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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国泰产险经典车险赔案分析

发布时间:2017-11-09 11:28:57    作者:徐国德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徐国德

国泰产险山东临沂中心支公司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保险责任,“不惜赔、不滥赔”,对发现有疑点的案件,主动请求交警等政府执法部门的支持,成功识破了多起涉嫌酒后驾驶、替换驾驶员、肇事逃逸等骗赔案件,为公司减少赔付损失200余万元。现整理了部分较为典型的骗赔案件,供理赔一线同仁参考。

一、酒后驾驶替换驾驶员,保险公司成功拒赔车辆损失

案例1:被保险人姜×,保险标的鲁Q×××××。2016年3月17日22时,公司接到报案称,驾驶员姜×驾驶标的车鲁Q×××××行驶至兰陵县政务大厅东路段时,不慎追尾三者车辆鲁Q×××××,标的车报废。接到报案后,公司理赔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发现标的车鲁Q×××××整辆车头部已钻入三者车底,驾驶员姜×的情绪比较镇定,面部无明显被气囊撞击过的痕迹;当询问姜×行驶路线时,他回答得含糊不清。由于该案存有疑点,第二天,公司理赔员就主动与当地交警部门联系,获取了标的车行驶路线及“卡口”记录。通过查看标的车辆驾驶人的头像,清楚地发现事故发生时标的车驾驶人与报案时的驾驶人姜×并非同一人,存在事故发后替换驾驶员现象。取得有力证据后,公司理赔人员多次向被保险人讲明骗保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强大思想压力下,客户承认了酒驾发生事故后替换驾驶员的事实,并于3月20日向公司销案,主动放弃了索赔。该事故造成标的车新迈腾整车报废,损失金额18余万元。

案例2:被保险人张×,保险标的鲁Q×××××。2016年6月8日03时38分许,公司接到报案称,张东驾驶鲁Q×××××在苍山县塔山广场不慎碰以三者车又撞向广告牌。公司查勘事故现场,感觉事故发生得比较蹊跷。于是,公司理赔人员主动联系交警部门,获取了标的车在案发地段的卡口记录。通过仔细辨认,发现案发时标的车系被保险人张×驾驶,而非报案时驾驶员张东驾驶。随后,公司又进一步展开了调查,通过走访案发地周围群众及乘车人,了解到张×为逃避责任,案发后让其堂弟张东顶替,谎称是自己驾驶标的车所致。最终,该案成功拒赔,公司减少赔付损失5万余元。

二、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商业三者险拒赔

案例1:被保险人孙××,保险标的鲁Q×××××。2016年3月21日,公司接到报案称,在2月19日6时许,马×驾驶标的车鲁Q×××××行驶至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225国道44公里400米处,不慎与一行人发生刮擦,三者男性60岁左右,当场死亡。接到报案后,公司理赔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通过走访事故现场的周围群众,了解到驾驶员马×有逃逸行为。随后,公司向交警部门反映了所了解到的驾驶员马×的相关情况。通过与交警部门的积极沟通,获取了事故发生时标的车在“卡口”的行车记录,最终查明驾驶员马×在案发后,驾车直接离开了事故现场。根据与马某所签保险合同约定,肇事逃逸后,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马×应自行承担对该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保险标的鲁Q×××××在公司仅投保了商业车险30万元与不计免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案发后驾车逃逸属于商业车险免责范围。由于马×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最终公司对该案件拒赔成功,一次减少赔付损失20余万元。

案例2:被保险人李×,保险标的车鲁Q×××××。2016年7月25日16时许,驾驶员李×驾驶鲁Q×××××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永固庄村撞电动自行车,造成三者两人抢救无效死亡,标的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公司理赔人员到现场进行追视,通过走访周围群众,了解到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未报警处理,而是直接开车回家,逃离了事故现场。随后,公司向交警部门如实反映了该案件情况。交警部门通过调取该路段卡口记录,最终认定驾驶员属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为此,公司仅承担了交强险范围的赔偿责任,商业车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成功拒赔。该案为公司减少赔付损失50万元。

三、醉驾发生事故,造成3人死亡,商业三者险免赔

被保险人房×,保险标的鲁Q×××××。2016年4月3日21时,房×驾驶保险标的鲁Q×××××行驶至兰陵县胜利乡某路段时,不慎追尾一拖拉机,造成三者方3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向上级公司进行了汇报。分公司领导随后赶往事发地点,向周围群众调查落实事故发生经过。经查,驾驶员房×在事故发生后,驾驶标的车离开了事故现场;经向标的车的乘客了解,驾驶员房×醉酒驾驶标的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报交警处理,而是私自逃离了事故现场。然后,公司理赔人员又向交警部门汇报,获取了标的车案发时的相关卡口记录材料。

最后,以无经济能力赔偿该事故损失为由,被保险人将案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考虑稳定受害者情绪、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因素,判令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给予部分赔偿。在法庭上,公司工作人员坚持据理力争,要求法庭依据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公司将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最后,法院判令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事故损失12万元,保留向肇事方追偿的权利。该案历经一波三折,由于证据充分,使公司减少保险责任外的赔偿损失50余万元。

四、制造虚假事故,公司免赔车损与人伤损失

被保险人张×,标的车鲁Q×××××。2016年5月18日,驾驶员张×驾驶标的车行驶至临沂市沂水县园东头镇某路段时,因山路转弯时越过双石线行驶,三者车辆躲避不及翻落山沟中,事故造成三者车辆严重受损和驾驶员王×受伤。经医院诊断,三者王×的枕骨与双侧颞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右脚踝骨折。由于事故发生时存在太多巧合因素,公司理赔人员向驾驶员调查事故发生情况时,他总是借故推托,不予配合。最后,公司通过交警部门,在距离事故发生地10分钟车程的卡口,调取了两车的行驶记录,发现两车在当天经过案发地段的时间,竟然前后相差近一个小时。该路段属于省道,虽然公路随山势而建,有些弯曲,但路面平整,路上交通不是十分繁忙,故任何机动车辆一般不会发生一小时仅行驶10公里的现象。因此,不存在标的车在出险时,与三者车发生两车交汇的情况。

据此,公司理赔人员主动做被保险人的思想工作,讲明骗保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各方压力下,最终客户主动放弃索赔,该案可为公司减少三者车损、人伤损失12余万元。

五、驾驶员调包,拒赔减损成功

被保险人戚×,保险标的鲁Q×××××。2016年6月5日21时50分许,公司接到报案称,马×驾驶标的车鲁Q×××××,行驶至苍山县向城镇官庄路口时,不慎撞护栏,标的车已经被交警拖离事故现场。第二天,公司工作人员到交警队停车场,发现车辆损坏严重。询问驾驶员行驶路线时,马×表述不清。随后,公司理赔人员告知交警部门,该案存在替换驾驶员嫌疑。于是,通过交警部门获取了卡口记录,确实存在事故发生后替换驾驶员的现象。

通过认真做客户的思想政治工作,最终客户主动放弃了索赔事故损失。该案成功拒赔,为公司减少车损、护栏赔付损失5万余元。

六、虚假事故拒赔,人伤拒赔金额10万余元

被保险人王×,标的车鲁Q×××××。2016年7月3日,公司接到报案称,7月3日王×驾驶鲁Q×××××在兰山区枣园镇周庄村不慎碰一行人。三者左尺桡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因该案系晚上报案,公司理赔人员查验标的车,发现无撞击痕迹;向车主询问事故怎么发生的,车主极不配合,态度很恶劣。事发现场有监控,该监控系车主厂的。公司理赔人员要求车主调取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情况,车主予以拒绝。随后,公司请公安部门调取了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发现三者刘×系从标的车鲁Q×××××车上掉下来的,而非标的车碰撞所致。被保险人在各方的压力下,主动放弃了索赔。人伤减损近10万余元。

以上案例仅为国泰产险山东临沂中心支公司2016年度拒赔案件中,部分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对于在事故现场查勘发现疑点的案件,通过与交警等政府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借助高科技手段,进一步增强了公司打假防骗的能力,有效地减少保险责任外的赔付损失,维护了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