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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时代的互联网保险走势

发布时间:2017-04-10 08:41:11    作者:单鹏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单鹏

“金融业正徘徊在互联网精神和金融专业主义的十字路口,但这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单选题,而是一种化学反应。近年流行的一个词,叫做“小确幸”,意思是微小而确实的幸福。互联网上的金融创新,就是做微小而美好的,有安全感、信赖感和幸福感的金融,让每个人、每个小企业都可以在金融的帮助下实现自己的梦想,而不是变成金融的奴隶。”蚂蚁金服董事长彭蕾曾经撰文说。

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改写、重新定义传统金融。移动互联实现了金融服务触手可及,大数据为发现客户、甄别客户、管理风险提供了大量的数据,云计算解决了数据处理问题,人工智能将使金融发生革命性变化。今天,金融服务范围正扩展到小微企业、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人群等传统金融体系难以覆盖和服务的领域。

事实上,普惠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改革和转型的重要方向。对于今天的互联网保险而言,普惠金融也应当成为互联网保险创新与监管的发展方向和思想精髓之一 。

一、保险在普惠金融中的独特内涵与作用

普惠金融强调金融权利的平等性,通过向社会提供平等获取基本金融服务的机会,实现客户群体与金融产业链的多层次 、全方位覆盖。普惠金融更加注重低收入者、 小微企业、 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服务,这些人群往往是的经济实力差、数量庞大、相对分散的“长尾群体”。 保险无论从海上保险的制度起源,还是从社会互助共济的思想起源上看,解决的是社会群体对风险的共同应对。在狭义的普惠金融体系中保险业更多关注农民和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的贷款等基本金融服务问题,随着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纵深发展,金融科技对普惠金融的路径、方法、态势的深度影响,保险在普惠金融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应当在监管和行业层面上加以系统地梳理和认识。

保险在普惠金融中不仅仅是通过延伸农村服务网点、发展涉农保险业务,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精准扶贫问题,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的补充问题。而是通过保险创新,提高保险服务对社会各阶层的覆盖面,以及普通百姓的获得感;不仅仅要注重向社会弱势群体的均等化服务,而是要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在获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信用增级问题,完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和风控链条,缓解农村和小微人群的融资难和创业难,增强脱贫致富、抵抗风险的能力;不仅仅是充分挖掘社会各阶层群体需求、延伸客户服务网点、加大产品研发力度,而是要利用大数据技术、移动互联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客户分群能力、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在线服务能力,满足小微群体 “短、小、频、快”的保险服务需求。加快保险的普惠式发展,是增强金融市场活力、回归保险本质的重要动力,也将引导和促进保险业的改革创新。

二、互联网保险与普惠金融的内在一致性

互联网保险所呈现的线上化、场景化、碎片化和去中介化,与普惠金融体系的内涵存在着耦合性和一致性,具有先天的普惠性特征。“可得性、 价格合理性、 便利性、 安全性、 全面性”是衡量一国普惠金融体系的度量指标。

一是从“可得性”上看,普惠金融着眼于拓宽金融服务在地域、空间以及人口上的覆盖与获得。传统保险机构需要通过分支机构铺设来实现服务覆盖,主要将资源分布于人口、商业集中的地区,难以渗透到经济落后地区。互联网保险打开了空间与时间的界限,使保险服务更直接、覆盖更广泛;

二是从“价格合理性”上看,普惠金融着眼于消费者剩余,让消费者感到价格优惠,防止客观上的价格排斥与歧视。互联网保险通过去中介化和产品碎片化,大量节约了高昂的渠道和中间成本,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允许不铺设网点开展业务,大为促进价格的合理化与降低。

三是从“便利性”上看,普惠金融着眼于降低金融服务的时间、空间和交易成本。互联网保险通过线上化的投保、保全以及理赔给付服务,极为提升了保险消费全过程的时间和交易成本,提升了保险这种复杂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四是从“安全性”上看,普惠金融强调金融服务的合法性、账户与资金的安全性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互联网保险同样要遵循传统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产品审批、资金管理、消费者权益等监管规则,要构建和完善互联网保险标准规范,构建更加严格的风控体系。

五是从”全面性”上看,普惠金融强调金融服务的多样性,构建投融资、理财、金融担保、支付、结算以及征信、金融教育、权益保护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体系。互联网保险有效发挥了信息中介、信用、风险管理、理财、信用增级等多重功效,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风险管理状况,共同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金融服务的完整性。

三、以普惠金融视角加强互联网保险创新与监管

传统保险公司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存在先天性不足,网点成本、人工成本、渠道成本、资本成本制约着保险公司对农村人口、弱势群体、小微群体的服务覆盖,互联网保险将有助于解决上述痛点,逐步成为保险在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依托。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在运营模式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博弈和冲突,基于互联网的保险改革创新要始终坚持普惠金融的理念和轨道,科学把握互联网保险创新的方向,防范创新过程中的风险。

“碎片化”创新要紧扣“小微保险”。互联网保险要重点针对和解决低收入群体和小微企业需求,降低保险的服务门槛,提供与传统保险形成差异化和互补性的保险产品与渠道。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互联网消费金融提供小额信用保证保险,提高小微企业的风险承担和信用水平,完善小微金融服务链条。围绕电商平台卖家等小微创业企业的综合保障需求,积极发展保障买家退货的退货运费险、释放保证金的保证金计划保险、保障交易安全的支付账户安全保险等。

但碎片化不是无疆界的、无禁忌的,互联网保险相对于传统运营模式其容易产生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开发不规范、信息安全不完备、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进而产生定价风险、合规风险、运营风险、信息安全等风险。应当以“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修订完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制定、维护和恪守一般性的互联网监管规则。同时要尽快制定互联网保险产品、运营、服务、技术标准,特别是资金风险、信息安全、客户隐私保护的防火墙制度,充分依靠标准化建设,快速补充监管制度与监管规则的空白。

“去中介化”要体现保险的互助本质。传统保险以渠道为王的发展模式,致使我国车险、银保、意外险等主流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中间渠道,保险企业利润过继到代理商,最终还是由保险消费者买单。因此,保险去中介化是市场的必然发展趋势。很多大型保险公司正在推进客户向互联网线上迁移,越来越多的保险通过比价平台、金融搜索网站、垂直网站、移动社区等实现交易撮合。

互联网保险创新一旦控制不好,很可能产生异化,甚至形成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嫌疑和问题。为此,要明确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法律边界、空间边界、产品边界、服务边界等,以功能性监管为原则,将互联网保险经营活动,包括基于互联网的互助保险、互联网比价、交易撮合平台、传统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业务、专业互联网公司纳入监管范畴,统筹设计好各方角色、定位和风险管理边界,防止产生监管真空,风险的潜在聚集,对传统保险市场的传递和波及。

“金融科技”需要附之监管创新。金融将不断插上科技的翅膀,要注重以柔性、包容性和实验性的监管理念,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机制,既要释放创新的空间,又要平衡好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冲击,加以引导和规范。比如英国、新加坡已正式实施监管沙盒计划,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也正在积极筹备各自版本的沙盒监管。沙盒监管本质上就是一个监管的安全试验区域。在此区域内放宽监管条件,降低准入门槛,在隔离环境下检测和评估,经过测试后最终投入市场。

为此,应当结合国家保险实验区、自贸区等现有创新实验机制,完善沙盒监管的制度体系、基础设施,主动研究、参与和引导金融科技在保险领域的应用,在监管部门或行业层面成立保险科技的专门机构或研究机制,做好金融科技的基础和应用研究,积极探索人脸识别、人工智能、区块链、虚拟现实、物联网、大数据等新科技在保险业的应用研究,并不断建立应用标准、数据标准、服务标准,以及实现应用和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联通。