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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统一“第三者”裁判尺度

发布时间:2017-08-24 10:55:13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陈莺

一直以来,驾驶员下车被本车碾压致伤致死,因交通事故发生撞击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又被本车碾压致伤致死是否属于第三者?备受社会大众和行业人士的争议。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第十一条“第三者”身份的认定中明确指出,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发生撞击等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又被本车碾压致伤或者死亡的,该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本车交强险不予赔付。驾驶员下车后被本车碾压的,该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本车交强险不予赔付。

四川省法学会保险学会研究会相关人士称,成都中院此次针对在行业内外对涉“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界定较为模糊和争议较大的裁判尺度,充分吸纳了四川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2016年财产保险研讨会成果。此次研讨会上,与会各方就“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法律问题”展开讨论。经过与会各方的共同研讨,一致认为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概念清晰明确,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二者身份相对固定,不应当转化。

此次成都中院在制定审理指南征集意见时,四川省法学会保险学会研究会对6个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成都中院采纳了四川省法学会保险学会研究会“车上人员不转化为三者”的建议,是理论研讨成果转化为实务指导意见的具体体现,对于厘清理论疑点、规范理赔行为和统一裁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法学会保险学会研究会将继续推动保险法学研究工作,调动司法机关、教学科研机构及保险公司参与研讨的积极性,积极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充分展示各方观点,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上,达到凝聚共识、服务实践的目的,为法学会研究成果转化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