与产品相对过剩现象相伴而生,最后导致该险种的购买量达不到预期。

其次,该险种不能满足家政服务行业多层次的需求。随着社会分工更加明细,家政服务行业也日渐多样化,从最初的保洁、烹饪、维修、看护扩大到管家、家教、家庭理财、心理咨询等。但单一的保险体系逐渐不能适应这种层次化的潮流,如部分企业发展较好,认为该险种的保额不能够满足自身需求;又或存在区域差异,不同地区按照同一收费标准也并不精确和科学。

最后,该险种的非强制性导致家政服务机构可以选择性购买。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不像社会保险那样由政府强制实施,其属于商业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只能依靠行业规范、行业自律来实现。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的家政服务机构收入微薄,为了赢得更多的利润,对于非强制性的商业保险会选择退而避之。而非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根据前文所述,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员工的风险,更不会对之予以考虑。

我国家政服务市场对该险种的现实需求

我国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推行虽然遇到了一定的困难,但该险种对于家政服务机构,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家政工人以及遭受损害的第三人而言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家政服务行业纠纷的频发迫切需要相关保险产品的推出。首先,家政工一般来自农村剩余劳动力或城镇失业人口,由于专业性的欠缺,上述人员因过失导致接受服务家庭或者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屡见报端;其次,虽然家政服务行业是朝阳行业,发展迅速,但是管理模式单一,承受风险能力薄弱;最后,家政服务行业普遍规模较小,一条椅子,一张桌子,一块牌子就开始营业的现象仍然存在,行业鱼龙混杂,监管缺失。前述原因导致该行业问题颇多、纠纷频发,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会降低大家对家政服务机构的信任感以及员工对工作的积极性,保险行业出台面向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工的保险之必要性与迫切性不言而喻。

第二,员工制模式符合家政机构发展趋势。各级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北京市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这些文件均鼓励、引导家政服务机构朝着员工制方向发展,并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给予各方面支持,可见政府部门对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重视。与此同时,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及第35条的规定,员工制家政工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他人的损害由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非员工制家政工造成接受服务家庭成员的损害,由该家政工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非员工制家政工造成接受服务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由接受服务家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员工制运营模式无论对雇主和员工还是社会而言都是最有保障的选择。在员工制模式下,家政服务机构对上述保险的需求更为强烈,此时,更需要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配合。

第三,响应政府号召。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强调:“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也做出了类似规定。由此可见,该险种的推行响应了政府的号召,贯彻了防范和化解家政服务行业纠纷的宗旨,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

推动我国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路径

目前,我国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如何更好推动该险种的发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加以考虑:

首先,政府财政支持、保监会引导。对于政府而言,不仅需要从政策上对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予以引导,更要从财政上给予资助,2011年宁波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实施细则指出:“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办理家庭服务员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符合条件的保险费,由市级财政补助30%。”对于宁波的做法,其他地区政府也应可以适当借鉴。此外,保监会应当从该险种化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工、受害人三者之间风险和纠纷着眼,对该险种的发展和推行给予适当引导。

其次,保险产品的设计多样化。由于家政服务机构的个体发展存在差异,目前,家政服务机构有初级的“简单劳务型”服务、中级的“知识技术型”服务和高级的“专家管理型”服务。由于,高端家政工与普通家政工的工资差距悬殊,因此,他们对保额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如若无法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就会极大制约该险种的发展,笔者建议在差别费率收取保费的基础上,区分费率档次。与此同时,充分考虑地域差异,在不同地区实施统一收费标准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因此,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家政行业的风险级别再予以收费将更为人性化、合理化。

再次,限制免责条款。目前,我国的家政市场在规范化的道路上还在艰难摸索,如若保险条款中强加过多免责条款,不仅打击家政服务机构投保的积极性,还可能给羽翼尚弱的家政服务机构的经营造成阻碍。

最后,改善售后服务。任何险种的推行都不应只关注它的销售量,口碑才是保险公司得以长久的动力。某些险公司存在“重销售,轻售后”的现象,对此,保监会也在不断加强监管,从而不断提高投保人对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满意度。

(作者介绍:孙宏涛,男,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梦,女,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