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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间接损失仍由车主承担

发布时间:2017-09-07 11:19:52    作者:袁婉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本报记者 袁婉珺

刘某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后,车辆同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出租车损害,出租车司机张某要求刘某支付承包租金(俗称:份子钱)及修车期间误工损失,刘某以自己购买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为由拒绝支付。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刘某支付了出租车司机修车期间的承包租金及误工费损失800元。

2017年5月27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路口,刘某驾车同张某驾驶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张某车辆损害,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后,张某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维修了3天,共花费修车费5万余元,该部分修理费刘某和张某一起找保险公司进行了报销。因张某系出租车司机,事故车辆是张某用于出租车经营的工具,故张某还要求刘某支付修车3日期间出租车承包租金的损失以及误工费用,但保险公司以上述费用系间接损失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协商无果,故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发生双方对于承包租金及修车期间误工费的赔偿主体的认识存在分歧,张某认为,这些损失是自己因交通事故实实在在遭受的损失,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故刘某及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自己这部分的损失,而刘某认为,既然自己给车辆买了保险,那么除了诉讼费、鉴定费等明确不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款项外,被侵权人的其他损失理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出租车因发生事故进行修理而导致的承包租金与误工损失是区别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人身损害、车辆损害之外的其他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保险公司对于间接损失不予进行赔偿,故该项损失应由侵权人(在本案中即刘某)予以赔付。法院在对刘某进行法律释明后,刘某同意支付张先生的修车期间承包租金及误工费用的损失,法院核算金额后,调解刘某支付张某800元赔偿款,该笔案款,刘某当庭就支付完毕。

法官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次数也在增多,许多车主认为,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主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这种想法与法律实践不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对于间接损失有免赔的范围,常见的间接损失包括出租车承包租金及车辆维修期间的误工费、非营运车辆修理期间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以及车辆的贬值损失等,若交通事故导致了上述费用发生,即使车主购买了足额的车辆保险,自身仍需负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