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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他人未经允许驾车 未被采纳被判赔偿五万元

发布时间:2017-08-24 10:54:30    作者:袁婉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袁婉珺

王某被陈某所有的车辆撞伤,因此将陈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部分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诉称:2016年9月,原告王某骑人力三轮车行驶时被陈某所有的车辆撞伤。经认定陈某所乘车辆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救治,住院多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被告陈某辩称:认可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肇事车辆属我所有。事发当日我饮酒后到车上睡觉。发生交通事故的撞击才使我清醒。醒来后我发现与我一同饮酒的朋友甲和甲的朋友乙都在车上,是乙开的车。发生事故后乙跑了。对于乙的详细身份信息我不知道,我也不同意其驾驶我的车辆。不同意原告王某的赔偿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认可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作为机动车所有人,陈某表示乙是在陈某睡着无意识情况下驾驶的车辆,且事后陈某也不追认乙驾驶行为的正当性,故乙的驾驶行为属盗窃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盗窃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日陈某与甲二人在甲家中喝酒,酒后甲送陈某时,在甲家门外遇到乙,后甲、陈某乘坐乙驾驶的陈某所有的小轿车离开甲家。发生交通事故后,甲、陈某、乙从车内出来,在现场观察、交谈后,乙离开。

原告王某明确表示对于无责方承保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无责赔偿限额,由原告方自行承担。不向无责方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陈某与驾车人“乙”的关系。陈某辩称与甲二人饮酒时因不胜酒力中途退席到车里睡觉。车钥匙始终挂于腰间。对于车辆如何启动,甲与驾车人“乙”如何到车上一概不知。与陈某共同饮酒的甲证明,酒桌上仅有陈某与甲二个人,在酒席散后,甲礼送陈某离开。在车旁偶遇甲的朋友“乙”。“乙”驾驶的车辆。但甲不能提供“乙”准确身份信息。根据甲在交通队的证言可得知,陈某关于酒席中途离开,不知何时“乙”及甲到车上的辩称是不足采信的。在车钥匙别于腰间,而甲、“乙”、陈某三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乙”驾驶陈某的车辆可认定是得到了陈某的允许和认可。现“乙”肇事逃逸,对于其身份信息、驾驶资格、精神状况均无法查清。对此陈某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在保险理赔外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关于驾驶人涉嫌刑事盗窃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意见与本案现有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交通队事故卷宗中行车记录仪录像显示,事故发生后陈某从涉案车辆后排下车,与前排下车的驾驶人、副驾驶座位上的甲一起在现场观看、交谈,在驾驶人离开时没有任何阻拦。由此,陈某辩称不同意“乙”驾驶自己的车辆、不认识“乙”、不清楚“乙”驾驶资格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对其不同意赔偿原告王某损失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属于王某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范围。被告认可王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法院不持异议。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审核确认王某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数额为5万余元。

对原告上述各项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人寿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放弃向无责方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自行承担该部分损失的意见,系自主处分权利。法院不持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万余元,被告陈某赔偿医疗费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