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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社会治理手段体系 降低社会风险事故

发布时间:2017-06-29 09:56:08    作者:王小韦 王雨飞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立足于保险经营的视角看校车管理,笔者以分析此次非道路交通事故为契机,从完善社会治理、改善保险业经营自身、界定社会导向等维度出发,提出一系列意见和建议,降低社会风险事故发生。

一是转变治理理念,形成监管合力。在案例一发生以后,网友留言多数叹息于不幸的孩子,如此关注人之常情,无可厚非,很少有思考校车事故背后的根源。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交警、教育、学校等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的非常明确具体。只要上述主体中任何一家机构或者个人能够尽职尽责,案例一中司机实施放火异常行为就能够提前发现,或许可以预防使事故的发生。另外,当前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及过户的快速发展、智能手机的高度普及以及相应资费的大幅下降,通过技术手段,将学生家长的智能手机和校园里、校车内安装的监控摄像头连接,有助于吸引和方便学生家长参与校车管理。

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背景下,要提高校车安全管理,也以校车安全为契机,通过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实施细则,强制要求长途大巴、大卡车、出租车等承担公共运输职能的安装上监控设备,建立监管部门、经营单位等不同的监控平台,依靠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通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全社会社会治理的能力,而不是简单地就事论事的监管好校车问题。

通过校车治理,要在社会治理中梳理防范的意识和能力,通过过程控制和流程管理,调动各级管理部门的人员责任心和关注风险防范的能力,前移监管关口,逐步摒弃出险以后,才雷厉风行,才严厉问责。

二是转变发展理念,提高经营能力。从当前保险行业经营实际看,车险是经营财产保险公司的当家险种,是一险独大。但是,从经营效益看,在承保方面除了少数大型保险公司盈利外,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结合当前车险经营状况,建议保险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优化合同条7款。继续加快保险合同通俗化建设,对于其中的一些专业术语,转化为一般文化程度的公众理解的语言。2.改换营销渠道。从现在完全依赖保险中介渠道,向扩大直销转变,降低营销费用,给防灾防损投入更大的费用。3.改变竞争策略。从单纯依靠手续费调解,改变为以服务为主、手续费调解为辅的局面。4.增加防控措施。保险行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防灾防损是重要和基本的工作方法,但是在保险市场中,有的保险公司沉迷于发展理财型保险产品,忽视了发展保障性型的保险产品,相应地在人力资源配置、资金投放等方面明显不足,落后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案例一中,保险公司承保以后,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等手段,定期不定期对投保车辆的使用状况进行售后服务,及时了解风险变化情况。

通过主动改善经营行为,实现保险行业经营效益、社会效益的均衡发展。

三是转变沟通方式,争取达成共识。按照我国现行的政体,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做出的裁定和判决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所以说,法院判决对保险行为的认定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为了进一步消弭基层法院之间对同一类事情认定的差异性,统一执法行为标准,保险行业应当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为完善保险制度建设和解释奠定基础,也可以在拟定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提前征求资深法官、律师、交警、物价评估等机构和人员的意见,取得各方共识的基础上,确定规范的保险合同。例如,对于出险时驾照为正常审验过期,保险公司一般主张不予赔付,有的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有的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再如,对于同一起事故所造成的物损,保险公司、公估机构和物价事务所出具的评估价悬殊。

校车管理问题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手段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经济手段。通过健全社会治理手段体系,密切保险手段、行政手段乃至司法手段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利于消除校车风险隐患,有利于提高校车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校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